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民诉“公益诉讼”及制度建议

来源 :法制博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gaolch007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民诉法》首次将公益诉讼以法律的形式确立,这无疑为我国公益诉讼打开一扇“广阔的大门”。但该条文仅倾向于解决制约公益诉讼开展的“瓶颈”问题,简约的规定了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案件范围、原告资格两大问题,对于公益诉讼制度的其他问题则没有规定。因此,急需构建一套公益诉讼的特别程序来指导司法实践。
  【关键词】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程序建构
  一、公益诉讼的涵义及范围
  公益诉讼正是相对传统诉讼的一种新型诉讼模式。公益诉讼指的是法律授权的特定主体就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就民事公益纠纷的范围,比较有共识的公益纠纷主要有因环境污染以及侵害消费者利益所发生的纠纷,这两类纠纷也是数量最大的纠纷,此次法律修改认同了人们的普遍共识。其他侵害公共利益所引发的纠纷,随着人与自然的认识和超越,不同种类事件和纠纷也会不断浮现。
  二、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公益诉讼制度涉及原告资格、案件范围、受理标准、诉讼行为限制、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调查取证、审查与裁判范围、裁判效力、执行、滥诉禁止等一系列的内容,其中原告主体资格是确立公益诉讼制度首要的、核心的问题。原告主体资格问题解决后,公益诉讼的其他问题可以迎刃而解。在理论界一直有学者建议对原告资格进行扩张,如建议将公民、公益团体等纳入原告资格范围。但是在理论上对后原告资格进行扩张后将会出现诉讼程序上的新难题,如“滥诉”,多位具有诉权的原告就同一事实中的同一公共利益向相同或不同法院提起诉讼,“私益”的原告能否同时作为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进行诉讼等程序问题。诉讼程序作为保障实体权利得到救济的形式,最理想的状态就是用最低的司法成本最高效地保证权利救济的公正性,及时性。而上述列举的新诉讼难题确实存在挑战“一事不再理”,“同案不同判”,“管辖权归属”等法理基本原理的情况,同时也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司法成本过高等现象。可能是基于这些因素的考虑,新《民诉法》在这个问题上采取了谨慎的态度,没有将公民纳入公益诉讼主体当中,而是规定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具有法定性,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才有资格提起公益诉讼。
  鉴于“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具体规定哪些国家机关和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该法实际将公益诉讼的主体问题指向其他法律。按照本条规定的思路,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模式是基本法((民事诉讼法)+单行法)。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制度只能进一步寄希望于各单行法具体规定。目前,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仅见于“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第2款规定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设想,环境保护法、文物保护法等各单行法将来在修改中也有可能增加公益诉讼主体的规定。
  三、公益诉讼的程序建构
  新《民诉法》第55条开启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但相当简约,要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发挥其作用,需要尽快建立健全公益诉讼的特别程序。
  公益诉讼具有其特殊性,完全执行一般民事诉讼的规定,并不科学合理。立足我国公益诉讼的实际,探索一套特别程序,制定民事公益诉讼的具体实施性规定,是十分必要的。我们在前期调研公益诉讼过程中,对公益诉讼的特别程序做了初步梳理,这里权作为建设性意见简述如下:(1)合理性受理标准。原告起诉,应当就所依据的事实充分举证,并说明其请求的合理性。(2)集中管辖。公益诉讼由损害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损害行为在多个人民法院辖区的,有关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但后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特定类型的公益诉讼案件。(3)诉讼费用。公益诉讼的案件受理费,不需要原告预交,在结案后由败诉方直接负担。原告败诉的,可以申请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但恶意起诉的除外。(4)财产保全担保。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无需提供担保。(5)处分原则的严格限制。对原告放弃诉讼请求、承认对方请求、和解、撤诉等诉讼行为进行严格限制。(6)法院调查与审理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调查范围不限于当事人申请调查的范围。对双方当事人自认的事实、当事人不主张的事实,如果涉及公共利益的保护,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审理,并可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限制自由裁量。(7)裁判效力。人民法院对公益诉讼作出的裁判、裁定生效后,其他当事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又以相同事实提起相同请求的,适用该判决、裁定。也有另一种意见认为,公益诉讼判决仅具有单向的既判力,即公益诉讼原告胜诉的,判决有既判力,否则,不具有既判力。(8)裁判的主动执行。人民法院对公益诉讼作出的判决、裁定生效后,当事人拒绝履行的,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当然,这些建设性的意见还比较粗鲁,需要结合实践进一步论证完善。在民事公益诉讼的特别规定出台前,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仍应基本遵循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定。
  综上,2012年新的《民事诉讼法》首次明确提出公益诉讼,改变了以后司法机关办案只能适用民事侵权责任法与环境保护法的零散规定。这是我国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为以后研究公益诉讼的立法开启了大门。但公益诉讼仍需通过司法实践摸索,进一步拓宽空间,完善各种程序,使公益诉讼真正成为侵害公共利益事件受害者撑腰的武器,进而起到预防和遏制侵害公共利益事件的发生。
  参考文献:
  [1]肖建华,唐玉富.论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与程序建构[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1).
