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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源泉,从某种意义上讲,漫长的人类文明发展史,实质就是人类开发和利用资源的一部历史。长期以来,人们对化石能源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二氧化碳并不在意,事实上,以化石能源为基础的工业社会已悄然地把人类带入了“高碳经济”时代。工业经济发展的巨大低价,使我们认识到低碳经济发展是转变发展方式、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和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内蒙古发展低碳经济迫在眉睫
对于煤炭大区、能源基地的内蒙古来说,由于近年来经济快速发展的模式是典型的高碳经济模式,产业大多数是高耗能高排碳产业。以高碳产业应对低碳经济、建设低碳城市、构建低碳生活,内蒙古产业发展的调整将比传统意义上的产业结构调整难度更大,内涵更广,任务也更为艰巨。但是,由于高碳经济模式造成了巨大的国际、国内社会压力,应对高碳经济发展凸现出的问题,以能源技术创新等为关键的低碳经济符合国际社会发展的需求,因此,内蒙古地区低碳经济发展模式迫在眉睫。
首先,我们对经济增长理论的片面理解,单纯追求GDP增长,造成了当前环境和能源的巨大压力。这种压力已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一个瓶颈,要突破这一瓶颈,必须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发展低能耗、低污染的低碳经济。在2009年全国各地区能源消耗指标中,内蒙古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为2.009吨标准煤/万元,位居宁夏、青海、山西、贵州之后的第5位;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规模以上,当量值)为3.557吨标准煤/万元,位居宁夏、山西、贵州之后的第4位;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电耗1686.72千瓦小时/万元,位居宁夏、青海、甘肃、贵州、山西之后的第6位。在2009年全国各地区废气排放排名中,内蒙古工业废气排放总量为24844亿标立方米,位居全国第5,仅次于河北、山东、江苏和辽宁;在全国各地区废气排放排名中,内蒙古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位居全国第2,仅次于山东 。可见,内蒙古近年来经济快速发展的模式是典型的高碳经济发展模式,其产业大多数是高耗能、高排碳产业。在世界范围大力发展低碳经济的大背景下,内蒙古经济发展将面临更大制约和更高门槛,比传统意义上的产业结构调整难度更大,内涵更广,任务也更为艰巨。
其次,低碳经济是应对新贸易保护主义的有效途径。经济全球化发展过程中,特别是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除了传统关税壁垒,包括“绿色壁垒”在内的非关税壁垒日益凸显。一些发达国家在资源环境方面,不仅要求末端产品符合环保要求,而且规定从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到包装、运输、使用等各环节都要符合环保要求,对内蒙古发展对外贸易特别是扩大出口产生了日益严重的影响。要应对新贸易保护主义,必须大力发展低碳经济,逐步使我国产品符合资源、环保等方面的国际标准。
再次,低碳经济是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的本质要求。传统的高消耗的增长方式,向自然过度索取,导致生态退化、自然灾害增多、环境污染严重,给人类的健康带来了极大损害。随着内蒙古经济的增长而出现的草原退化、土壤沙化以及空气污染的日益加重,与人民追求提高生活质量背道而驰,而发展低碳经济有利于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既提高经济增长的数量更提高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有利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本质要求。
二、现行资源税设计,不利于节能减排低碳发展
