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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劳务派遣用工作为正规就业的必要补充形式,在企业用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缓解就业压力提供了一种新的途径,在促进体制内就业机制转换、促进城乡就业结构转变、调节劳动力市场供求形势等方面,显示了不可替代的优势。
一、黑龙江省劳务派遣用工的现状和特点
黑龙江劳务派遣用工随着劳动用工形式的多元化发展迅速增长,呈现以下5个特点。
1.劳务派遣用工快速增长。2011年末,黑龙江省劳务派遣用工达9.3万人,比上年末增加3.3万人,增长55.3%,比同期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增速快38.7个百分点。从行业上看,在95个国民经济行业大类中占82.1%的行业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最多的行业为制造业达2.5万人,其次为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1.2万人,第三位是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达1.1万人。劳务派遣用工以其灵活的用工形式广泛在国民经济各行业使用。
2.劳务派遣用工遍布全省各地。从地市看,劳务派遣用工在13个地市中都有使用,用工人数最多的为哈尔滨市达4.5万人,比上年增长25.0%,其次为大庆市达0.9万人,比上年增长73.8%,第三位双鸭山市0.6万人,增长59.7%。
3.劳务派遣用工主要集中在国有单位和其他单位,集体单位寥寥无几。从经济类型看,在我省国有单位中使用的劳务派遣工为43718人,占47.0%;其他单位45395人,占48.9%;集体单位为3782人,仅占全省的4.1%。
4.劳务派遣用工九成集中在企业单位,事业、机关单位较少。在使用的劳务派遣工中企业有8.6万人,占全省劳务派遣用工的93.1%;事业有3572人,占3.8%;机关仅2861人,占3.1%。
5.劳务派遣用工待遇相对较低,但个别行业收入不菲。2011年,黑龙江省劳务派遣用工平均劳动报酬为15892元,比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低15410元。劳务派遣用工待遇从全省平均水平上看没有正式员工高,但个别行业劳务派遣工平均劳动报酬,高于同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如:其他金融活动(46440元)、水的生产和供应业(43583元)、房地产开发(33862元),比同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分别高87元、4902元和5586元。
二、劳务派遣用工的优势
1.人事管理简捷。劳务派遣人员的招募工作均由派遣公司负责,劳务派遣工的档案接转、户口落实、工资发放、各类社会保险的办理等诸多人事工作也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完成,企业使用这些劳务工时只要做出相关的管理规定,对约定的工作任务进行工作业绩考核、管理。用工企业人事管理简洁,同时可以节省完成大量事务性工作所需花费的人力、财力和时间。
2.用人机动灵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经营和业务变化很大,采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企业有较大的自主权,可以在增加业务时增加人员,在业务减少时相应减少人员。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合同期满,派遣协议立即终止。是否续签合同,可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来决定,这解决了企业原先“招工容易辞退难”的问题。
3.规避用人风险。在劳务派遣中,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建立劳务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公司根据企业实际需要的岗位、人数等,派遣合适人选到企业工作。劳务派遣公司作为劳动合同的主体与劳务工签订劳动合同,而企业只是事实用工单位,企业与劳务工不发生劳动关系,避免了与劳务工因劳动关系而发生劳动纠纷的情形。劳务合同期满,劳务派遣协议也就终止,企业不必承担安置劳务工的就业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从而大大减少了用工风险。
三、劳务派遣用工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劳务派遣用工作为企业用工的新形式迅速壮大起来,为黑龙江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当前这种就业模式的发展也存在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1.出现劳务纠纷时,难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在实践中,由于大多数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对于三方权利和义务的界定比较模糊,导致一旦出现纠纷,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之间相互推诿,责任划分不清,致使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甚至受到损害。
2.政府管理部门职责划分不清,难以保证执法公平。据调查,个别劳务派遣机构是以劳动保障部门的某一科室为主体组建的,甚至是由劳动局的内部人员开办的,这种劳动保障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劳务派遣,在产生劳务纠纷时,很难保证其执法的公平与公证,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有效保障。
3.存在同工不同酬等问题,损害劳务工利益。据调查,有些企业用工工资支付不及时、不透明,发放报酬不公平的现象时有发生,普遍存在同工不同酬问题,损害劳动者的利益。企业对劳务工的管理过于散漫,没有制定对劳务工的工作表现的考核标准、奖惩措施,缺乏对劳务工的激励机制。
四、几点建议
1.政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明确同工同酬的制度,在同等条件下的工资待遇不应差距过大,以使部分用人单位想通过劳务派遣来区别对待劳动者,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无从实施。明确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的标准,加强监管力度。逐步规范劳务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使劳务派遣用工这一新的用工形式健康和谐发展。
2.企业要规范自己的用工行为,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企业作为具体的用工单位,应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劳务派遣用工的工作岗位、工作时间,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进行岗前培训与在岗培训,做好劳务派遣用工的思想教育工作,引导他们进行安全生产。建立用工晋升和激励机制,按月将所使用劳务工的考勤、业绩等信息反馈给劳务派遣公司,及时将工资、社会保险费和管理费转移给劳务派遣公司,并监督落实。
