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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针对信用证结算中的风险与防范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结算;风险;防范
货款的结算是国际贸易过程中最重要的一环,企业的最终经营目标必须通过国际贸易结算来具体实现。对于出口商而言,结算环节的风险比其他任何环节的风险都重要。特别是对我国大多数企业而言,急于扩大公司业务额,而对实际的风险视若无睹,加上对结算风险的认识上把握不够,因此遭受损失的现象非常突出。本文以一个曾发生的事件作为主线,来论述该事件发生中所涉及的部分风险和可以采取的预防措施。
2010年2月,ZBH商贸有限公司与印度客商签订销售合同,印度客商开出了一份金额为10万美元的90天远期信用证,信用证中的单据条款规定:“certificate of origin in 2 copies issued by manufacturer”(由制造商出具的原产地证书两份)。公司发货后积极制单,进行交单议付,单据递交议付行后,议付行提出异议,原产地证书应由制造商出具,实际上却是由ZBH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我方的答复为,货物的实际制造商无法准确按照信用证要求提供原产地证书,因此在此之前已与进口商达成协议,由我公司直接出具,并向议付行提供了其他开证行接受单据并付款的相关记录。因为交单期临近,ZBH商贸有限公司要求议付行向开证行进行索汇,议付行照常办理,但是很快得到开证行的来电,表示拒付,因为单证不符。我公司积极与印度客商联系,说明双方已达成协议,希望劝说客户接受单据;另一方面议付行也积极联系开证行,向其说明其他开证行的具体做法。但是开证行仍然坚持原观点,拒绝付款。此时信用证的有效期已经到了,公司也错过了改单的时间,只好接受印度客户5%的降价要求。降价加上银行各项费用,总共损失了将近1万美元。
该案例是单证不符造成的收汇损失案。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付款的主要依据是单据,而想正常取得货款,信用证下的单据必须要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这样才有可能顺利取得货款。银行支付货款只看单据是否符合要求,而不去过问货物的实际情况,即使所提交的货物符合合同的要求,但只要存在不符点,银行就有权拒付货款。即使进口商决定接受不符单据,也会有不符点费用的扣除,少则50美元,多则上百欧元,都会造成经济上的损失。
因此,无论是以上的哪种情形,只要单据和信用证之间、单据之间有任何不符,公司都会面临巨大的风险。不符点单据出现的第一选择是及时修改单据,重新提交,但延迟交单只能导致收汇的拖延;不符点的出现导致开证行拒绝付款,即使开证申请人授意开证行接受,也会扣除相关费用,减少货款的流入;另外单据制作的疏忽和粗糙都会给企业的形象和声誉带来负面影响。
《UCP600》中明确规定:“银行在业务中处理的就是单据,而不管与单据相关的货物或服务。”单证相符是银行付款的唯一条件,只要受益人所提交单据有任何的不符点,开证行或者其指定的任何一家银行都可以拒付款项。发运货物前,ZBH商贸有限公司过于相信进口商的口头承诺,忽略了信用证银行只考虑单据的特征,商业风险已经存在了。发货后,ZBH商贸有限公司又没有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制作单据,导致单证不符,使公司处于被动的局面。
出现这种情况,ZBH商贸有限公司可以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法:
一是立即请求开证申请人进行改证,并相应的延长装运期和有效期,修改条款为:“certificate of origin of country in 2 copies issued by beneficiary/manufacture”。ZBH商贸有限公司收到修改后的信用证后,再准备发货,发货后,由公司出具原产地证书,这样的话可以做到交单相符;
二是如果不修改信用证,并且议付日期还有空余,ZBH公司可以立即电告实际制造商出具原产地证书,签名盖章标注日期,然后通过特快专递将单据寄送给开证行,同时议付行也应该提前致电开证行以确认修改提交单据;
三是假如议付日期临近,ZBH商贸有限公司无法来得及重新制作产地证书,可以抓紧电告开证申请人可以接受其一定比例的降价,条件是开证申请人必须接受不符点单据,且尽快支付货款给我们。这样的处理即使有损失,但是由于处理比较及时降低了风险,减少部分损失。
尽管《UCP600》的众多条款看似比较倾向保护出口商的权益,但是对于出口商来说,不能因为这些条款的偏向而忽视自身业务能力的提高,仍需严格按照信用证相关的惯例进行单据的具体制作。
做为出口公司必须仔细、准确、谨慎、及时地制作单据,才能最大程度地提交符合要求的单据:
一是单据的制作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完全相符,单据的份数、单据的种类以及单据的附加标注,这些都需要和信用证的具体要求相符,保证单据之间的不矛盾;
二是单据的制作必须与《UCP600》规定保持一致,假使在信用证中没有明确规定,我们更需要参考《UCP600》的规定。比如信用证中没有规定具体的交单期,我们就按照惯例的规定,默认交单期为提单日期后的21天。
三是货物发运后,应立即制作单据,尽快交单议付;交单后及时给议付行进行沟通,获悉单据具体的处理进程,掌握具体的承兑和付款日期,及时通过开证申请人要求开证行付款。
四是注意交单期期限的把握。信用证的装运期、交单期以及信用证的有效期,这三个日期有着密切的关系,按照《UCP600》的规定,交单期默认为提单日期后的21天,若逾期交单的话,产生的风险则由出口商自行承担,因此,为了保证公司能够及时交单,最好公司在备货的同时准备一些相关的单据,比如商业发票、装箱单等,等货出运后拿到运输单据后,以最快的速度交单。
