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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央扩大内需的大背景下,国内工程建设拉开了高速发展的序幕,政府资金的投入量越来越大,近一年来, 宁波市仅新增投资就有1000多亿元。为确保政府投资项目能够顺利实施,市委、市政府十分重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建立了决策、监管、执行三分离的权力运作机制,按照“监、管、办”三分离的原则,实行行业监管、行政监督,场所管理相对独立、相互衔接的分层管理体制。
在此背景下,如何做好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是我们值得深入思考和好好研究的一项重大课题。通过了解国内外招标投标监管的现状,着重对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方面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现状进行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笔者结合多年工作经验,梳理出我市现阶段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措施,从而更好地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决标等一系列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管和指导,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逐步建立起制度完善、规则统一、过程透明、程序规范、市场诚信、部门联动、监督有力、执法公正的招标投标市场体系。
一、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现状
(一)总体情况
近年来,随着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型为主的政府投资项目不断增多,政府资金的投入量越来越大,社会各界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政府投资项目的数量较多、涉及面广、工作环节复杂,容易出现形式各样的违规问题。从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管的总体情况来看,最近几年,特别是招投标统一平台建立以来,我市招标投标市场日臻成熟,对招标投标的监管正在步入正轨,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出台了不少办法和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1、为了加强对宁波市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健康有序进行,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政府于2004年制定和印发《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出台,对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的招标投标市场行为、深化投资体制的改革、建立公开统一竞争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有着重要意义。
2、2002年6月,我市按照国办发〔2002〕21号文件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规范“三权”、建设“四中心”要求,正式启动了市本级招投标统一平台的筹建工作。在市发改、建设、审改、监察等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经过近半年的筹建,2003年1月2日我市招投标统一平台(对内称“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招投标大厅”)投入运行,市发改、建设、土地、行政监察、市招投标中心等部门和机构及招标代理、公证等中介机构进驻市统一平台设立窗口。与此同时,我市先后制定出台了《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配套的《宁波市招投标中心业务运作暂行规定》、《宁波市评标专家库(网)和评标专家管理实施细则》、《宁波市招投标中心工程建设项目业务操作规程》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标志着我市招投标统一平台的基本形成。
3、逐步建立了市场信用机制,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预防和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的发生,逐步建立我市建设市场信用机制,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建筑法》、《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宁波市监察局、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于2003年联合制定和印发了《宁波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
为规范宁波市重点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市重点工程)参建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行为,增强其守法、诚信意识,维护市重点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遏制市重点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和职务犯罪的发生,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市政府有关规定,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监察局制定和印发了《宁波市重点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和从业人员不良行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办法明确规定了不良行为的具体内容。
2005年1月13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了《宁波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加强和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保证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推进廉政建设。2005年5月11日,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三重一大”保廉工作,这项工作是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内容,是重大项目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二、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存在的关键问题及原因分析