新中国建立以后,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和立法工作较为重视,1986年颁布我国第一部《矿产资源法》,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管理进行了规范。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原有的规范已无法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因而,我国政府于1996年对《矿产资源法》进行了部分修订,并于1998年末发布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3个管理办法虽然强化了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但其内容仍然存在不少问题,难以适应低碳经济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资源税征收目的与可持续发展理念不完全相符
十七大报告指出: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中华民族生存发展。必须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落实到每个单位、每个家庭和个人。要完善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快形成可持续的低碳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然而现行资源税存在较大缺陷,调节作用比较有限。现行资源税的征收目的主要在于调节处于中国境内从事资源开发的企业因资源条件不同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制度目标较为单一,这就限制了其在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方面的特殊促进作用。我国因采矿造成的环境污染十分严重,因采矿活动诱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时有发生。正是由于资源税功能主要定位于调节级差收入,造成其不能完全体现国家对资源拥有的所有权和管理权,从而无法通过征收资源税表达国家、政府保护和节约资源,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意图和绿色的可持续发展与科学发展的理念。
造成过于单纯的级差性质的资源税赋,不能反映资源真正合理的价值,不能将资源开采的各类社会成本内在化,这样的资源税无助于改变企业高能耗、高排放和高污染的粗放型的增长模式。一方面,由于资源开采成本未考虑各类社会成本,造成开采的会计成本过低,使得开采企业获得超额收益,鄂尔多斯市近年涌现的一批身价过亿的煤老板即是最好的证明。另一方面,由于资源市场价格中含税普遍较低,没有反映资源真实合理的价值,导致生产者和消费者在开采和使用中的采厚弃薄、挑肥拣瘦的不理性行为出现,这种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造成资源的大量浪费,不利于建设节约型社会和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相反地,国家作为矿山资源的所有者却没有获得相应的所有权收益。我国2008年的资源税收入仅为301.76亿,占当年国家税收收入的0.49%,可见其在我国税收收入中的比重十分低微。同时,地方政府的收入不仅没有相应地增加,反而要承担因开发资源对当地生态环境破坏的治理费用,也使得并非由于企业努力经营获得的暴利收入,游离于资源税的调节之外。 这种社会资源的不合理配置,加剧了社会财富的不公平分配,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不利于低碳经济的发展。
(二)征收范围较窄,调节力度过小
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应当根据国情来确定,就目前的我国而言,应当包括一切开发和利用的国有自然资源,然而现行的资源税征税范围较窄,仅选择了部分级差收入差异较大、资源较为普遍、易于征收管理的矿产品和盐为征税范围。而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海洋资源、渔业资源等国有自然资源均未能纳入征收范围。可以说现行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不仅小于广义资源税的范围,而且也大大地小于狭义资源税的范围。由于较窄的资源税征收范围,造成未能对绝大多数非金属资源矿征税,使得这些宝贵资源成为资源税调节的盲区,导致草原退化、森林面积减少、水资源缺乏,造成了这些资源领域的无序发展,许多非应税资源严重浪费,结果是碳汇资源大大减少,严重影响低碳经济的发展。
(三)计税依据不合理,资源浪费严重
