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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患难后,遭遇情感雾霾留下阴影
1985年2月,黄瑞萍经人介绍与比她大四岁、在县修理厂工作的胡磊喜结良缘。二人婚后生育一子,取名胡晓旭。1997年3月,时年32岁的黄瑞萍从宁晋县奶粉厂下岗了。经过短暂的心理调整后,她参加了政府再就业培训,走上了月嫂的岗位。月嫂工作十分辛苦,每日要消耗很多精力和体力。善解人意的胡磊每天做好饭菜迎接晚归的妻子,黄瑞萍累并幸福着。谁知黄瑞萍的工作稍稍稳定,胡磊也因单位效益不好被裁员,夫妻俩坦然接受现实,依旧相互鼓励。胡磊凭借多年的修车技术,在隆尧县城开办了一家汽车修理厂 ,很快家庭走出了困境。
月嫂工作收入虽高,可面对的客户各式各样。有次更换客户后,黄瑞萍告诉丈夫:这家产妇要求我在她家里吃住两个月全程陪护,今天就要上班。胡磊心里不乐意,可是妻子的工作性质如此也不好说什么。没想到正是这件事让这对夫妻之间产生了嫌隙。
黄瑞萍离开家时留给丈夫2000多元,说是客户预支的部分工资。两周后,他们的儿子胡晓旭突发高烧加之修理厂活又多,胡磊实在忙得顶不住,只好按妻子留下的地址上门去找。可敲开门时,却发现黄瑞萍和一个陌生男子独处一室,根本没有看到产妇和婴儿的踪影……这一幕让胡磊瞬间火冒三丈,他不由分说上前便对黄瑞萍一顿拳打脚踢。对此,黄瑞萍一再跟丈夫解释,可胡磊只相信自己的眼睛。此后夫妇俩争吵、冷战不断,儿子学习成绩严重下滑。胡磊想到儿子面临中考需要一个幸福和谐的家庭氛围,为了儿子这口气他忍了。
此后,胡磊举家搬到邢台市区,开启了新生活。谁知没多久,黄瑞萍竟怀孕了。九个月后,她诞下一名7斤多重的男婴。胡磊眼中,次子胡晓宁从小聪慧过人,活泼好动,与大儿子性格完全不同。每每夜深人静时,他经常独自端详晓宁的模样,总感觉他的五官、皮肤甚至性格都跟自己差异很大。他不由联想到妻子跟那个男人的一幕……痛苦和愤怒时常涌上心头。
2010年7月,胡磊在市区繁华地段购得一套二手房。此时,大儿子胡晓旭已结婚,小两口在外租房生活。望子成龙的黄瑞萍把晓宁送到邢台最好的一家私立学校读书,平日家里只剩下了老两口。
没有了孩子们的欢声笑语,胡磊寂寞时常喝闷酒,于是黄瑞萍经常被醉酒的丈夫施以家暴。2014年3月,黄瑞萍向丈夫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宁晋县人民法院的法官考虑到二人已婚30年,且有两个儿子,没有判决离婚。
再提离婚,反诉精神损失合理吗
胡磊坚持认为妻子给他戴了“绿帽子”,他无法释怀,这种事又难与外人启齿,对妻子实施暴力是他自认为唯一的发泄途径。为了躲避丈夫,黄瑞萍不停地去外地工作,又不停地被“抓”回。
一年后,黃瑞萍再次到桥东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接到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胡磊在答辩状上提出反诉:我曾亲眼看见黄瑞萍与其他男人鬼混……胡晓宁肯定是黄瑞萍偷情所生,她要赔偿我精神损失5万元,还要赔偿这些年我抚养晓宁的费用15万元。另外,这些年我们欠下一些债务,黄瑞萍也要偿还。她长期不做家务,这套房产是我购买,我年老多病且无工作,房子应归我。
面对丈夫的反诉,黄瑞萍气愤至极:“我们夫妇收入除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外,其余都积攒起来于2010年购买了房子,所以这套房产应有我一半。”法庭上,黄瑞萍否认自己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坚称儿子胡晓宁是她与胡磊所生。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胡磊需向法庭提交相应证据。他的心情复杂,毕竟与次子生活多年也算“父子”情深,他害怕鉴定结果会让他失去这个孩子。
胡磊没在法官指定期间提交亲子鉴定申请材料,也未提交证明妻子出轨的有效证据。2015年12月,一审法院判决:准许黄瑞萍与胡磊离婚;次子胡晓宁由黄瑞萍抚养,胡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位于市区的房产二人各自享有二分之一。
宣判后,胡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法官欲把二人拉上调解的轨道,可是黄瑞萍提出放弃房产的条件是:这套房产必须过户在次子胡晓宁的名下,为孩子留作婚房使用。尽管法官煞费苦心地做胡磊的工作,但他不肯让步,调解无果而终。此次庭审,胡磊提交了亲子鉴定申请,法院委托白求恩医院予以鉴定。最终,该鉴定报告显示,胡磊与胡晓宁存在生物学亲子关系。胡磊要求前妻支付胡晓宁抚养费15万元的反诉,自然成了无稽之谈。
申请再审,婚续期间债务一人承担
几年来,胡磊对该判决始终耿耿于怀,他翻阅《最高法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内容后认为:这套市区的房产是自己父亲购买的,且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原判错误。
2019年4月,胡磊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材料。两个月后,主审法官向胡磊做出如下解释: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买的房产且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才可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而本案查明的事实是,桥东区的房产属于胡磊和黄瑞萍婚后购买,胡磊支付首付款3万元后,又向银行贷款7万元,贷款至今没有还清,该房产不属于胡磊父母全额出资,因而原判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并无不妥。
法院驳回胡磊再审申请没几天,家住石家庄的章先生一纸诉状将黄、胡二人告上法庭,请求判令按夫妻共同债务偿还5万元借款。章先生在法庭上称:2011年5月,胡磊夫妇开办嫂子家园培训学校,因资金周转不开,胡磊向自己借了5万元。当时,胡磊还给自己打了一张借条,借条上写有胡磊和黄瑞萍的名字。这几年,自己多次催他还钱,可他总以各种借口拒绝还款。章先生还向法院提交了胡磊开办嫂子家园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证据。法庭上,胡磊认可这笔借款,黄瑞萍却予以否认:“从2006年开始,我俩就是经济独立、各花各的,我常年在外地从事月嫂工作,没有办过学校,更没有借过章先生的钱,借条上的名字不是我签的,手印也不是我的。”
那么,借条上的“黄瑞萍”三个字到底由谁所签?在法官再三询问下,胡磊表示“借条上的签名是我代替黄瑞萍所签”,可这笔借款全部用于开办学校了。当法官要求胡磊提供5万元具体使用的转账记录时,他却摇头示意称“票据丢失了”。经过三个多小时庭审,主审法官认为黄瑞萍不应承担还款责任。2019年12月31日,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决,由胡磊偿还章先生借款5万元,并支付6%利息。
宣判后,章、胡二人均没有上诉。可胡磊又陷入了新的困惑:黄瑞萍此次庭审中称“从没有花过我的钱,我们夫妻财产没有混同”,这与前几场离婚诉讼中所称“夫妻收入共用”相互矛盾,法院却将自己的一半房产判给她所有,显然错误。
胡磊以“夫妻财产没有混同”为新证据,申请抗诉。2021年2月,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审理,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编辑:黄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