1、存在的关键问题
(1)依法招标意识淡薄。有的招标人前期工作不主动,计划不周密,往往以时间紧、任务重,或以应急工程、特殊工程、保密工程为由,简化程序和变更招标方式;有的在招标文件上暗做手脚,量身定做倾向性条款,为意向中的投标人开绿灯。
(2)串标抬标,排斥他人。一是投标人部分联盟或全部联盟,相互勾结和串通,通过事先约定投标报价的方式,控制中标结果,达到抬高中标价,轮流做庄共享利益的目的,使国家利益受损。这类串标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二是招标人或代理公司与投标人相互串通的情况,双方搞桌下交易,通过精心设计和安排,让意中人中标。串标抬标使公开招标流于形式,不仅损害国家利益,破坏招标投标正常秩序,而且容易滋生腐败。虽然有为数不少的串标、围标案件被依法查处,但由于受巨额利益的诱惑,还是有人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3)评标专家丧失原则,定向评标。一是打极端分,故意抬高或压低某投标单位的评分。这种专家往往抵挡不住“红包”的诱惑,见利忘义,在评标中为特定的投标企业“保驾护航”,做出出卖人格的事情。二按业主意向评标,不讲原则,丧失立场。这种专家以为评标委员会要向业主负责,应按照业主的意向进行评标并推荐中标候选人,导致评标过程中,不敢发表自己的真实意见,过多的考虑业主的想法,甚至主动去揣摩和询问,最终沦落为“暗箱操作”的工具。
(4)代理机构专业不专,立场不公。代理机构遍地开花,给市场带来了新鲜血液,促进了招标投标事业的蓬勃发展,同时也带来了新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专业性不强,专业人员欠缺。部分代理机构代理能力不足,尤其缺乏大型项目招标代理实践经验。二是从业人员素质不齐,鱼龙混杂。部分从业人员不讲职业道德,在从事代理业务中投机取巧,中饱私囊,严重败坏行风。三是站错立场,定错标准。有代理公司虽然处在中介的位置,却未站在公正的立场。在代理活动中,以招标人的意图和想法为标准,给招标投标市场带来不健康隐患。四是唯利是图,明知故犯。部分代理公司与投标人相互串通,结成利益小团体,为团体成员大开绿灯,在招标文件中设定排他性条款,或者团体成员相约轮流坐庄,相互陪标,损害国家利益。
(5)标后管理工作开展的力度不够。一是相关的规章制度并未完全落实和实施。虽然相关的行政监督部门制定了不少的涉及标后管理办法,但是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真正落到实处开始实施的并不多,出现了法规的制定和施行脱节的现象。二是部分中标单位在合同签订时随意变更招标文件提出的合同条款,主要人员变更频繁等;多数中标施工单位编制的投标文件中施工方案与实际的施工方案差异较大,甚至完成不同。三是建设单位法制意识不够强。部分建设单位法制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想方设法维护部门或个人利益,对中标企业提出不支付预付款,变相要求垫资,强迫分包、转包,随意对设计进行变更等。
2、主要原因分析
(1)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制度不够健全,有的缺乏可操作性。招标投标业务的快速发展与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的相对滞后的突出矛盾,是招标投标活动出现上述问题的重要原因。《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颁布已有近十年时间,所对应的市场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其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市场环境需要。《招标投标法》对招标投标的一些环节缺乏强制性规定,尤其对资格预审和评标等关键环节规定过粗,存在一些可以人为调控的因素。
(2)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不足,起不到震慑效果。一些法律条规定对某些违法行为处罚较轻,导致违法违规成本相对偏低。《招标投标法》对招标人和投标人的违法行为的惩处主要以罚款为主,且最高不能超过合同金额的千分之十。这些处罚措施和力度与投标人违法行为得逞后所得利益相比,违法成本太低了,不足以阻止投标人为获得非法利益铤而走险。
(3)招标投标市场诚信体系不完善,信用观念差。建设市场缺乏统一的涵盖各类市场主体的诚信评价标准,尚未建立完整的工程项目信息和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系统,信用评价还未成为投标资格审查条件和评标打分的重要依据,其约束作用难以发挥。
(4)投标人不正当竞争,违法获得暴利。建设市场僧多粥少,供求矛盾突出。企业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能够生存、发展和壮大,在市场竞争机制尚不规范的条件下,必然要采取种种办法甚至是不正当手段与对手展开较量,特别是一些技术水平低,资质差的企业为了能与比自己水平高的企业抗衡,更是不择手段,通过“公关”战术,权钱交易,幕后操纵等方法,承揽工程,严重扰乱了建设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
(5)缺乏有效监督手段,监管力量不足。尽管目前形式上采用了电子监控、通信屏蔽等监控手段,但要治标治本,尚存在不少困难,主要是市场监管力量不足,譬如监督执法队伍的人员编制、行政经费等都缺乏应有保障。对招标人的监督和规范其行为上,缺乏必要的手段。
三、我市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管的对策和措施
(一)健全招投标规章制度,规范招投标活动
科学、配套、健全的法规制度,是保障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并能够对其实施有效监督的重要条件。面对当前我国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其监管制度不系统,不严密的状况,相关部门应加快制度建设步伐,制定和完善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细则。近期,宁波市重点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拟根据即将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择时对《宁波市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修订,使之更科学规范。现已向330多家有关单位发出了征求意见函,广泛征求修订意见。
(二)理顺招投标监督体制,明确监管部门职责
我国现行的招标投标多部门监管的格局,客观上造成了当前监督缺位、越位、错位和不到位的状况,因此,需要对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理清各监督主体的相互关系,把握好个监督主体的角色定位,合理划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权限,明确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能,建立适应新形势的工程招标投标监管体制。
(三)改进评标办法,维护招投标公平公正
