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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0世纪,城市化成为全世界最为普遍的一种社会变迁态势。目前,发达国家已经基本完成城市化进程,我国也已经进入了城市化加速发展阶段。据统计,2009年,我国的城镇化率达到了46.6%,城市人口数为6.22亿人。越来越多的人进入城市,考验着每一个城市的社会管理。
社区管理涉及的基本关系,是政府行为与社区行为的相互关系,虽然不同国家的社区管理各具特色,但是参与主体大致相同,主要是政府、社区自治组织、社区非营利组织、社区企业和社区居民。从这一角度看,国外城市社区管理模式可以概括为三种类型:政府主导模式、社区自治模式和混合模式。北欧国家的社区管理是社区自治模式的代表,大多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城市社区自治组织管理体系。由于各个国家行政体制不同,我们不能照搬北欧经验,但是可以借鉴他们的一些有益做法。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实现社区自治,必须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体系,合理界定政府管理社区的权限。所谓社区自治管理,就是政府对社区的干预主要以间接的方式进行,其主要职能是通过制定各种法律法规去规范社区内不同集团、组织、家庭和个人的行为,协调社区内各种利益关系并为社区成员的民主参与提供制度保障,而社区内的具体事务则完全实行自主自治,与政府部门并没有直接的联系。北欧国家很早就立法规定了不同行政管理层级的管理范围和权限,而且财权和事权相匹配,各级政府之间的职责不交叉,即使是瑞典的三级管理体制,相互也没有行政隶属关系。
目前,我国关于政府对社区管理的职能立法工作滞后,法制不健全,存在死角和盲点。因此,实现社区自治必须制定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配套制度,合理界定政府管理社区的权限,做到权力下放,增加社区的自治权力。此外,政府要不断完善社区内民主议事制度和程序,依法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社会公益事业,把社区管理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使社区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法律条文不能停留在书面上,要真正做到有法必依,使社区依法管理成为自觉行为,进而形成责权利明确、协调配合、互相制约、管理到位的新型社区管理体制。
第二,实现社区自治,必须切实保证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治性质,增强自治功能。北欧国家基本上都有政府举办的直接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的管理机构,虽然组织形式有所不同,但是体系是相似的。社区议会是权力机构。它下设若干个委员会,由社区居民民主选举产生。社区议会的功能是决定议会组成人员、对社区进行通盘规划、征税和制定预算、决定行政机构、组织社区听证会。社区政府是执行机构,它直接面对居民进行组织管理。北欧国家绝大多数城市,市(社区)政府直接面向居民服务,不设社区管理机构,但有服务点或窗口。如芬兰赫尔辛基市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则,设置了家政、老人照顾等服务点;丹麦欧登赛市设置了直接面向居民的综合服务处等。只有极少数大城市,城市政府按区域设置社区管理机构。如斯德哥尔摩市议会下辖14个社区管理委员会,相应有14个执行机构——社区管理处,承担具体工作。每个管理处下设7至8个科,具体负责幼儿园、托儿所、老年人等各项服务。社区政府虽然是行政组织,但由于中央政府、郡政府和市(社区)政府之间有明确的职能划分,故它在自己的职能范围内实行高度自治。
当前,我国实行的是“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社区管理体制。街道办事处是区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它内含于“两级政府”之中,同时管理着社区居委会,并通过它来处理大部分的社区事务。社区居委会变成了一个准政府的功能不清、职能杂多的行政组织。这对于发挥社区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相当不利。实现社区自治,必须让社区居委会在行政职能和自治职能中达到平衡,切实保证社区居委会的自治性质并增强其自治功能。要本着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产生社区居委会,同时其在人、财、物上实行高度自治。此外,要设立官方的监督机构,社区民间组织也可以监督其行为。这样可以增加居委会的民意色彩,成为真正的民意代表、民意综合和民意反映的组织,负责社区教育、服务、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第三,实现社区自治,必须充分发挥社区内非政府组织的作用,解决政府失灵领域的问题。社区自治管理趋于市场化、多元化是今后的发展趋势。在北欧国家,除了社区议会和社区政府两个主体性组织外,社区中还有众多的非政府组织,包括营利组织如社区企业,还有居民理事会、社区志愿者组织等非营利组织。营利性组织以提供社区服务获得收入;非营利性组织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拨款,组织、个人捐助等。它们是沟通政府、社区、驻社区企业、居民之间的桥梁,代表自己组织成员的利益和诉求。居民们通过它,都有机会对以社区议会为中心的社区政府提供的所有服务直接参与管理和监督。