3.劳务派遣者应该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维权意识。只有被派遣者明确了解在履行三方关系的过程中各自拥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才能避免因此产生的纠纷与争议,在发生劳动纠纷时,也能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
一、黑龙江省劳务派遣用工的现状和特点
黑龙江劳务派遣用工随着劳动用工形式的多元化发展迅速增长,呈现以下5个特点。
1.劳务派遣用工快速增长。2011年末,黑龙江省劳务派遣用工达9.3万人,比上年末增加3.3万人,增长55.3%,比同期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增速快38.7个百分点。从行业上看,在95个国民经济行业大类中占82.1%的行业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最多的行业为制造业达2.5万人,其次为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1.2万人,第三位是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达1.1万人。劳务派遣用工以其灵活的用工形式广泛在国民经济各行业使用。
2.劳务派遣用工遍布全省各地。从地市看,劳务派遣用工在13个地市中都有使用,用工人数最多的为哈尔滨市达4.5万人,比上年增长25.0%,其次为大庆市达0.9万人,比上年增长73.8%,第三位双鸭山市0.6万人,增长59.7%。
3.劳务派遣用工主要集中在国有单位和其他单位,集体单位寥寥无几。从经济类型看,在我省国有单位中使用的劳务派遣工为43718人,占47.0%;其他单位45395人,占48.9%;集体单位为3782人,仅占全省的4.1%。
4.劳务派遣用工九成集中在企业单位,事业、机关单位较少。在使用的劳务派遣工中企业有8.6万人,占全省劳务派遣用工的93.1%;事业有3572人,占3.8%;机关仅2861人,占3.1%。
5.劳务派遣用工待遇相对较低,但个别行业收入不菲。2011年,黑龙江省劳务派遣用工平均劳动报酬为15892元,比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低15410元。劳务派遣用工待遇从全省平均水平上看没有正式员工高,但个别行业劳务派遣工平均劳动报酬,高于同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如:其他金融活动(46440元)、水的生产和供应业(43583元)、房地产开发(33862元),比同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分别高87元、4902元和5586元。
二、劳务派遣用工的优势
1.人事管理简捷。劳务派遣人员的招募工作均由派遣公司负责,劳务派遣工的档案接转、户口落实、工资发放、各类社会保险的办理等诸多人事工作也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完成,企业使用这些劳务工时只要做出相关的管理规定,对约定的工作任务进行工作业绩考核、管理。用工企业人事管理简洁,同时可以节省完成大量事务性工作所需花费的人力、财力和时间。
2.用人机动灵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经营和业务变化很大,采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企业有较大的自主权,可以在增加业务时增加人员,在业务减少时相应减少人员。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合同期满,派遣协议立即终止。是否续签合同,可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来决定,这解决了企业原先“招工容易辞退难”的问题。
3.规避用人风险。在劳务派遣中,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建立劳务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公司根据企业实际需要的岗位、人数等,派遣合适人选到企业工作。劳务派遣公司作为劳动合同的主体与劳务工签订劳动合同,而企业只是事实用工单位,企业与劳务工不发生劳动关系,避免了与劳务工因劳动关系而发生劳动纠纷的情形。劳务合同期满,劳务派遣协议也就终止,企业不必承担安置劳务工的就业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从而大大减少了用工风险。
三、劳务派遣用工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劳务派遣用工作为企业用工的新形式迅速壮大起来,为黑龙江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当前这种就业模式的发展也存在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1.出现劳务纠纷时,难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在实践中,由于大多数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对于三方权利和义务的界定比较模糊,导致一旦出现纠纷,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之间相互推诿,责任划分不清,致使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甚至受到损害。
2.政府管理部门职责划分不清,难以保证执法公平。据调查,个别劳务派遣机构是以劳动保障部门的某一科室为主体组建的,甚至是由劳动局的内部人员开办的,这种劳动保障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劳务派遣,在产生劳务纠纷时,很难保证其执法的公平与公证,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有效保障。
3.存在同工不同酬等问题,损害劳务工利益。据调查,有些企业用工工资支付不及时、不透明,发放报酬不公平的现象时有发生,普遍存在同工不同酬问题,损害劳动者的利益。企业对劳务工的管理过于散漫,没有制定对劳务工的工作表现的考核标准、奖惩措施,缺乏对劳务工的激励机制。
四、几点建议
1.政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明确同工同酬的制度,在同等条件下的工资待遇不应差距过大,以使部分用人单位想通过劳务派遣来区别对待劳动者,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无从实施。明确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的标准,加强监管力度。逐步规范劳务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使劳务派遣用工这一新的用工形式健康和谐发展。
2.企业要规范自己的用工行为,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企业作为具体的用工单位,应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劳务派遣用工的工作岗位、工作时间,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进行岗前培训与在岗培训,做好劳务派遣用工的思想教育工作,引导他们进行安全生产。建立用工晋升和激励机制,按月将所使用劳务工的考勤、业绩等信息反馈给劳务派遣公司,及时将工资、社会保险费和管理费转移给劳务派遣公司,并监督落实。
3.劳务派遣者应该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维权意识。只有被派遣者明确了解在履行三方关系的过程中各自拥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才能避免因此产生的纠纷与争议,在发生劳动纠纷时,也能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