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治污能改变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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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方治污是一种在国际上很常见的污染治理模式,即将在国内推广普及。国家发改委起草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指导意见》近期有望出台,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拟设立500亿元国家环保基金,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公司提供低利息、长周期的优先贷款。目前在国内,上海、承德等地已经在大力推进第三方治污。第三方治污可谓一举多得,排污企业降低了治污成本,提高了达标排放率;政府执法部门由于监管对象集中可控而降低了执法成本;此外,还能刺激环保企业和产业发展。那么在我国,高层力推第三方治污的背景和动力是什么呢?
  何谓第三方治污?
  在国务院要求大力推进政府采购公共服务以来,各部委都从各自角度发声响应:财政部称之为PPP,发改委叫第三方服务,环保部叫环境综合服务和合同环境服务,也叫第三方的专业治理专业服务。不管冠之以何种名称或模式,治污模式将发生巨大变化。
  何谓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以国际化工巨头巴斯夫为例,它的全球项目拓展到哪里,就要求苏伊士环境治理公司跟到哪里。在上海化工区,苏伊士为巴斯夫在当地的项目全权打理污染治理事宜;在重庆长寿化工区,正是由于全球知名环境企业的参与,使得巴斯夫项目顺利落户。
  简单来说,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指污染排放者以直接或间接付费的方式将产生的污染有偿委托给专业化环保企业按照环境标准进行治理,并与环保监管部门共同监督治理结果的环境污染治理模式。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主要有两种运作模式:一种是适用于新建、扩建项目的“委托治理服务型”。排污企业以签订治理合同的方式,委托环境服务公司对新建、扩建的污染治理设施进行融资建设、运营管理、维护及升级改造,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污染治理费用。另一种是适用于已建成项目的“托管运营服务型”。排污企业以签订托管运营合同的方式,委托环境服务公司对已建的污染治理设施进行运营管理、维护升级改造等,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托管运营费用。
  当前,我国环保产业的市场需求十分巨大。现在的环保产业最急需的,是建立一种体制机制,把市场、技术和资本融合在一起,让民间资本真正能够进入这个领域,变成现实的市场,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
  鼓励第三方治污除了环保的需求之外,还有环境治理巨大的资金缺口压力。即将实施的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初步估算总投资需要6万亿元,而中央财政实际出资十分有限。
  “十三五”期间,国家环保产业发展的重点就是要运用市场机制,释放环保市场活力,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渠道,发挥政策和市场的作用,大力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政府购买公共环境服务,实现环境保护的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发展。
  如何一举多得
  首先,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可以推进环境污染治理的专业化。过去是“谁污染谁治理”,但是制造污染的企业在污染治理方面并非是专业的。而交给专业的第三方处理,企业环保成本不仅没有明显提升,还提高了效率,效果也会更好,这也符合大资产管理高度专业化的发展方向。其次,推行第三方治理之后,可以通过企业与第三方的服务合同来确立更加明确的环境污染治理效果。再次,第三方治理的绩效和第三方治污者的经济效益挂钩,在经济效益的驱动下,第三方的治理效果往往会更好。
  从环境监管的角度看,实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之后,过去那种生产企业各自进行环境治理,分散排放、点多面广、不宜监管等问题将得到极大改善。在第三方治理的模式下,排污企业治污责任通过合同方式向环境服务公司转移和集中,环保部门的监管对象大为减少,相应的执法成本也将大幅降低,将更有利于环境监管。
  由于第三方治污改变了排污企业在治污中的被动地位,受到了排污企业的欢迎。第三方治理给排污企业带来的好处,一是由于有第三方专业公司的投资、运行管理和保障,如果操作得法,企业的资金压力有望得到缓解。二是在第三方治理模式下,排污企业受政府监管的被动局面将得到改变,转而与政府部门“同坐一条板凳”,共同监督第三方专业管理公司的运行和运营效果。
  第三方治理实际上还是一种污染治理责任的转移,排污的责任从企业转移到第三方。按照环保法的规定,违法排污涉及生产企业,但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违法排污的责任也要转移到第三方。因为,在第三方污染治理的模式下,生产企业仅仅是一个污染源的生产者,他并没有向环境排放,而是交给了第三方,第三方才是法律意义上的排污者,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然,这种责任的转移并不会鼓励排污企业毫无节制的排污,因为第三方治污是一种市场机制,排污企业排的越多,第三方治污公司的成本就越高,排污企业要支付给治污公司的费用相应水涨船高。这种模式下,第三方在法律和合同的意义上必须尽责治污,同时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排污企业也会节制排污。
  第三方亦须监管
  环境第三方治理虽在逐步推进,但其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亟须重视和解决。
  国务院办公厅于2014年12月印发《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部署全面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办公室主任孙振世解读称,现实中一些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往往成为排污企业违法排污的帮凶,与排污单位恶意串通提供虚假环评材料、伪造或者篡改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屡见不鲜。
  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协助相关单位逃避环境监管更趋隐蔽性,造假、逃避监管更加具有专业性,社会影响也更恶劣。比如,有些企业污染治理不达标,但环保局每次抽查结果都合格,后来发现是第三方帮企业造假。有些第三方帮企业挪一下烟囱上的监测点位置,或改变在线监测的程序设置,废气就能达标。
  当前亟需也可行的措施是提高第三方企业准入标准,完善监督审核机制。第三方治理主体良莠不齐,有的企业为了节省成本,超标排放污染物;有的治污设备长期不更新;有的无端向园区施压,收取高额治理费用。应抓紧建立对第三方治污企业的约束机制,建立一个专门针对第三方企业的数据库,形成黑名单制度,设立信用等级,并根据信用等级实施政策优惠,实现有门槛、有规范、有奖惩。使得排污方和第三方互相监督制约,同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形成“三位一体”共抓环保的局面。
  排污方和治污第三方相互推诿责任也很常见。排污企业认为污染已交由治污第三方处理,排污不达标应由第三方担责,治污方认为排放不达标是因排污方不按照合同排污,导致污染难处理。第三方治理失效多源于两方的责任不明确。
  此外,现有的处罚措施不够严厉也影响了排污企业购买第三方治理服务的积极性。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排污单位超标排放,在限期治理期间排放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规定,限期治理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假设此期间企业只因“整改不力”而被罚一次,那么其违法成本最高只有10万元,而添置一套治污设备和维护一条完整的治污工艺流程的成本远高于此。第三方治理的成本优势只有在守法的环境下才能成立,当违法成本远低于守法成本时,第三方治理的低成本就没有了优势和吸引力。
  (作者单位:武汉理工大学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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