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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制是国家赋予国民的司法民主保障机制,而非可供法院选择的审判方式.陪审适用应当由法院职权本位向当事人权利本位转型.陪审请求权是当事人享有的关于案件第一审是否适用陪审及陪审程序如何具体建构的诉讼权利,具有程序性、自愿性和约束性.陪审请求权包括积极的陪审请求权与消极的陪审请求权、任意的陪审请求权与限制的陪审请求权、狭义的陪审请求权与广义的陪审请求权.应区分陪审制在不同性质案件中的具体功能定位,对当事人的陪审请求权及其行为要件予以差别化配置.着力提升人民陪审制的公信力,为陪审请求权提供充分的规范依据、程序保障和制度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