评标办法的首要编制原则是公正公平,不能表现出对某些投标人的倾向,尺子准确,才能对投标人去裁量而投标人无怨言;其次评标办法的编制要求是有针对性,有具体化的要求,这样可以分出投标人的优劣,一把尺子虽然公平但空洞无物,也看不出好,也看不出差,这把尺子就没有可操作性。这一点要做好很不容易,要深入研究招标人的技术和商务要求,也要研究潜在投标人的状态。
我市轨道交通工程机电设备招标过程中,尝试评标办法采取“先定档、后打分”,对专家评标的自由裁量权进行了合理的约束,充分保证重大项目招标体现“物有所值”的原则,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四)强化标后管理工作,营造诚信环境
1、明确监管单位的权限和职责,具体的项目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明确监管职责,加强执行力度。要按照主体明确、职责分明、运行有序的原则,细分监督管理部门在标后管理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避免因权责不清导致标后管理工作混乱。
(五)完善综合专家库建设,深化评标专家管理
随着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的不断健全,招标范围的不断拓展,评标工作已成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重要环节,而评标专家作为评标工作的主体,其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和法律知识等因素直接影响评标工作的质量。因此,用科学发展观统领评标工作,建立一支素质高、责任心强、业务能力强的评标专家队伍,并对其进行相应的使用和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进而提升招标市场的诚信度,已成为评标专家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
(六)提高监管人员素质,优化招投标工作环境
首先,要加强学习和宣传。要强化对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的宣传学习,使各级领导干部和监管机关充分认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培育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的重要意义,正确处理好地方利益、部门利益与国家利益、全局利益的关系,增强法制观念,树立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的意识,坚决杜绝招标投标中的各种权利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其次,还要加强对监管人员的廉政教育和业务培训。
(七)進一步加强执法监督力度,严惩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规范业主、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等各方行为为主体的行为,对规避招标以及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和违法分包以及围标、串标等行为要依法处理,并建立完善诚信档案制度,将存在多次不良记录的行为主体列入黑名单,实施地区、行业禁入。纪检监察机关要针对工程招标投标中容易滋生腐败的特点,把工程招标投标作为监察重点,运用执法监察、专项检查、财务审计和鼓励群众监督举报等多种手段积极发现案件线索,对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利用手中权力干预招标投标、利用工程招标发包索贿受贿以及监管机构人员营私舞弊、监管不力等行为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以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
在中央扩大内需的大背景下,国内工程建设拉开了高速发展的序幕,政府资金的投入量越来越大,近一年来, 宁波市仅新增投资就有1000多亿元。为确保政府投资项目能够顺利实施,市委、市政府十分重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建立了决策、监管、执行三分离的权力运作机制,按照“监、管、办”三分离的原则,实行行业监管、行政监督,场所管理相对独立、相互衔接的分层管理体制。
在此背景下,如何做好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是我们值得深入思考和好好研究的一项重大课题。通过了解国内外招标投标监管的现状,着重对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方面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现状进行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笔者结合多年工作经验,梳理出我市现阶段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措施,从而更好地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决标等一系列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管和指导,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逐步建立起制度完善、规则统一、过程透明、程序规范、市场诚信、部门联动、监督有力、执法公正的招标投标市场体系。
一、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现状
(一)总体情况
近年来,随着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型为主的政府投资项目不断增多,政府资金的投入量越来越大,社会各界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政府投资项目的数量较多、涉及面广、工作环节复杂,容易出现形式各样的违规问题。从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管的总体情况来看,最近几年,特别是招投标统一平台建立以来,我市招标投标市场日臻成熟,对招标投标的监管正在步入正轨,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出台了不少办法和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1、为了加强对宁波市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健康有序进行,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政府于2004年制定和印发《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出台,对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的招标投标市场行为、深化投资体制的改革、建立公开统一竞争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有着重要意义。
