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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40年来,中国法学界对苏联法消极影响的批判持久而深入,在思想史和制度史的双重层面进行了基本厘清。中国法律体系的实践发展有三个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法律体系的建构以苏联部门法体系为模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成后,我国开始进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总目标的实现阶段,法律规范体系的地位与作用日益凸显出来。针对当前中国法律体系理论短缺、理论与实践关系存在断裂、理论更新滞后等现实问题,反省苏联“法的体系”这一范畴对1949年后的中国法律体系的影响力仍有必要。苏联时期曾进行过历时近50年的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