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反洗钱激励机制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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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金融机构是反洗钱义务主体,对我国反洗钱工作开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反洗钱法》实施以来,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逐步深入,推动着反洗钱成本的不断上升,导致反洗钱成本与收益的失衡,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金融机构进一步开展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鉴于此,本文先从微观层面论证了反洗钱激励机制建设的必要性,再从宏观层面分析了金融机构反洗钱的现实成本与收益,最后从反洗钱主管部门、参与部门和金融机构三个方面探讨了我国反洗钱激励机制的具体构建。
  关键词:金融机构;反洗钱;成本收益;激励机制;构建
  中图分类号:1783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9)03-0071-04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金融机构逐渐深入地推进反洗钱工作,其付出的成本也日益加大。据国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2007年对全球55个国家224家银行的调查显示,在过去三年,由于需要增加雇员,并安装技术系统,全球银行业在反洗钱系统上的开支平均增长了58%,在北美、中东和非洲,增幅更高达70%或以上。财于绝大多数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机构来说,反洗钱成本的迅速增长必然带来对反洗钱收益的认真权衡。在我国,金融机构各种反洗钱成本是显性的,收益则基本都是隐性的,这就使金融机构产生了一种“开展反洗钱工作只有成本,没有收益”的错误看法,从而抑制了进一步做好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因此,为了顺利地推进我国的反洗钱工作,如何对金融机构给予一定的补偿激励,使反洗钱收益显性化,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建立金融机构反洗钱激励机制的必要性分析
  
  金融机构站在反洗钱工作的第一线,其工作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我国整体的反洗钱效果。同时,作为一种经济现象,反洗钱存在外部性,是一种典型的具有正外部效应的活动。反洗钱最终受益人是社会公众,公众以纳税人的身份委托政府维护社会安定,保证经济金融秩序的稳定和正常运转,因而国家或代表国家的政府是反洗钱的直接受益方,同时也是反洗钱的供给方,而金融机构则是反洗钱的主要参与者。在反洗钱活动中,如果参与者没有得到一定的补偿,就容易造成反洗钱的供给不足,从而导致整个社会对反洗钱投入的力度不够,最终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见图1)。
  


  图1中横轴代表商品量或服务量,纵轴代表价格,MR为边际收益,MC为边际成本,ME为社会成本比私人成本减少的部分,D表示需求。这里有两个基本假定:一是把“反洗钱”看成是一种公共商品;二是把“反洗钱”的提供者看成是具有私人厂商性质的商业银行,原因是商业银行在反洗钱义务主体中最有代表性。那么本图反映了在商品具有正的外部性前提下,如果没有政府或者其他主体给予私人厂商必要的补偿,私人厂商提供的产品将会在MC=MR处,即产量Q1,而社会所需要的最优产量是(MC-ME)=MR处,即产量Q2。于是就会出现Q2-Q1的缺口,这个缺口是整个社会所需要并且要由私人厂商所提供的,但在这里却因为缺少必要的补偿而使私人厂商不愿意继续生产。由于商业银行在这里被看成了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私人厂商,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实际反洗钱工作中,一旦缺少了补偿机制,反洗钱就会陷入被动之中,就不能够满足国家当初制度设计的愿望。在经济学里,具有正外部性的产品一般是公共产品,公共产品若由政府提供,那就需要国家的财政支持;若被允许让私人厂商生产,就必须保证其收益,但由于公共产品是满足社会公众的需要,私人厂商生产的公共产品收费不能过高,于是其中的差额要由国家给予。从而既保证广大公民的利益又满足了私人厂商的利益。对于反洗钱来说道理亦然。否则,就会形成图中Q2-Q1的永久性缺口,洗钱犯罪将会更加肆无忌惮。因此,为了做好我国的反洗钱工作,提高反洗钱效率,金融机构反洗钱激励机制的建设势在必行。
  
  三、金融机构反洗钱的现实成本与收益分析
  
  上文从微观层面分析了反洗钱缺口的生成机理,论证了金融机构反洗钱激励机制建设的必要性。为了构建合理、有效的反洗钱激励体系,还有必要从宏观层面对金融机构现实的成本和收益进行分析。
  