2、2002年6月,我市按照国办发〔2002〕21号文件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规范“三权”、建设“四中心”要求,正式启动了市本级招投标统一平台的筹建工作。在市发改、建设、审改、监察等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经过近半年的筹建,2003年1月2日我市招投标统一平台(对内称“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招投标大厅”)投入运行,市发改、建设、土地、行政监察、市招投标中心等部门和机构及招标代理、公证等中介机构进驻市统一平台设立窗口。与此同时,我市先后制定出台了《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配套的《宁波市招投标中心业务运作暂行规定》、《宁波市评标专家库(网)和评标专家管理实施细则》、《宁波市招投标中心工程建设项目业务操作规程》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标志着我市招投标统一平台的基本形成。
3、逐步建立了市场信用机制,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预防和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的发生,逐步建立我市建设市场信用机制,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建筑法》、《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宁波市监察局、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于2003年联合制定和印发了《宁波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
为规范宁波市重点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市重点工程)参建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行为,增强其守法、诚信意识,维护市重点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遏制市重点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和职务犯罪的发生,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市政府有关规定,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监察局制定和印发了《宁波市重点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和从业人员不良行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办法明确规定了不良行为的具体内容。
2005年1月13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了《宁波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加强和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保证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推进廉政建设。2005年5月11日,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三重一大”保廉工作,这项工作是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内容,是重大项目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二、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存在的关键问题及原因分析
1、存在的关键问题
(1)依法招标意识淡薄。有的招标人前期工作不主动,计划不周密,往往以时间紧、任务重,或以应急工程、特殊工程、保密工程为由,简化程序和变更招标方式;有的在招标文件上暗做手脚,量身定做倾向性条款,为意向中的投标人开绿灯。
(2)串标抬标,排斥他人。一是投标人部分联盟或全部联盟,相互勾结和串通,通过事先约定投标报价的方式,控制中标结果,达到抬高中标价,轮流做庄共享利益的目的,使国家利益受损。这类串标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二是招标人或代理公司与投标人相互串通的情况,双方搞桌下交易,通过精心设计和安排,让意中人中标。串标抬标使公开招标流于形式,不仅损害国家利益,破坏招标投标正常秩序,而且容易滋生腐败。虽然有为数不少的串标、围标案件被依法查处,但由于受巨额利益的诱惑,还是有人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3)评标专家丧失原则,定向评标。一是打极端分,故意抬高或压低某投标单位的评分。这种专家往往抵挡不住“红包”的诱惑,见利忘义,在评标中为特定的投标企业“保驾护航”,做出出卖人格的事情。二按业主意向评标,不讲原则,丧失立场。这种专家以为评标委员会要向业主负责,应按照业主的意向进行评标并推荐中标候选人,导致评标过程中,不敢发表自己的真实意见,过多的考虑业主的想法,甚至主动去揣摩和询问,最终沦落为“暗箱操作”的工具。
(4)代理机构专业不专,立场不公。代理机构遍地开花,给市场带来了新鲜血液,促进了招标投标事业的蓬勃发展,同时也带来了新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专业性不强,专业人员欠缺。部分代理机构代理能力不足,尤其缺乏大型项目招标代理实践经验。二是从业人员素质不齐,鱼龙混杂。部分从业人员不讲职业道德,在从事代理业务中投机取巧,中饱私囊,严重败坏行风。三是站错立场,定错标准。有代理公司虽然处在中介的位置,却未站在公正的立场。在代理活动中,以招标人的意图和想法为标准,给招标投标市场带来不健康隐患。四是唯利是图,明知故犯。部分代理公司与投标人相互串通,结成利益小团体,为团体成员大开绿灯,在招标文件中设定排他性条款,或者团体成员相约轮流坐庄,相互陪标,损害国家利益。
(5)标后管理工作开展的力度不够。一是相关的规章制度并未完全落实和实施。虽然相关的行政监督部门制定了不少的涉及标后管理办法,但是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真正落到实处开始实施的并不多,出现了法规的制定和施行脱节的现象。二是部分中标单位在合同签订时随意变更招标文件提出的合同条款,主要人员变更频繁等;多数中标施工单位编制的投标文件中施工方案与实际的施工方案差异较大,甚至完成不同。三是建设单位法制意识不够强。部分建设单位法制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想方设法维护部门或个人利益,对中标企业提出不支付预付款,变相要求垫资,强迫分包、转包,随意对设计进行变更等。
2、主要原因分析
(1)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制度不够健全,有的缺乏可操作性。招标投标业务的快速发展与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的相对滞后的突出矛盾,是招标投标活动出现上述问题的重要原因。《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颁布已有近十年时间,所对应的市场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其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市场环境需要。《招标投标法》对招标投标的一些环节缺乏强制性规定,尤其对资格预审和评标等关键环节规定过粗,存在一些可以人为调控的因素。