关键词:结算;风险;防范
货款的结算是国际贸易过程中最重要的一环,企业的最终经营目标必须通过国际贸易结算来具体实现。对于出口商而言,结算环节的风险比其他任何环节的风险都重要。特别是对我国大多数企业而言,急于扩大公司业务额,而对实际的风险视若无睹,加上对结算风险的认识上把握不够,因此遭受损失的现象非常突出。本文以一个曾发生的事件作为主线,来论述该事件发生中所涉及的部分风险和可以采取的预防措施。
2010年2月,ZBH商贸有限公司与印度客商签订销售合同,印度客商开出了一份金额为10万美元的90天远期信用证,信用证中的单据条款规定:“certificate of origin in 2 copies issued by manufacturer”(由制造商出具的原产地证书两份)。公司发货后积极制单,进行交单议付,单据递交议付行后,议付行提出异议,原产地证书应由制造商出具,实际上却是由ZBH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我方的答复为,货物的实际制造商无法准确按照信用证要求提供原产地证书,因此在此之前已与进口商达成协议,由我公司直接出具,并向议付行提供了其他开证行接受单据并付款的相关记录。因为交单期临近,ZBH商贸有限公司要求议付行向开证行进行索汇,议付行照常办理,但是很快得到开证行的来电,表示拒付,因为单证不符。我公司积极与印度客商联系,说明双方已达成协议,希望劝说客户接受单据;另一方面议付行也积极联系开证行,向其说明其他开证行的具体做法。但是开证行仍然坚持原观点,拒绝付款。此时信用证的有效期已经到了,公司也错过了改单的时间,只好接受印度客户5%的降价要求。降价加上银行各项费用,总共损失了将近1万美元。
该案例是单证不符造成的收汇损失案。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付款的主要依据是单据,而想正常取得货款,信用证下的单据必须要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这样才有可能顺利取得货款。银行支付货款只看单据是否符合要求,而不去过问货物的实际情况,即使所提交的货物符合合同的要求,但只要存在不符点,银行就有权拒付货款。即使进口商决定接受不符单据,也会有不符点费用的扣除,少则50美元,多则上百欧元,都会造成经济上的损失。
因此,无论是以上的哪种情形,只要单据和信用证之间、单据之间有任何不符,公司都会面临巨大的风险。不符点单据出现的第一选择是及时修改单据,重新提交,但延迟交单只能导致收汇的拖延;不符点的出现导致开证行拒绝付款,即使开证申请人授意开证行接受,也会扣除相关费用,减少货款的流入;另外单据制作的疏忽和粗糙都会给企业的形象和声誉带来负面影响。
《UCP600》中明确规定:“银行在业务中处理的就是单据,而不管与单据相关的货物或服务。”单证相符是银行付款的唯一条件,只要受益人所提交单据有任何的不符点,开证行或者其指定的任何一家银行都可以拒付款项。发运货物前,ZBH商贸有限公司过于相信进口商的口头承诺,忽略了信用证银行只考虑单据的特征,商业风险已经存在了。发货后,ZBH商贸有限公司又没有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制作单据,导致单证不符,使公司处于被动的局面。
出现这种情况,ZBH商贸有限公司可以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法:
一是立即请求开证申请人进行改证,并相应的延长装运期和有效期,修改条款为:“certificate of origin of country in 2 copies issued by beneficiary/manufacture”。ZBH商贸有限公司收到修改后的信用证后,再准备发货,发货后,由公司出具原产地证书,这样的话可以做到交单相符;
二是如果不修改信用证,并且议付日期还有空余,ZBH公司可以立即电告实际制造商出具原产地证书,签名盖章标注日期,然后通过特快专递将单据寄送给开证行,同时议付行也应该提前致电开证行以确认修改提交单据;
三是假如议付日期临近,ZBH商贸有限公司无法来得及重新制作产地证书,可以抓紧电告开证申请人可以接受其一定比例的降价,条件是开证申请人必须接受不符点单据,且尽快支付货款给我们。这样的处理即使有损失,但是由于处理比较及时降低了风险,减少部分损失。
尽管《UCP600》的众多条款看似比较倾向保护出口商的权益,但是对于出口商来说,不能因为这些条款的偏向而忽视自身业务能力的提高,仍需严格按照信用证相关的惯例进行单据的具体制作。
做为出口公司必须仔细、准确、谨慎、及时地制作单据,才能最大程度地提交符合要求的单据:
一是单据的制作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完全相符,单据的份数、单据的种类以及单据的附加标注,这些都需要和信用证的具体要求相符,保证单据之间的不矛盾;
二是单据的制作必须与《UCP600》规定保持一致,假使在信用证中没有明确规定,我们更需要参考《UCP600》的规定。比如信用证中没有规定具体的交单期,我们就按照惯例的规定,默认交单期为提单日期后的21天。
三是货物发运后,应立即制作单据,尽快交单议付;交单后及时给议付行进行沟通,获悉单据具体的处理进程,掌握具体的承兑和付款日期,及时通过开证申请人要求开证行付款。
四是注意交单期期限的把握。信用证的装运期、交单期以及信用证的有效期,这三个日期有着密切的关系,按照《UCP600》的规定,交单期默认为提单日期后的21天,若逾期交单的话,产生的风险则由出口商自行承担,因此,为了保证公司能够及时交单,最好公司在备货的同时准备一些相关的单据,比如商业发票、装箱单等,等货出运后拿到运输单据后,以最快的速度交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