现行资源税以销售量或自用量为计税依据(2010年国家开始对新疆等西部地区开始从价计征),造成采矿企事业只追求产销量,而不注重提高回采率,好采即采,不好采即弃,造成资源的大量浪费。以煤炭资源为例,根据原煤炭工业部《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暂行管理办法》(1998年3月9日煤炭工业部第5号令)的规定,煤炭资源回采率主要考核采区回采率。根据设计能力的不同,规定了50%-85%的回采率,然而,大部分企业根本达不到要求。据国家公布的数字,2005年国有各类煤矿2.8万个,其中国有煤矿2000多个,矿井回采率平均只有45%左右;乡镇和个体煤矿2.6万个,矿井回采率平均约为15%-20%。这表明中国煤炭资源回采率很低。虽然最近几年内蒙古煤炭开采中的回采率得到了不断的提高,平均采区回采率在60-70%之间,但和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仍然较低。这意味着在内蒙古资源开采中的浪费现象仍然较为严重。
(四)单位税额低,导致资源的利用不充分、不利于矿区环境保护
经济学家林毅夫认为,资源税费低是加剧我国当前资源压力的一个重要原因。改革开放后,我国允许民营和三资企业进入资源开采业,但由于国有矿山企业背负着退休人员和冗员等社会负担,为了补贴国有矿山企业,国家只征收极少的资源税和资源开发补偿费。尽管上世纪90年代初矿产资源价格开始和国际接轨,但我国资源税费仍然维持在原来水平没有改变,开矿因此变成一个暴利行业,特别是新世纪以来,矿产资源价格猛涨,资源税费几乎未动,暴利现象更加突出。2010年9月25日,《福布斯》中文版第一次发布了“内蒙古富豪榜”。今年共有10位商业精英榜上有名,他们的财富总值达到340亿元,其中8位来自采矿业。
我国现行资源税实行的是从量计征的办法(中央决定从2010年开始对西部地区从价计征),使得税额与价格不相关联,无法使资源税收随价格的上升而提高,再者资源税的单位税额严重偏低,难以起到节约资源、促进资源充分利用的作用。虽然国家已于2004年和2005年两度上调了煤炭资源的税额,但与煤炭价格的涨幅相比,上调的税额只是九牛一毛,不可同日而语。2010年6月1日,国家规定资源税率先在新疆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7月5—6日在北京召开的西部大开发工作会议上,党中央、国务院又决定将此税费改革推广到整个西部地区。这是资源税的一次较大变革,但这并没有普遍的意义,因为其范围仍然过窄。我们期待这一改革在全国范围展开。正是由于这种过低的资源价格,致使人们在开采和利用资源的过程中没有意识到资源的宝贵和稀缺而造成浪费和损失。
三、资源税问题对内蒙古低碳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
(一)在现行财税体制下,央企与地方企业对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不一致
内蒙古资源类产品大都出自中央直属企业,按规定增殖税的75%、所得税的60%纳入中央财政,而地方企业全额缴纳到地方财政。由于中央企业不执行或敷衍执行地方政府的收费规定,相比而言央企对地方财政的直接贡献较小。央企和地方企业负担不均,对地方的社会责任也不均衡。
(二)矿业企业利润与职工和矿区农牧民收益增长不同步
资源开发中的企业与职工之间,企业与矿区群众之间在利益分配方面的矛盾比较突出,资源的财富收益和资本收益大大高于职工工资收益和当地农牧民收入。2003—2007年,鄂尔多斯市煤炭企业利润总额由3.16亿元增加到147亿元,年均增长161.2%,而煤炭企业在职职工工资由16914元增加到45327元,年均增长仅为28%;伊金霍洛旗煤炭企业利润总额由2003年的8446万元增加到2007年的21.9亿元,年均增长125.2%,而农牧民收入由4100元增加到7600元,年均增长仅为16.7%。虽然矿企职工和矿区农牧民收入的增长与其他地区相比增长较快,但与矿山企业利润和矿企老板收入相比悬殊巨大,成为矿区一大社会问题。
(三)税额低、税费与环境治理联系不紧密,造成环境问题日益突出
由于资源开采后环境恢复治理的措施不能有效的同步跟进,资源开采、废弃和占压等造成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地表形态改变、沙漠化等一系列环境问题。资料显示,全区采矿权矿区总面积6263平方公里,因矿业开发占用破坏土地面积728平方公里。煤炭资源集中的鄂尔多斯市采空区面积已达213平方公里,火区面积近20平方公里,部分地区出现塌陷现象,安全生产存在极大隐患。仅伊金霍洛旗采空塌陷区面积就达94平方公里,已塌陷69平方公里,植被破坏率平均在20%左右,减少耕地2万亩,林地、草地2.8万亩,涉及两个镇16个村6080人。准格尔旗采空沉陷区面积66平方公里,涉及36个村29056人,减少耕地27万亩。由于煤矿开采造成地下水位下降和水资源流失,伊金霍洛旗矿区周围近6万常住人口的饮水受到严重影响,占全旗人口的39%。赤峰市元宝山露天矿每天向河道排放疏干水达45万立方米,大量水资源白白浪费,周围地下水位严重下降,影响了周围的生产和生活。
四、完善税收制度,促进内蒙古低碳经济的发展
(一)适时开征碳税
有些发达国家已经开征碳税,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作用。内蒙古可以先行在较发达的区域内实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而在一些有条件的地区,如呼、包、鄂等地,以地方税的形式进行试点开征碳税,根据试点情况予以推广。碳税可以在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基础上征收,也可只针对没有实行排放权交易的高耗能企业,具体方案由地方根据低碳经济发展的需要自主确定。