  [2]馬婧.谈公益诉讼的原告适格问题[J].法治博览,2013(3).
  [3]吴剑虹,张光辉.浅析新民诉“公益诉讼”及制度建议[J].法制与社会,2012(12).
  [4]刘杨田.公益诉讼破解维权困境[N].北京日报,2013-2.
  [5]李雄,杨俊.中国公益诉讼:概念、理念与发展展望[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3(3).
其他文献
【摘要】我国《劳动合同法》初步确立了劳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对于完善劳动责任体系,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都有积极意义。但是该制度还不健全,在诸多方面存在不足,需要完善。  【关键词】劳动缔约过失责任;缺陷;完善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我国《合同法》中一项重要制度,该制度对于完善缔约双方权利保护,促进诚信都有巨大的地积极意义。劳动关系具有财产性与人身性的双重属性,劳动合同与普通合同差
【摘要】涉诉信访作为案件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审判、执行程序外,表达对自身的司法诉求一种方式,近年来存在着被部分人滥用至影响法院正常工作的趋势。为此,就如何规范涉诉信访工作,建立、健全、完善涉诉信访的有关制度,使之能够扬长避短、有序运行,是当下不得不直面的一个问题。笔者在本文中将从涉诉信访的特点、成因、必要性等角度出发,探讨如何多角度有效应对涉诉信访,以最大程度发挥其监督作用。  【关键词】涉诉信访
【摘要】循环经济是许多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许多发展中国家也有一定程度的借鉴。循环经济也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策略,以变革发展模式引导市场经济向节约型、环保型方向前进。但我国发展循环经济还处在初级阶段,在对其建立的法规上存在很多漏洞,必须根据现阶段执行循环经济法律法规的程度,针对关键问题提出有用意见、采取强制性措施,完善循环经济法制建设。  【关键词】循环经济;法制建设;完善  循环经济
【摘要】惩罚性赔偿制度被广泛应用于司法实践中,发挥着惩罚、抑制不法行为等重要作用,在实现法律的指引、评价作用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因此构建更加完善的、符合我国现阶段实际需要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对健全我国法律制度,引导司法实践以及保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的公平性和安全性具有重要的意义。虽然我国关于该制度的已有初步的规定,但在适用中还有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存在着很多局限。本文将从该制度的历史沿革及概念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民族地区对计算机人才的需求也越来越呈现专业化、特色化的特点,民族高校计算机专业建设必须符合地方人才发展需求,在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时一定要突
刑事和解作为一种新型的刑事问题解决机制,为我国刑事司法改革和整个刑事法领域的一体化进程提供了一种崭新的思路。该制度自产生以来,已形成平衡、叙说和恢复正义等一套完整
【摘要】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运用的过程中,通过调停人的参与,使受害人和加害人之间通过协商解决刑事纠纷的活动,它的核心理论是恢复正义理论,目的是为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公平正义服务。大量的实践证明,刑事和解可以节约大量的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最大限度的化解矛盾,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本文结合理论与实践,就检察机关如何在捕前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处理案件的一些问题进行
2013年国庆节期间,浙江省余姚市遭受了“菲特”台风带来的特大暴雨袭击,导致70%以上城区受淹,主城区城市交通瘫痪,全市21个乡镇、街道均受灾,城区大部分住宅小区底层住户屋内
目的:观察针刺实验中束缚操作对发育期大鼠学习记忆能力和体质量的影响,探讨束缚操作是否会使大鼠产生应激反应.方法:S D大鼠随机分为束缚组和对照组,每组15只.束缚组用自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