应该看到,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在社区内成立非政府组织的制度建构方面有很大进展,如小区内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等,但总的来说其发展仍不尽如人意。目前,我国除了宪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外,几乎还未形成其他成熟的营利性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可以说,我国社区自治组织单一,营利组织和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刚刚起步。政府可以先采取切实有效的扶持政策,包括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的支持,鼓励社区成立营利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让其发挥优势和特点,承担社区内政府政策失灵的一些管理和服务工作。此外,要同时建立非政府组织的公信力,完善其监督和考核体系。
第四,实现社区自治,必须充分发挥基层民主,让公民参与决策,增加政府决策的透明度。社区自治的核心就是居民自治。如瑞典政府绝大多数的政府文件是公开的,公众和媒体可以随时检查,斯德哥尔摩市的区政府直接面对居民提供各种服务,有问题可以到区政府直接反映。市、区实行政务公开,市民可以到市区政府查询,市、区都设立行政法院,处理个人与政府的纠纷。冰岛在人口比较集中的社区中引入信息化理念,尝试开发网上社区项目,社区居民通过密码或电子身份识别系统登录后,不仅能够轻松获取公共服务信息,还可以随时随地参与到公共事务的决策程序中。可以说,北欧社区居民参与社区事务,已经成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
当前,我国城市社区普遍存在着居民参与社区管理的自觉性还不够高、居民对居委会工作的认同度较低、对居委会开展的各种社区活动缺乏主动参与等问题,有的居民几乎从不参与社区的活动。面对这些问题,社区管理者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拓宽居民参与社区决策、参与社区管理的渠道。如选举居委会成员时,不仅仅是社区居民代表去选,要让社区居民都参与进来,也可以通过基层民主监督等形式,让居民了解社区,关心社区。同时组织多种活动,加强与社区居民的交流与沟通,形成自身独特的社区文化,进而提高社区的民主自治水平。
(责编/彭澜)
社区管理涉及的基本关系,是政府行为与社区行为的相互关系,虽然不同国家的社区管理各具特色,但是参与主体大致相同,主要是政府、社区自治组织、社区非营利组织、社区企业和社区居民。从这一角度看,国外城市社区管理模式可以概括为三种类型:政府主导模式、社区自治模式和混合模式。北欧国家的社区管理是社区自治模式的代表,大多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城市社区自治组织管理体系。由于各个国家行政体制不同,我们不能照搬北欧经验,但是可以借鉴他们的一些有益做法。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实现社区自治,必须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体系,合理界定政府管理社区的权限。所谓社区自治管理,就是政府对社区的干预主要以间接的方式进行,其主要职能是通过制定各种法律法规去规范社区内不同集团、组织、家庭和个人的行为,协调社区内各种利益关系并为社区成员的民主参与提供制度保障,而社区内的具体事务则完全实行自主自治,与政府部门并没有直接的联系。北欧国家很早就立法规定了不同行政管理层级的管理范围和权限,而且财权和事权相匹配,各级政府之间的职责不交叉,即使是瑞典的三级管理体制,相互也没有行政隶属关系。
目前,我国关于政府对社区管理的职能立法工作滞后,法制不健全,存在死角和盲点。因此,实现社区自治必须制定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配套制度,合理界定政府管理社区的权限,做到权力下放,增加社区的自治权力。此外,政府要不断完善社区内民主议事制度和程序,依法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社会公益事业,把社区管理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使社区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法律条文不能停留在书面上,要真正做到有法必依,使社区依法管理成为自觉行为,进而形成责权利明确、协调配合、互相制约、管理到位的新型社区管理体制。
