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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电视刚面世就遭遇了不断的知识产权纠纷,其商业模式的性质各不相同,并引发了不同的侵权行为。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法的基础性原则,司法实践中法院应当按照利益平衡的要求做出合理的判决。为了促进互联网电视制造商和著作权人之间利益的平衡,满足公众的合理需要,应理性地寻求维系利益平衡的作品管理机制和新的商业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