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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证券行为会对投资环境产生极大的破坏,我国法律对此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定.但由于我国的立法不足及各类规范性文件间的冲突,导致在司法实务中认定虚假陈述责任存在着不足与混乱.本文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案例,探寻在司法实践中责任认定混乱和不足的深层原因,对虚假陈述行文认定中的前置程序的存废、“重大性影响”认定问题进行深刻反思,并提出相应的建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