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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女士存在证券公司账户上的资金被弟弟擅自取走了十几万元,她不向弟弟追讨,而是要求证券公司赔偿。近日,江苏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纠纷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真相:弟弟取走了
姐姐证券资金
俞卫是淮安市一家保险公司的职员。1999年6月,俞卫在一家证券公司开设了账户,委托弟弟俞承进行股票交易。出于对弟弟的信任,俞卫9年来一直没有查过账户上的资金。2007年5月15日,因为父亲生病住院需要用钱,俞卫找不到俞承,就和丈夫到证券公司取钱。这时,俞卫发现账户上的股票、资金比实际情况少了十几万元!俞卫立即向证券公司查询,工作人员出具了其账户多年来的资金变动情况表。俞卫发现,自2002年8月12日起,其账户资金多次被他人提取,至2005年3月29日共被提取29笔,计13.7万元。
俞卫从来没有从这个账户取过钱,那么到底是谁取的呢?经交涉,证券公司向俞卫提供了取款凭单等原始资料。俞卫这才知道,竟然是弟弟多次以代理人的名义提取了她的资金。俞卫向证券公司提出抗议,说:“你们凭什么允许弟弟取走我的钱?”证券公司立即向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并冻结了俞承在该营业部开设的资金账户。
5月23日,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对俞承进行调查。俞承交代:姐姐从没有委托过他存取资金,但他有时急需用钱,就从账户上开单,经过证券公司审批后取款。他想先借用以后再悄悄地把钱补存进去,但却一直没有找到钱补这个窟窿。俞承多次与证券公司交涉,要求解冻自己的资金账户。5月24日、25日,证券公司同意俞承取走10万元,账户上还剩195385.90元。
5月25日,证券公司向俞卫发出一份告知函,要求她立即修改账户的相关密码,以防止上述情况再次发生;俞承账户现有一定资金,如俞卫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维护自身权益,请务必于29日上午9时前书面告知证券公司。该告知函通过特快专递邮寄到俞卫的单位,但俞卫逾期没有给予证券公司任何答复。而俞承在此期间多次要求取款,在不胜烦扰之下,证券公司便同意俞承取走了其账户上的资金。
起诉:姐姐要求
证券公司赔偿
10月17日,俞卫将证券公司诉至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因违规操作被弟弟取走的存款损失13.7万元及利息5000元。10月29日,证券公司向市公安局清浦分局报案。12月26日,清浦分局对俞承诈骗一案正式立案。
2008年3月17日,清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俞卫陈述,弟弟在取走她账户上的资金时,仅提供了密码和俞承的身份证号码,没有在取款凭单上填写她的身份证号码,也没有她的委托取款手续。因此,证券公司属于严重违规操作,给她带来损失,应予以赔偿。虽然是自己的弟弟取走了钱,但俞卫是将资金放在证券公司丢失的,所以只向证券公司索赔。而且,她在出事之后一直没有找到俞承。
证券公司辩称:俞卫的账户资金被俞承提取,其主要原因是她将密码告诉了俞承。俞卫与俞承又是姐弟关系,且俞承一直从事股票交易,因此俞承的取款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在俞卫告知证券公司其资金被提取后,营业部立即冻结了俞承账户上的近30万元资金。俞承母亲曾经与证券公司交涉,称这是家事,与证券公司无关。俞承也一再说其父亲住院急需用钱,证券公司才让他提取了10万元,但仍然冻结了账户中的剩余资金。公司向俞卫邮寄了告知函,表明他们已采取了有效措施,足以挽回俞卫的损失,但她在规定时间内并未给予任何答复。
判决:姐姐、证券公司
都有责
清浦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证券公司有义务保证俞卫资金账户中的资金安全。证券公司未依交易规则行事,在没有核对身份证和委托手续的情况下,违规办理取款手续,致使俞卫资金被他人取走,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俞卫虽未委托俞承取款,但是将密码告知了对方,使账户存在安全隐患,且长期疏于监管,导致俞承利用密码取走其资金。因此,俞卫也有一定过错。另外,证券公司在向俞卫发出告知函时,俞承的账户上尚有195385.90元,足以弥补俞卫的损失,这应视为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扩大损失的行为。而俞卫对此没有任何答复,属于对自己权利或者事务的疏怠应承担一定的后果。
综上,俞卫的资金存款被他人冒领,俞卫、证券公司均存在过错,应分别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公平原则,法院综合评价各方当事人的过错责任大小后,对俞卫要求证券公司赔偿的13.7万元资金中的7.81万元予以支持,其余部分及5000元利息则不予支持。