(二)修订资源税,扩大征收范围,增强资源税的环保功能
首先,应将那些必须加以保护但未被列入资源税税目的资源列入征税范围,如土地、森林、草原等能够有效碳汇的自然资源。其次,是将现行各类资源性收费如矿产资源管理费、林业补偿费、育林基金等也并入资源税。再次,应调整计税依据,由现行的以销售量和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调整为以产量为计税依据,并适当提高单位税额,特别是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的化石资源征以重税,以此来限制掠夺性开发,从而强化新能源的开发。
(三)深化与资源有关的税收改革,引导低碳生产与消费
在增值税方面,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如垃圾电厂、废旧电池处理厂)从外部购入或无偿取得的废渣等原材料、循环利用的内部废物等纳入增值税抵扣链,在核实购入量、使用量等数据基础上准予抵扣,合理拉开利用再生资源和综合利用资源与原生资源之间的税负差距。
在营业税方面,对从事低碳或无碳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营业税等。
在消费税的税种和税率的设计中体现发展低碳经济的原则。发展低碳经济不仅要从“碳源”上进行有效遏制,减少碳排放,还应在“碳汇”上下功夫。“碳源”是指产生CO2之源,它既来自自然界,也来自人类生产生活过程。“碳汇”则指自然界中碳的寄存体,森林、草原植被是巨大碳汇,研究表明,森林植被通过光合作用每年可吸收固定的净碳量约10—15亿吨,有人推算中国60亿亩草原的固碳能力为6亿吨。因此一方面要对生产或消费过程中的高排碳产品征收消费税,另一方面还应对大量消耗森林、草原等植被资源的低附加值产品征收重税,如一次性筷子、纸盒、原浆纸等。而对于高效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的产品和无污染的绿色产品、清洁产品,应适当减免税赋。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可以提高节能设备、低碳技术或产品研发费用的税前抵扣比例,或者规定企业当年发生的用于节能设备、低碳技术或产品的研发费用可以在所得税前据实列支。
在出口退税方面,要着眼于低碳经济发展,对于高污染、高能耗企业坚决取消出口退税或大幅降低出口退税率,对于低污染、低能耗企业则要扩大出口退税范围并大幅提高出口退税率,从而在不影响税收收入总量的情况下,发挥结构调整的效应。目前来看,应加大出口退税优惠力度的主要是新能源企业、节能减排项目和技术革新项目等。
(作者单位:内蒙古师范大学经济学院)
一、内蒙古发展低碳经济迫在眉睫
对于煤炭大区、能源基地的内蒙古来说,由于近年来经济快速发展的模式是典型的高碳经济模式,产业大多数是高耗能高排碳产业。以高碳产业应对低碳经济、建设低碳城市、构建低碳生活,内蒙古产业发展的调整将比传统意义上的产业结构调整难度更大,内涵更广,任务也更为艰巨。但是,由于高碳经济模式造成了巨大的国际、国内社会压力,应对高碳经济发展凸现出的问题,以能源技术创新等为关键的低碳经济符合国际社会发展的需求,因此,内蒙古地区低碳经济发展模式迫在眉睫。
首先,我们对经济增长理论的片面理解,单纯追求GDP增长,造成了当前环境和能源的巨大压力。这种压力已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一个瓶颈,要突破这一瓶颈,必须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发展低能耗、低污染的低碳经济。在2009年全国各地区能源消耗指标中,内蒙古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为2.009吨标准煤/万元,位居宁夏、青海、山西、贵州之后的第5位;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规模以上,当量值)为3.557吨标准煤/万元,位居宁夏、山西、贵州之后的第4位;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电耗1686.72千瓦小时/万元,位居宁夏、青海、甘肃、贵州、山西之后的第6位。在2009年全国各地区废气排放排名中,内蒙古工业废气排放总量为24844亿标立方米,位居全国第5,仅次于河北、山东、江苏和辽宁;在全国各地区废气排放排名中,内蒙古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位居全国第2,仅次于山东 。可见,内蒙古近年来经济快速发展的模式是典型的高碳经济发展模式,其产业大多数是高耗能、高排碳产业。在世界范围大力发展低碳经济的大背景下,内蒙古经济发展将面临更大制约和更高门槛,比传统意义上的产业结构调整难度更大,内涵更广,任务也更为艰巨。