(2)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不足,起不到震慑效果。一些法律条规定对某些违法行为处罚较轻,导致违法违规成本相对偏低。《招标投标法》对招标人和投标人的违法行为的惩处主要以罚款为主,且最高不能超过合同金额的千分之十。这些处罚措施和力度与投标人违法行为得逞后所得利益相比,违法成本太低了,不足以阻止投标人为获得非法利益铤而走险。
(3)招标投标市场诚信体系不完善,信用观念差。建设市场缺乏统一的涵盖各类市场主体的诚信评价标准,尚未建立完整的工程项目信息和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系统,信用评价还未成为投标资格审查条件和评标打分的重要依据,其约束作用难以发挥。
(4)投标人不正当竞争,违法获得暴利。建设市场僧多粥少,供求矛盾突出。企业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能够生存、发展和壮大,在市场竞争机制尚不规范的条件下,必然要采取种种办法甚至是不正当手段与对手展开较量,特别是一些技术水平低,资质差的企业为了能与比自己水平高的企业抗衡,更是不择手段,通过“公关”战术,权钱交易,幕后操纵等方法,承揽工程,严重扰乱了建设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
(5)缺乏有效监督手段,监管力量不足。尽管目前形式上采用了电子监控、通信屏蔽等监控手段,但要治标治本,尚存在不少困难,主要是市场监管力量不足,譬如监督执法队伍的人员编制、行政经费等都缺乏应有保障。对招标人的监督和规范其行为上,缺乏必要的手段。
三、我市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管的对策和措施
(一)健全招投标规章制度,规范招投标活动
科学、配套、健全的法规制度,是保障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并能够对其实施有效监督的重要条件。面对当前我国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其监管制度不系统,不严密的状况,相关部门应加快制度建设步伐,制定和完善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细则。近期,宁波市重点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拟根据即将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择时对《宁波市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修订,使之更科学规范。现已向330多家有关单位发出了征求意见函,广泛征求修订意见。
(二)理顺招投标监督体制,明确监管部门职责
我国现行的招标投标多部门监管的格局,客观上造成了当前监督缺位、越位、错位和不到位的状况,因此,需要对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理清各监督主体的相互关系,把握好个监督主体的角色定位,合理划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权限,明确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能,建立适应新形势的工程招标投标监管体制。
(三)改进评标办法,维护招投标公平公正
评标办法的首要编制原则是公正公平,不能表现出对某些投标人的倾向,尺子准确,才能对投标人去裁量而投标人无怨言;其次评标办法的编制要求是有针对性,有具体化的要求,这样可以分出投标人的优劣,一把尺子虽然公平但空洞无物,也看不出好,也看不出差,这把尺子就没有可操作性。这一点要做好很不容易,要深入研究招标人的技术和商务要求,也要研究潜在投标人的状态。
我市轨道交通工程机电设备招标过程中,尝试评标办法采取“先定档、后打分”,对专家评标的自由裁量权进行了合理的约束,充分保证重大项目招标体现“物有所值”的原则,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四)强化标后管理工作,营造诚信环境
1、明确监管单位的权限和职责,具体的项目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明确监管职责,加强执行力度。要按照主体明确、职责分明、运行有序的原则,细分监督管理部门在标后管理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避免因权责不清导致标后管理工作混乱。
(五)完善综合专家库建设,深化评标专家管理
随着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的不断健全,招标范围的不断拓展,评标工作已成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重要环节,而评标专家作为评标工作的主体,其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和法律知识等因素直接影响评标工作的质量。因此,用科学发展观统领评标工作,建立一支素质高、责任心强、业务能力强的评标专家队伍,并对其进行相应的使用和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进而提升招标市场的诚信度,已成为评标专家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
(六)提高监管人员素质,优化招投标工作环境
首先,要加强学习和宣传。要强化对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的宣传学习,使各级领导干部和监管机关充分认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培育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的重要意义,正确处理好地方利益、部门利益与国家利益、全局利益的关系,增强法制观念,树立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的意识,坚决杜绝招标投标中的各种权利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其次,还要加强对监管人员的廉政教育和业务培训。
(七)進一步加强执法监督力度,严惩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规范业主、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等各方行为为主体的行为,对规避招标以及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和违法分包以及围标、串标等行为要依法处理,并建立完善诚信档案制度,将存在多次不良记录的行为主体列入黑名单,实施地区、行业禁入。纪检监察机关要针对工程招标投标中容易滋生腐败的特点,把工程招标投标作为监察重点,运用执法监察、专项检查、财务审计和鼓励群众监督举报等多种手段积极发现案件线索,对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利用手中权力干预招标投标、利用工程招标发包索贿受贿以及监管机构人员营私舞弊、监管不力等行为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以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