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城市少数民族经营活动的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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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经商的现状
  
  经营民族特色产品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大致可以分成三类:一类是销售地方土特产品。一类是营销紧俏商品。一类是经营清真饮食。这一部分人员与城市工商、税务、市容、卫生等管理部门接触较多,因其不适应现代化城市而与城市管理部门之间发生较多的矛盾冲突。突出的问题是从事贩卖经营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员不服从城市管理部门的管理。他们往往在城市的繁华地带占道经营,严重影响了市容市貌、交通秩序和环境卫生,并且装聋卖傻不听劝阻。
  在东部一些发达的小城市,世居的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很少,因而也就没有清真寺。进城经商务工的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同胞,往往自发聚集起来搞宗教活动,甚至利用宗教教规私设场所,与当地有关宗教事务条例相违背。在与汉族居民或有关部门发生冲突时,不是通过法律解决,而往往召集大批的少数民族聚集在事件发生地,或到政府机关驻地上访,违犯了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当前管理城市少数民族经营活动中引发民族矛盾或民族问题的原因
  
  通过对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经商现状的分析,不难发现,对于城市管理者而言,少数民族外来人口是不可碰触的高压线。由于少数民族人员违法所特有的特点和原因,决定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必然存在着其他执法所不同的难处,笔者认为主要因为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存在:
  (一)民族利益是民族关系中的核心问题一。我国各民族间的联系首先是建立在经济联系基础之上的,经济关系是民族关系的核心内容,各民族之间的交往越来越多地表现在经济关系上。民族是利益的实体,经济问题是民族问题中首要的问题。区域发展的不平衡,经济成分的多元化,利益集团的多样化,各民族在根本利益完全一致的前提下,在经济活动中必然因具体利益上的差别而产生冲突。
  (二)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随着法制的健全,特别是入世后,政府的决策和行政管理面临越来越多法律问题。改革开放后,城市现代化发展十分迅速,城市管理的任务也越来越繁重。在城市管理法律法规以及管理体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随意执法就不可避免地出现在工作当中。最终造成了执法队伍的较差形象。此外,由于缺乏法律法规依据,加之各城市管理机构之间的权限不明,城市管理也只能在低水平徘徊,管理效能差。
  
  三、解决城市少数民族经营活动管理问题的对策与方法
  
  加强民族法制建设是实现我国依法治国战略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要加快民族法制建设,把城市流动少数民族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减少城市民族工作的随意性。依法加强对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管理是依法治市的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的体现,是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一)依法管理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经营活动
  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进入城市后,他们原有的生活方式和行为准则与城市生活方式存在着巨大的反差。因此,各级各类城市有关部门要以积极、热情的态度对待外来少数民族,对他们进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使他们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服从行政、工商、治安、交通、卫生等部门的管理,积极的帮助他们适应城市生活。
  城市民族工作部门要根据不同情况,反复宣传有关政策、法规,教育他们要依法经营,服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领导和教育;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市场管理,使流动少数民族合法经营,并为他们的经商活动创造良好条件;公安部门要做好少数民族流动经商人员的暂住登记发证和治安管理工作。
  (二)对少数民族流动经商人员给予扶持和帮助
  改革开放以前,城市民族工作以行政管理为主要方式。随着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大量增加,仅以单一的行政管理手段,难以适应城市民族工作内容的扩展,只有将管理与服务并重,积极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提供他们所需的服务和帮助,才能协调好城市民族关系,维护城市的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以成都市为例,为了帮助来蓉城的少数民族商人更好地开展商业活动,武侯区浆洗街党工委、办事处决定将武侯横街和洗面桥横街规划建成“民族用品一条街”,为少数民族地区和来蓉城的少数民族商人经商、办企业提供窗口,提供服务,提供优惠政策。办事处组织协调工商、税务、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集中到民族用品一条街现场办证、办公,提供一条龙服务。并规定,凡纳入民族用品一条街规划和管理的商家,实行定期定额纳税制,税赋从轻,给予优惠扶持政策。
  
  参考文献:
  [1]林均昌.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平等保护”[J].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3).
  [2]杨健吾: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问题研究[J].西南民族学院学报,2002(7).
  
  (作者简介:袁莎莎,女,湖北仙桃,汉族,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专业2007级研究生。张佩:女,湖北荆州,汉族,中南民族大学法学法理学专业2007级研究生。武媛媛:女,河南濮阳,回族,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专业2007级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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