其次,低碳经济是应对新贸易保护主义的有效途径。经济全球化发展过程中,特别是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除了传统关税壁垒,包括“绿色壁垒”在内的非关税壁垒日益凸显。一些发达国家在资源环境方面,不仅要求末端产品符合环保要求,而且规定从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到包装、运输、使用等各环节都要符合环保要求,对内蒙古发展对外贸易特别是扩大出口产生了日益严重的影响。要应对新贸易保护主义,必须大力发展低碳经济,逐步使我国产品符合资源、环保等方面的国际标准。
再次,低碳经济是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的本质要求。传统的高消耗的增长方式,向自然过度索取,导致生态退化、自然灾害增多、环境污染严重,给人类的健康带来了极大损害。随着内蒙古经济的增长而出现的草原退化、土壤沙化以及空气污染的日益加重,与人民追求提高生活质量背道而驰,而发展低碳经济有利于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既提高经济增长的数量更提高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有利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本质要求。
二、现行资源税设计,不利于节能减排低碳发展
新中国建立以后,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和立法工作较为重视,1986年颁布我国第一部《矿产资源法》,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管理进行了规范。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原有的规范已无法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因而,我国政府于1996年对《矿产资源法》进行了部分修订,并于1998年末发布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3个管理办法虽然强化了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但其内容仍然存在不少问题,难以适应低碳经济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资源税征收目的与可持续发展理念不完全相符
十七大报告指出: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中华民族生存发展。必须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落实到每个单位、每个家庭和个人。要完善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快形成可持续的低碳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然而现行资源税存在较大缺陷,调节作用比较有限。现行资源税的征收目的主要在于调节处于中国境内从事资源开发的企业因资源条件不同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制度目标较为单一,这就限制了其在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方面的特殊促进作用。我国因采矿造成的环境污染十分严重,因采矿活动诱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时有发生。正是由于资源税功能主要定位于调节级差收入,造成其不能完全体现国家对资源拥有的所有权和管理权,从而无法通过征收资源税表达国家、政府保护和节约资源,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意图和绿色的可持续发展与科学发展的理念。
造成过于单纯的级差性质的资源税赋,不能反映资源真正合理的价值,不能将资源开采的各类社会成本内在化,这样的资源税无助于改变企业高能耗、高排放和高污染的粗放型的增长模式。一方面,由于资源开采成本未考虑各类社会成本,造成开采的会计成本过低,使得开采企业获得超额收益,鄂尔多斯市近年涌现的一批身价过亿的煤老板即是最好的证明。另一方面,由于资源市场价格中含税普遍较低,没有反映资源真实合理的价值,导致生产者和消费者在开采和使用中的采厚弃薄、挑肥拣瘦的不理性行为出现,这种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造成资源的大量浪费,不利于建设节约型社会和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相反地,国家作为矿山资源的所有者却没有获得相应的所有权收益。我国2008年的资源税收入仅为301.76亿,占当年国家税收收入的0.49%,可见其在我国税收收入中的比重十分低微。同时,地方政府的收入不仅没有相应地增加,反而要承担因开发资源对当地生态环境破坏的治理费用,也使得并非由于企业努力经营获得的暴利收入,游离于资源税的调节之外。 这种社会资源的不合理配置,加剧了社会财富的不公平分配,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不利于低碳经济的发展。