  (一)成本分析
  金融机构反洗钱合规的努力主要体现在内部审计、管制合规以及其它相关部门的业务活动中,各种直接和间接成本涉及到各部门的预算,其中一些成本可能更具有客户关系管理的属性,而不只是直接投入到反洗钱中的努力。因此,金融机构反洗钱的真实成本很难确切量化。为了便于分析,按照成本的性质,可以将其划分为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两部分。
  首先,显性成本可分为制度成本、技术投入成本、培训成本和黑钱收益流失成本四部分。其中制度成本主要包括金融机构依法设立各项规章制度和组织机构产生的成本,如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设立反洗钱专兼职部门、配备专兼职反洗钱岗位人员等。技术投入成本包括交易监测成本和档案管理成本。交易监测成本主要是金融机构在对金融交易监测过程中形成的计算机设备、管理软件、其他办公用品等支出;档案管理成本是指反洗钱的严格审查登记制度使金融机构档案的数量增加,同时我国采用“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的模式,必然增加金融机构的档案管理成本。培训成本是指在反洗钱工作的开展中,金融机构需要对相关反洗钱岗位人员进行多方面的培训,这无疑会增加其经营的成本。黑钱收益流失成本源于黑钱一般数额巨大,有些甚至是金融机构的“核心大户”,给金融机构带来很大的经济利益,严格反洗钱义务的履行必然会失去这部分收益,转化为反洗钱的成本。
  其次,隐性成本主要是指金融机构在开展反洗钱工作中付出的机会成本,即客户流失成本。开展反洗钱工作要求金融机构对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进行报告和监测,这样有可能侵害到客户的隐私权,一旦发生由于网络安全技术或者工作人员疏忽而使有关信息泄露的情况,将使金融机构陷于十分被动的境地,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很容易造成客户和存款流失,导致市场份额的减少。
  
  (二)收益分析
  与成本一样,可以将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收益划分为显性收益和隐性收益两大类。其中显性收益就是可以免受监管单位的处罚,隐性收益则包括运营风险规避、信息收益和赢得声誉三个方面。
  首先,免受监管单位的处罚。开展反洗钱工作是金融机构的法定义务,如果不开展将会遭到反洗钱监管部门的严厉处罚,严重的可能会被关闭,这将给金融机构带来巨大的损失,因而,金融机构反洗钱最明显的收益就是能够免受监管部门的处罚,或者说期望收益之一是减少了反洗钱不合规而导致被处罚的风险。
  其次,避免了自身运营风险。运营风险是指由于金 融机构内部制度的不完善、工作人员的失误以及外部事件对其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风险。金融机构的许多运营风险是由于没有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对客户管理疏忽而造成的。如果严格执行反洗钱内控制度,尽职履行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将使金融机构对客户有充分的了解,这样将化解很多的操作和交易风险。
  再次,获得了客户信息收益。通过严格的客户身份识别,金融机构获得了更多客户个人信息,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下,这些信息有助于金融机构减少与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进一步提高其对客户的认识,从而更有效地为客户提供金融和信用产品。
  最后,赢得了行业声誉。金融机构如果涉嫌洗钱或者被犯罪分子利用卷入洗钱,将会极大地破坏金融秩序,严重威胁其他合法客户的利益,公众将会对其信用基础产生质疑,从而引发金融机构的声誉风险。导致大量客户流失,甚至出现挤兑。而积极的反洗钱活动则能向客户、竞争者以及外界树立守法经营、具有良好社会责任感的形象,从而在行业中赢得声誉,有利于经营业务的拓展。10
  综上可知,金融机构反洗钱收益大多是隐性的。而成本却非常明显,作为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机构很容易把焦点集中在成本上,进而对反洗钱工作产生消极思想。因此,反洗钱激励机制的构建应在现有隐性收益的基础上,增加更多的显性收益。
  
