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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南京市实行出租车“公车公营”体制,希望一揽子解决出租车行业的顽疾,切实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但一些深层的矛盾并未解决,如司机收入下降、劳动时间延长等劳动权的保障问题,混淆劳动合同与承包合同以及出现了“阴阳合同”的问题,出租车公司利润下降、管理难以到位的问题等等。需要从体制上对此加以变革,引进市场竞争机制,依法规范合同,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界定和平衡各方权益,以实现对出租车司机这一特殊劳动者群体的权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