(二)征收范围较窄,调节力度过小
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应当根据国情来确定,就目前的我国而言,应当包括一切开发和利用的国有自然资源,然而现行的资源税征税范围较窄,仅选择了部分级差收入差异较大、资源较为普遍、易于征收管理的矿产品和盐为征税范围。而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海洋资源、渔业资源等国有自然资源均未能纳入征收范围。可以说现行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不仅小于广义资源税的范围,而且也大大地小于狭义资源税的范围。由于较窄的资源税征收范围,造成未能对绝大多数非金属资源矿征税,使得这些宝贵资源成为资源税调节的盲区,导致草原退化、森林面积减少、水资源缺乏,造成了这些资源领域的无序发展,许多非应税资源严重浪费,结果是碳汇资源大大减少,严重影响低碳经济的发展。
(三)计税依据不合理,资源浪费严重
现行资源税以销售量或自用量为计税依据(2010年国家开始对新疆等西部地区开始从价计征),造成采矿企事业只追求产销量,而不注重提高回采率,好采即采,不好采即弃,造成资源的大量浪费。以煤炭资源为例,根据原煤炭工业部《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暂行管理办法》(1998年3月9日煤炭工业部第5号令)的规定,煤炭资源回采率主要考核采区回采率。根据设计能力的不同,规定了50%-85%的回采率,然而,大部分企业根本达不到要求。据国家公布的数字,2005年国有各类煤矿2.8万个,其中国有煤矿2000多个,矿井回采率平均只有45%左右;乡镇和个体煤矿2.6万个,矿井回采率平均约为15%-20%。这表明中国煤炭资源回采率很低。虽然最近几年内蒙古煤炭开采中的回采率得到了不断的提高,平均采区回采率在60-70%之间,但和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仍然较低。这意味着在内蒙古资源开采中的浪费现象仍然较为严重。
(四)单位税额低,导致资源的利用不充分、不利于矿区环境保护
经济学家林毅夫认为,资源税费低是加剧我国当前资源压力的一个重要原因。改革开放后,我国允许民营和三资企业进入资源开采业,但由于国有矿山企业背负着退休人员和冗员等社会负担,为了补贴国有矿山企业,国家只征收极少的资源税和资源开发补偿费。尽管上世纪90年代初矿产资源价格开始和国际接轨,但我国资源税费仍然维持在原来水平没有改变,开矿因此变成一个暴利行业,特别是新世纪以来,矿产资源价格猛涨,资源税费几乎未动,暴利现象更加突出。2010年9月25日,《福布斯》中文版第一次发布了“内蒙古富豪榜”。今年共有10位商业精英榜上有名,他们的财富总值达到340亿元,其中8位来自采矿业。
我国现行资源税实行的是从量计征的办法(中央决定从2010年开始对西部地区从价计征),使得税额与价格不相关联,无法使资源税收随价格的上升而提高,再者资源税的单位税额严重偏低,难以起到节约资源、促进资源充分利用的作用。虽然国家已于2004年和2005年两度上调了煤炭资源的税额,但与煤炭价格的涨幅相比,上调的税额只是九牛一毛,不可同日而语。2010年6月1日,国家规定资源税率先在新疆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7月5—6日在北京召开的西部大开发工作会议上,党中央、国务院又决定将此税费改革推广到整个西部地区。这是资源税的一次较大变革,但这并没有普遍的意义,因为其范围仍然过窄。我们期待这一改革在全国范围展开。正是由于这种过低的资源价格,致使人们在开采和利用资源的过程中没有意识到资源的宝贵和稀缺而造成浪费和损失。
三、资源税问题对内蒙古低碳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
(一)在现行财税体制下,央企与地方企业对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不一致
内蒙古资源类产品大都出自中央直属企业,按规定增殖税的75%、所得税的60%纳入中央财政,而地方企业全额缴纳到地方财政。由于中央企业不执行或敷衍执行地方政府的收费规定,相比而言央企对地方财政的直接贡献较小。央企和地方企业负担不均,对地方的社会责任也不均衡。
(二)矿业企业利润与职工和矿区农牧民收益增长不同步