  四、金融机构反洗钱激励机制的构建
  
  反洗钱的主体涉及到很多方面,其中有反洗钱主管部门、参与部门和金融机构等,长期有效的反洗钱激励机制必须由这些主体来共同构建。
  
  (一)反洗钱主管部门
  我国的反洗钱主管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在金融机构反洗钱激励机制的建设中,人民银行起着核心作用。具体来说,人民银行的激励举措主要有以下五点:
  1 提供反洗钱工作指导。为提高金融机构反洗钱实效,人民银行应细化反洗钱的规章制度,为金融机构提供详细的制度建议,可采用示范、建议、劝告、警告、鼓励、指示等非强制性监管手段,并辅以利益诱导,促使金融机构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派专业反洗钱人员帮助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工作,帮助其建立和完善反洗钱的内控制度,作为对金融机构反洗钱成本的补贴。
  2 设立反洗钱奖励基金。对于及时报告可疑交易、协助破获案件、成效突出的金融机构和个人,应仿效监察、反贪部门实行举报有奖的制度,给予其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调动金融机构和个人参与反洗钱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监督举报洗钱行为。该基金可以有三个主要来源:一是对违反反洗钱规定的金融机构和有关人员处罚的罚款收入,从中拿出一部分作为反洗钱奖励基金。二是洗钱罪的罚没收入。对已收缴的非法收入在上缴财政部后,应返还一定比例作为反洗钱奖励基金。三是政府财政专项拨款。
  3 建立正向的反洗钱现场检查激励制度。人民银行根据日常反洗钱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工作情况,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组织机构和内控制度建设、客户身份识别和资料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宣传和培训等义务情况进行评价。对评价认为反洗钱工作基础扎实、工作成效显著的金融机构。可减少现场检查的频率,甚至确定一定的免检期限,以提高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
  4 对反洗钱工作富有成效的金融机构适时开辟“绿色通道”。目前人民银行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变更、流通中人民币管理、人民币反假及经理国库等方面为社会和金融机构提供相关的金融服务。人民银行在提供金融服务和实施金融监管的过程中,对反洗钱工作开展好的金融机构可以实行单位结算账户开立、变更先行办理或在一定时间内免检;在人民币流通上,根据库存结构,优先满足反洗钱工作开展好的金融机构的需要:对积极开展反洗钱工作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可提高其再贷款、再贴现额度,使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更大的资金优势。
  5 建立金融机构反洗钱违规信息披露制度。反洗钱违规信息披露制度能够提高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的透明度。这种信息披露和监管的透明度,能向全体金融机构传递反洗钱监管约束激励的政策取向和信号,促使金融机构做出正确的反应,加强反洗钱的力度。这将使反洗钱激励机制得以持续发挥作用。
  
  (二)反洗钱参与部门
  反洗钱参与部门是指除反洗钱主管部门之外的反洗钱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在激励机制的构建中,应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在立法、司法、执法、监管、财政、税收等部门建立起有效的激励体系。
  1 立法部门。立法部门应仔细研究国外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在反洗钱法律制度设计上仿效国外,切实考虑到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成本,引入相关反洗钱激励机制方面的内容。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或反洗钱规章中增加反洗钱激励机制方面的条款,从而最大限度地增加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 检察和公安部门。对金融机构报告的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经查实属于洗钱犯罪的,检察和公安机关应按照经济犯罪举报奖励或悬赏办法给予相关金融机构和个人物质奖励或精神奖励。
  3 行业性监管机构。行业性监管机构是指除人民银行之外的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三大监管机构。行业性监管机构应对金融机构开办新业务的市场准入实行严格管理,同时加强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的管理,防止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负责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活动,尽可能防止洗钱犯罪集团操控金融机构。对积极参与反洗钱的金融机构,相应的监管部门可以考虑给予其分支机构准入、业务创新和人员任职等方面适当宽松的政策,作为对其积极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奖励。
  4 财政和税收部门。财税部门对积极参与反洗钱工作并取得优异成绩的金融机构要给予相应的税收返还或补贴。补贴的来源可从打击洗钱犯罪的收益中来,也可以从社会的其他收益中支出。补贴的最高限额是这些机构为反洗钱工作付出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成本之和。通过财税补贴,鼓励他们提高反洗钱工作的动力与效率。
  
  (三)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自身为防止被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追究因反洗钱不力产生的经济、行政、刑事责任,应采取一定的激励措施,给反洗钱工作出色的分支机构和人员一定的奖励。
  1 建立反洗钱自律评估制度。各金融机构应做好自身的反洗钱内部审计工作,各机构总部应对各自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和组织建设、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宣传和培训、配合反洗钱检查和调查等反洗钱义务履行情况进行定期的审查和评估。对评估结果优异的分支机构给予相应的奖励,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确保各自所辖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合规性,从而有效地防范洗钱风险。
  2 将反洗钱工作纳入业绩考核办法。金融机构应建立员工反洗钱工作业绩考核办法,特别是应把一线临柜人员和反洗钱专、兼职岗位人员的反洗钱工作业绩考核,纳入到全行业绩考核办法范围。对一线人员和反洗钱专、兼职岗位人员在反洗钱工作中,执行反洗钱内控制度和相应报告制度成绩突出的,金融机构应加大其相应绩效考核,提高员工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
  3 建立资金监测和客户尽职调查奖励制度。执行资金监测和客户尽职调查是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的重点。为此,金融机构应建立反洗钱工作人员资金监测和客户尽职调查奖励制度,对客户开立、变更账户,办理一次性规定金额以上的汇兑业务,规定金额及种类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方面,发现客户存在匿名账户、提供身份信息不符,并及时报告或处理的,或对可疑交易进行合理判断和调查,提供有价值的反洗钱线索的,金融机构应对其进行必要的奖励,制订具体的奖励办法,完善金融机构员工反洗钱工作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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