第二,实现社区自治,必须切实保证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治性质,增强自治功能。北欧国家基本上都有政府举办的直接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的管理机构,虽然组织形式有所不同,但是体系是相似的。社区议会是权力机构。它下设若干个委员会,由社区居民民主选举产生。社区议会的功能是决定议会组成人员、对社区进行通盘规划、征税和制定预算、决定行政机构、组织社区听证会。社区政府是执行机构,它直接面对居民进行组织管理。北欧国家绝大多数城市,市(社区)政府直接面向居民服务,不设社区管理机构,但有服务点或窗口。如芬兰赫尔辛基市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则,设置了家政、老人照顾等服务点;丹麦欧登赛市设置了直接面向居民的综合服务处等。只有极少数大城市,城市政府按区域设置社区管理机构。如斯德哥尔摩市议会下辖14个社区管理委员会,相应有14个执行机构——社区管理处,承担具体工作。每个管理处下设7至8个科,具体负责幼儿园、托儿所、老年人等各项服务。社区政府虽然是行政组织,但由于中央政府、郡政府和市(社区)政府之间有明确的职能划分,故它在自己的职能范围内实行高度自治。
当前,我国实行的是“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社区管理体制。街道办事处是区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它内含于“两级政府”之中,同时管理着社区居委会,并通过它来处理大部分的社区事务。社区居委会变成了一个准政府的功能不清、职能杂多的行政组织。这对于发挥社区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相当不利。实现社区自治,必须让社区居委会在行政职能和自治职能中达到平衡,切实保证社区居委会的自治性质并增强其自治功能。要本着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产生社区居委会,同时其在人、财、物上实行高度自治。此外,要设立官方的监督机构,社区民间组织也可以监督其行为。这样可以增加居委会的民意色彩,成为真正的民意代表、民意综合和民意反映的组织,负责社区教育、服务、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第三,实现社区自治,必须充分发挥社区内非政府组织的作用,解决政府失灵领域的问题。社区自治管理趋于市场化、多元化是今后的发展趋势。在北欧国家,除了社区议会和社区政府两个主体性组织外,社区中还有众多的非政府组织,包括营利组织如社区企业,还有居民理事会、社区志愿者组织等非营利组织。营利性组织以提供社区服务获得收入;非营利性组织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拨款,组织、个人捐助等。它们是沟通政府、社区、驻社区企业、居民之间的桥梁,代表自己组织成员的利益和诉求。居民们通过它,都有机会对以社区议会为中心的社区政府提供的所有服务直接参与管理和监督。
应该看到,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在社区内成立非政府组织的制度建构方面有很大进展,如小区内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等,但总的来说其发展仍不尽如人意。目前,我国除了宪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外,几乎还未形成其他成熟的营利性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可以说,我国社区自治组织单一,营利组织和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刚刚起步。政府可以先采取切实有效的扶持政策,包括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的支持,鼓励社区成立营利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让其发挥优势和特点,承担社区内政府政策失灵的一些管理和服务工作。此外,要同时建立非政府组织的公信力,完善其监督和考核体系。
第四,实现社区自治,必须充分发挥基层民主,让公民参与决策,增加政府决策的透明度。社区自治的核心就是居民自治。如瑞典政府绝大多数的政府文件是公开的,公众和媒体可以随时检查,斯德哥尔摩市的区政府直接面对居民提供各种服务,有问题可以到区政府直接反映。市、区实行政务公开,市民可以到市区政府查询,市、区都设立行政法院,处理个人与政府的纠纷。冰岛在人口比较集中的社区中引入信息化理念,尝试开发网上社区项目,社区居民通过密码或电子身份识别系统登录后,不仅能够轻松获取公共服务信息,还可以随时随地参与到公共事务的决策程序中。可以说,北欧社区居民参与社区事务,已经成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
当前,我国城市社区普遍存在着居民参与社区管理的自觉性还不够高、居民对居委会工作的认同度较低、对居委会开展的各种社区活动缺乏主动参与等问题,有的居民几乎从不参与社区的活动。面对这些问题,社区管理者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拓宽居民参与社区决策、参与社区管理的渠道。如选举居委会成员时,不仅仅是社区居民代表去选,要让社区居民都参与进来,也可以通过基层民主监督等形式,让居民了解社区,关心社区。同时组织多种活动,加强与社区居民的交流与沟通,形成自身独特的社区文化,进而提高社区的民主自治水平。
(责编/彭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