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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渔药相关规定中存在部分渔药没有休药期及残留基准(MRLs)、或有休药期却没有残留基准、或没有休药期却有残留基准,或者渔药准则与公告不相符,禁用渔药与残留基准不协调,对同一种药物的残留基准规定不一致等问题。针对这一情况,建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尽快修订、补充和完善渔药休药期及残留基准的相关规定,以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