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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户的天然水的价格有了新规定,将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原则,区分不同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并且,各类用水都将逐步推行定额管理以及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记者昨日获悉,由省物价局、省水利厅近日联合制定的《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将从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