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超过仲裁时效,官司被判败诉
2004年1月,叶丽经人介绍,到一家公司打工,双方签有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工资500元。开始—段时间,公司在每月10号就按时发放工资。半年后,工资开始拖欠。叶丽多次找公司李老板,李老板推来推去,并以叶丽挑头为由,于2004年8月1日将叶丽除名,叶丽便去了表姐在深圳的工厂。2005年10月,因表姐的工厂效益不好,叶丽辞掉了工作。回来后,找李老板讨要拖欠的工资,被李老板拒绝。叶丽十分气愤,2005年11月,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诉,仲裁委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叶丽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驳回了叶丽的诉讼请求。
点评:我国对劳动争议案件实行的是“仲裁前置,先仲裁,后诉讼”制度,即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要求保护其合法权利,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否则,法律规定消灭其申请仲裁权利的一种时效制度。《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仲裁。根据解释,“应当”是指从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超过仲裁时效,劳动仲裁部门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起诉到法院,法院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诉讼请求。本案中,叶丽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后,应当在2004年10月1日前,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而叶丽在1年后才申请仲裁,超过了仲裁时效,失去了法律的保护。
相关法律链接:《劳动法》第82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属的解释》第3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82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60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工伤认定不申请,损害后果自己担
25岁的马燕是一家企业的员工,2003年8月24日在工作中负伤。该企业没有为马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直到2004年10月9日,马燕才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部门认为马燕的申请超过了《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的1年期限,不予受理。马燕不服,起诉到法院,法院依法维持了劳动部门的裁决。
点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在本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伤害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是法律赋予受伤职工的法定权利。本案中,马燕的负伤发生在2003年8月24日,所在企业未在30日内为马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马燕或直系亲属应在2004年8月24日前,向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未在此期间提出,即意为马燕放弃了自己的权利,故劳动保障部门和法院作出的裁决,是正确的。
相关法律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5日内不起诉,8000元奖金找“水漂”
28岁的姗姗是一家化妆品公司销售部的经理助理,由于工作勤奋努力,每月的销售业绩总是遥遥领先,并经常得到老板的红包。2005年6月,公司老板在销售会议上的讲话中,口头宣布了“按销售业绩进行奖励的意见”,员工在完成公司下达的销售任务后,按1%奖励,每半年兑现一次。姗姗每月的业绩都十分火爆,到年底,姗姗应得奖金8000元。销售部的经理心怀妒忌,经常在老板面前说姗姗的坏话,加之工作中产生的一些矛盾,姗姗与经理的关系日渐紧张。老板听信谗言,不给姗姗奖金。姗姗一气之下,辞去工作,并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2006年3月15日,仲裁部门以口头讲话不是正式文件,不具有效力为由,驳回了姗姗的请求。4月20日,姗姗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依法驳回了姗姗的起诉。
点评:劳动法和相关法规对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诉讼时效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在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也就是说,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在15日内起诉的,裁决书就不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进行司法审查。当事人在规定的15日之内未提起诉讼,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对诉讼请求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链接:《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助条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责编/小苑
2004年1月,叶丽经人介绍,到一家公司打工,双方签有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工资500元。开始—段时间,公司在每月10号就按时发放工资。半年后,工资开始拖欠。叶丽多次找公司李老板,李老板推来推去,并以叶丽挑头为由,于2004年8月1日将叶丽除名,叶丽便去了表姐在深圳的工厂。2005年10月,因表姐的工厂效益不好,叶丽辞掉了工作。回来后,找李老板讨要拖欠的工资,被李老板拒绝。叶丽十分气愤,2005年11月,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诉,仲裁委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叶丽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驳回了叶丽的诉讼请求。
点评:我国对劳动争议案件实行的是“仲裁前置,先仲裁,后诉讼”制度,即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要求保护其合法权利,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否则,法律规定消灭其申请仲裁权利的一种时效制度。《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仲裁。根据解释,“应当”是指从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超过仲裁时效,劳动仲裁部门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起诉到法院,法院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诉讼请求。本案中,叶丽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后,应当在2004年10月1日前,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而叶丽在1年后才申请仲裁,超过了仲裁时效,失去了法律的保护。
相关法律链接:《劳动法》第82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属的解释》第3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82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60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工伤认定不申请,损害后果自己担
25岁的马燕是一家企业的员工,2003年8月24日在工作中负伤。该企业没有为马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直到2004年10月9日,马燕才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部门认为马燕的申请超过了《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的1年期限,不予受理。马燕不服,起诉到法院,法院依法维持了劳动部门的裁决。
点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在本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伤害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是法律赋予受伤职工的法定权利。本案中,马燕的负伤发生在2003年8月24日,所在企业未在30日内为马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马燕或直系亲属应在2004年8月24日前,向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未在此期间提出,即意为马燕放弃了自己的权利,故劳动保障部门和法院作出的裁决,是正确的。
相关法律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5日内不起诉,8000元奖金找“水漂”
28岁的姗姗是一家化妆品公司销售部的经理助理,由于工作勤奋努力,每月的销售业绩总是遥遥领先,并经常得到老板的红包。2005年6月,公司老板在销售会议上的讲话中,口头宣布了“按销售业绩进行奖励的意见”,员工在完成公司下达的销售任务后,按1%奖励,每半年兑现一次。姗姗每月的业绩都十分火爆,到年底,姗姗应得奖金8000元。销售部的经理心怀妒忌,经常在老板面前说姗姗的坏话,加之工作中产生的一些矛盾,姗姗与经理的关系日渐紧张。老板听信谗言,不给姗姗奖金。姗姗一气之下,辞去工作,并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2006年3月15日,仲裁部门以口头讲话不是正式文件,不具有效力为由,驳回了姗姗的请求。4月20日,姗姗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依法驳回了姗姗的起诉。
点评:劳动法和相关法规对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诉讼时效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在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也就是说,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在15日内起诉的,裁决书就不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进行司法审查。当事人在规定的15日之内未提起诉讼,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对诉讼请求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链接:《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助条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责编/小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