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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竣工结算审核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许多因计价方法争议问题而产生的纠纷,其中,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一、 因合同计价方式产生的纠纷;
二、 因设计变更引起的纠纷;
三、 因工期拖延滋生问题及利息而产生的纠纷;
四、 因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导致的纠纷。
现就方面一,因合同计价方式产生的纠纷理解与解决例举进行分析。
在工程竣工结算审核中,我们审价人员首先要对工程建设合同、招投标文件及国家颁布的现行工程建设相关文件进行阅读与理解。在工程建设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会约定计价方法,这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发承包工程控制资金及支付工程款的基础。如果合同双方对于计价方法产生了纠纷且不能得到及时妥善解决,就必然会影响双方当事人的自身利益。
例举:某工程竣工结算审核。问题一,招标文件的要求与投标书承诺,合同计价方式均为固定总价合同;问题二,工程施工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合同计价方式为可调价合同,且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明确为:“以中标通知书价为基准;以工程量清单为基础;以建筑管理部门发布的同期基价适度调整”。
问题一分析理解:1、根据《招投标法》第10条规定,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2、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1)固定价合同,(2)可调价合同,(3)成本加酬金合同。依据以上条款,对招标文件与投标书进行了审核,并确认符合《招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结算审核时,是如何理解和认识的。建设单位的招标为公开招标并发布了招标公告,应为要约邀请;施工单位的投标,应为要约,程序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于支持。
问题二分析理解:合同计价方式约定为可调价合同,可是与问题一的计价方式约定不相符,应如何理解和把握。当然,《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对施工合同并无强制效力,需要当事人特别约定方可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效力。根据《招投标法》中标通知书应当遵守的规定,中标通知书是明确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是以其為根本,双方彼此的承诺,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双方也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以此条款,合同的计价方式已背离了招标文件要求与投标书承诺合同计价方式,这里暂且不论,那么,如何解决,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当工程有关文件内容条款有冲突时,合同文件的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合同协议书首先是第一位,故应按合同计价方式约定可调价进行结算调整。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中:以中标通知书价为基准。中标通知书是确定施工单位的合法程序,以此确定合法程序的中标施工单位,与工程计价无直接联系,“中标通知书价”应理解为施工单位的投标书所报预算定额子目单价,这里进一步明确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经济签证所发生的工程量增减,单价均以投标书所报预算定额子目单价为基准,且子目应与投标子目内容相同,方可参照执行;以工程量清单为基础。我国目前建设工程计价方法有两种,定额计价法和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此招标文件要求的计价方法为定额计价法,“工程量清单为基础”有误,应理解为结算工程量在投标预算基础上,可根据设计变更和现场经济签证进行调整;以建筑管理部门发布的同期基价适度调整。这句话有两层意思,其一应理解为组成定额直接费材料费中的主要材料价格调整,其二“同期基价适度调整”在审核结算时应会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开会,根据实际每月施工进度完成的工作量占整个施工期完成工作量的比例,与建筑管理部门发布的同期材料指导价进行调整,并在会议上明确适度调整系数。
总之,要做好造价审核工作,一是要具备独立编制审核造价的能力;二是要把合同里涉及到价值的条款全部理解,具体分析;三是努力增加实践经验;四是要不断体会和总结工作。
一、 因合同计价方式产生的纠纷;
二、 因设计变更引起的纠纷;
三、 因工期拖延滋生问题及利息而产生的纠纷;
四、 因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导致的纠纷。
现就方面一,因合同计价方式产生的纠纷理解与解决例举进行分析。
在工程竣工结算审核中,我们审价人员首先要对工程建设合同、招投标文件及国家颁布的现行工程建设相关文件进行阅读与理解。在工程建设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会约定计价方法,这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发承包工程控制资金及支付工程款的基础。如果合同双方对于计价方法产生了纠纷且不能得到及时妥善解决,就必然会影响双方当事人的自身利益。
例举:某工程竣工结算审核。问题一,招标文件的要求与投标书承诺,合同计价方式均为固定总价合同;问题二,工程施工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合同计价方式为可调价合同,且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明确为:“以中标通知书价为基准;以工程量清单为基础;以建筑管理部门发布的同期基价适度调整”。
问题一分析理解:1、根据《招投标法》第10条规定,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2、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1)固定价合同,(2)可调价合同,(3)成本加酬金合同。依据以上条款,对招标文件与投标书进行了审核,并确认符合《招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结算审核时,是如何理解和认识的。建设单位的招标为公开招标并发布了招标公告,应为要约邀请;施工单位的投标,应为要约,程序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于支持。
问题二分析理解:合同计价方式约定为可调价合同,可是与问题一的计价方式约定不相符,应如何理解和把握。当然,《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对施工合同并无强制效力,需要当事人特别约定方可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效力。根据《招投标法》中标通知书应当遵守的规定,中标通知书是明确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是以其為根本,双方彼此的承诺,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双方也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以此条款,合同的计价方式已背离了招标文件要求与投标书承诺合同计价方式,这里暂且不论,那么,如何解决,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当工程有关文件内容条款有冲突时,合同文件的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合同协议书首先是第一位,故应按合同计价方式约定可调价进行结算调整。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中:以中标通知书价为基准。中标通知书是确定施工单位的合法程序,以此确定合法程序的中标施工单位,与工程计价无直接联系,“中标通知书价”应理解为施工单位的投标书所报预算定额子目单价,这里进一步明确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经济签证所发生的工程量增减,单价均以投标书所报预算定额子目单价为基准,且子目应与投标子目内容相同,方可参照执行;以工程量清单为基础。我国目前建设工程计价方法有两种,定额计价法和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此招标文件要求的计价方法为定额计价法,“工程量清单为基础”有误,应理解为结算工程量在投标预算基础上,可根据设计变更和现场经济签证进行调整;以建筑管理部门发布的同期基价适度调整。这句话有两层意思,其一应理解为组成定额直接费材料费中的主要材料价格调整,其二“同期基价适度调整”在审核结算时应会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开会,根据实际每月施工进度完成的工作量占整个施工期完成工作量的比例,与建筑管理部门发布的同期材料指导价进行调整,并在会议上明确适度调整系数。
总之,要做好造价审核工作,一是要具备独立编制审核造价的能力;二是要把合同里涉及到价值的条款全部理解,具体分析;三是努力增加实践经验;四是要不断体会和总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