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昆明市五华区团山社区村官违法抵押出去的30亩土地失而复得,800多位农民为此而奔走相告。
1999年12月14日,中国农业银行昆明市长春支行与锦标饮料厂、后所村委会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由长春支行贷款400万元给锦标饮料厂,借款期限两年,同时约定由后所村委会用自有的土地2万平方米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长春支行按约发放了该笔贷款。贷款到期后,由于锦标饮料厂不能偿还贷款,提出贷款延期还款申请。2001年12月17日,长春支行与锦标饮料厂、后所村民小组签订协议。还贷期延至2002年12月17日。但还款期限又到后,锦标饮料厂仍然没有偿还贷款。2003年2月,该笔债权由长春支行转给农行开发区支行,且多次向锦标饮料厂进行催收,但锦标饮料厂至今未归还贷款本息。后所村委会后来改为居民小组,隶属于团山居委会。锦标饮料厂无力还贷,农行开发区支行将团山居委会告上了法庭。
近日,经过省高级法院终审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本案用于抵押的30亩土地原来属于后所村委会集体所有的耕地,1999年8月5日,该土地虽然在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变更为国有土地,但土地使用权人仍然是后所村集体,个别村干部将村民集体使用的土地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属于超越职权的个人行为,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可能导致损害村民重大利益。法院因此判决:长春支行与锦标饮料厂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效,由锦标饮料厂向农行开发区支行支付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917445元;长春支行与后所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无效,团山居委会不应对锦标饮料厂的本案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律师点评:
一、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可以抵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7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法律之所以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可以抵押,是因为在农村地区,宅基地是保证农民居住最基本的条件,是农民居家安乐最根本的保证,而耕地、自留地、自留地是保证农民生活的最根本保证,如果随便抵押,将会使整个农村地区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导致社会动荡。为维护广大农村地区的稳定,法律特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可以抵押。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土地都是不可以抵押的,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也是允许的。
二、抵押合同无效,村委会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抵押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村委会不承担法律责任,村委会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在本案中,属于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因此。如果银行有过错的,村委会承担的民事责任,不超过锦标饮料厂不能还款部分的二分之一。如果银行没有过错,那么村委会就要与锦标饮料厂一起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明律师(北京市京元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
1999年12月14日,中国农业银行昆明市长春支行与锦标饮料厂、后所村委会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由长春支行贷款400万元给锦标饮料厂,借款期限两年,同时约定由后所村委会用自有的土地2万平方米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长春支行按约发放了该笔贷款。贷款到期后,由于锦标饮料厂不能偿还贷款,提出贷款延期还款申请。2001年12月17日,长春支行与锦标饮料厂、后所村民小组签订协议。还贷期延至2002年12月17日。但还款期限又到后,锦标饮料厂仍然没有偿还贷款。2003年2月,该笔债权由长春支行转给农行开发区支行,且多次向锦标饮料厂进行催收,但锦标饮料厂至今未归还贷款本息。后所村委会后来改为居民小组,隶属于团山居委会。锦标饮料厂无力还贷,农行开发区支行将团山居委会告上了法庭。
近日,经过省高级法院终审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本案用于抵押的30亩土地原来属于后所村委会集体所有的耕地,1999年8月5日,该土地虽然在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变更为国有土地,但土地使用权人仍然是后所村集体,个别村干部将村民集体使用的土地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属于超越职权的个人行为,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可能导致损害村民重大利益。法院因此判决:长春支行与锦标饮料厂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效,由锦标饮料厂向农行开发区支行支付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917445元;长春支行与后所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无效,团山居委会不应对锦标饮料厂的本案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律师点评:
一、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可以抵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7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法律之所以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可以抵押,是因为在农村地区,宅基地是保证农民居住最基本的条件,是农民居家安乐最根本的保证,而耕地、自留地、自留地是保证农民生活的最根本保证,如果随便抵押,将会使整个农村地区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导致社会动荡。为维护广大农村地区的稳定,法律特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可以抵押。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土地都是不可以抵押的,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也是允许的。
二、抵押合同无效,村委会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抵押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村委会不承担法律责任,村委会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在本案中,属于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因此。如果银行有过错的,村委会承担的民事责任,不超过锦标饮料厂不能还款部分的二分之一。如果银行没有过错,那么村委会就要与锦标饮料厂一起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明律师(北京市京元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