资源开发中的企业与职工之间,企业与矿区群众之间在利益分配方面的矛盾比较突出,资源的财富收益和资本收益大大高于职工工资收益和当地农牧民收入。2003—2007年,鄂尔多斯市煤炭企业利润总额由3.16亿元增加到147亿元,年均增长161.2%,而煤炭企业在职职工工资由16914元增加到45327元,年均增长仅为28%;伊金霍洛旗煤炭企业利润总额由2003年的8446万元增加到2007年的21.9亿元,年均增长125.2%,而农牧民收入由4100元增加到7600元,年均增长仅为16.7%。虽然矿企职工和矿区农牧民收入的增长与其他地区相比增长较快,但与矿山企业利润和矿企老板收入相比悬殊巨大,成为矿区一大社会问题。
(三)税额低、税费与环境治理联系不紧密,造成环境问题日益突出
由于资源开采后环境恢复治理的措施不能有效的同步跟进,资源开采、废弃和占压等造成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地表形态改变、沙漠化等一系列环境问题。资料显示,全区采矿权矿区总面积6263平方公里,因矿业开发占用破坏土地面积728平方公里。煤炭资源集中的鄂尔多斯市采空区面积已达213平方公里,火区面积近20平方公里,部分地区出现塌陷现象,安全生产存在极大隐患。仅伊金霍洛旗采空塌陷区面积就达94平方公里,已塌陷69平方公里,植被破坏率平均在20%左右,减少耕地2万亩,林地、草地2.8万亩,涉及两个镇16个村6080人。准格尔旗采空沉陷区面积66平方公里,涉及36个村29056人,减少耕地27万亩。由于煤矿开采造成地下水位下降和水资源流失,伊金霍洛旗矿区周围近6万常住人口的饮水受到严重影响,占全旗人口的39%。赤峰市元宝山露天矿每天向河道排放疏干水达45万立方米,大量水资源白白浪费,周围地下水位严重下降,影响了周围的生产和生活。
四、完善税收制度,促进内蒙古低碳经济的发展
(一)适时开征碳税
有些发达国家已经开征碳税,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作用。内蒙古可以先行在较发达的区域内实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而在一些有条件的地区,如呼、包、鄂等地,以地方税的形式进行试点开征碳税,根据试点情况予以推广。碳税可以在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基础上征收,也可只针对没有实行排放权交易的高耗能企业,具体方案由地方根据低碳经济发展的需要自主确定。
(二)修订资源税,扩大征收范围,增强资源税的环保功能
首先,应将那些必须加以保护但未被列入资源税税目的资源列入征税范围,如土地、森林、草原等能够有效碳汇的自然资源。其次,是将现行各类资源性收费如矿产资源管理费、林业补偿费、育林基金等也并入资源税。再次,应调整计税依据,由现行的以销售量和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调整为以产量为计税依据,并适当提高单位税额,特别是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的化石资源征以重税,以此来限制掠夺性开发,从而强化新能源的开发。
(三)深化与资源有关的税收改革,引导低碳生产与消费
在增值税方面,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如垃圾电厂、废旧电池处理厂)从外部购入或无偿取得的废渣等原材料、循环利用的内部废物等纳入增值税抵扣链,在核实购入量、使用量等数据基础上准予抵扣,合理拉开利用再生资源和综合利用资源与原生资源之间的税负差距。
在营业税方面,对从事低碳或无碳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营业税等。
在消费税的税种和税率的设计中体现发展低碳经济的原则。发展低碳经济不仅要从“碳源”上进行有效遏制,减少碳排放,还应在“碳汇”上下功夫。“碳源”是指产生CO2之源,它既来自自然界,也来自人类生产生活过程。“碳汇”则指自然界中碳的寄存体,森林、草原植被是巨大碳汇,研究表明,森林植被通过光合作用每年可吸收固定的净碳量约10—15亿吨,有人推算中国60亿亩草原的固碳能力为6亿吨。因此一方面要对生产或消费过程中的高排碳产品征收消费税,另一方面还应对大量消耗森林、草原等植被资源的低附加值产品征收重税,如一次性筷子、纸盒、原浆纸等。而对于高效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的产品和无污染的绿色产品、清洁产品,应适当减免税赋。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可以提高节能设备、低碳技术或产品研发费用的税前抵扣比例,或者规定企业当年发生的用于节能设备、低碳技术或产品的研发费用可以在所得税前据实列支。
在出口退税方面,要着眼于低碳经济发展,对于高污染、高能耗企业坚决取消出口退税或大幅降低出口退税率,对于低污染、低能耗企业则要扩大出口退税范围并大幅提高出口退税率,从而在不影响税收收入总量的情况下,发挥结构调整的效应。目前来看,应加大出口退税优惠力度的主要是新能源企业、节能减排项目和技术革新项目等。
(作者单位:内蒙古师范大学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