5月6日,俞卫不服一审判决,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5月27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俞卫的上诉理由为:证券公司违规操作是造成自己账户资金丢失的根本原因,其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一审判决没有支持俞卫利息损失的请求属于审判不当。证券公司则辩称:虽然一审判决证券公司承担57%的责任欠妥,但仍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6月17日,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证券公司作为资金保管方,有义务保证客户的资金安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健全查检制度防范股票盗卖的通知》第六条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在办理投资者提款手续时,应当认真核对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和资金卡,原则上要求本人提取,并在核对账户后由提款人在取款凭证上签名,对大额提款应由证券机构的业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提取。”证券公司的《取款凭单》上也注明:“取款时需由开户人凭本人身份证或由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办理。”而本案中,俞承以俞卫的名义取款,但并没有提供俞卫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卡和资金卡,俞承的取款不符合前述规定。
由于证券公司违规操作导致俞卫账户上的资金被他人取走,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俞卫将账户的密码告诉了俞承,给后者提取资金提供了便利,她也有一定过错,特别是证券公司采取措施禁止俞承取款,并且及时告知俞卫。虽然证券公司禁止俞承取款的措施不具有合法性,但如果俞卫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可以挽回损失。而俞卫在接到告知函后,怠于行使权力,导致其损失形成自身也有一定责任。一审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酌定分担责任没有明显不当之处。关于俞卫主张的利息,因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一审不支持该诉讼请求也无不当。所以,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是合乎法律的。
江西德兴市人民法院戴新华
(文中所涉人物均为化名)
栏目管理/黄婉琼 编辑/李贤平
E-mail:[email protected]
真相:弟弟取走了
姐姐证券资金
俞卫是淮安市一家保险公司的职员。1999年6月,俞卫在一家证券公司开设了账户,委托弟弟俞承进行股票交易。出于对弟弟的信任,俞卫9年来一直没有查过账户上的资金。2007年5月15日,因为父亲生病住院需要用钱,俞卫找不到俞承,就和丈夫到证券公司取钱。这时,俞卫发现账户上的股票、资金比实际情况少了十几万元!俞卫立即向证券公司查询,工作人员出具了其账户多年来的资金变动情况表。俞卫发现,自2002年8月12日起,其账户资金多次被他人提取,至2005年3月29日共被提取29笔,计13.7万元。
俞卫从来没有从这个账户取过钱,那么到底是谁取的呢?经交涉,证券公司向俞卫提供了取款凭单等原始资料。俞卫这才知道,竟然是弟弟多次以代理人的名义提取了她的资金。俞卫向证券公司提出抗议,说:“你们凭什么允许弟弟取走我的钱?”证券公司立即向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并冻结了俞承在该营业部开设的资金账户。
5月23日,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对俞承进行调查。俞承交代:姐姐从没有委托过他存取资金,但他有时急需用钱,就从账户上开单,经过证券公司审批后取款。他想先借用以后再悄悄地把钱补存进去,但却一直没有找到钱补这个窟窿。俞承多次与证券公司交涉,要求解冻自己的资金账户。5月24日、25日,证券公司同意俞承取走10万元,账户上还剩195385.90元。
5月25日,证券公司向俞卫发出一份告知函,要求她立即修改账户的相关密码,以防止上述情况再次发生;俞承账户现有一定资金,如俞卫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维护自身权益,请务必于29日上午9时前书面告知证券公司。该告知函通过特快专递邮寄到俞卫的单位,但俞卫逾期没有给予证券公司任何答复。而俞承在此期间多次要求取款,在不胜烦扰之下,证券公司便同意俞承取走了其账户上的资金。
起诉:姐姐要求
证券公司赔偿
10月17日,俞卫将证券公司诉至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因违规操作被弟弟取走的存款损失13.7万元及利息5000元。10月29日,证券公司向市公安局清浦分局报案。12月26日,清浦分局对俞承诈骗一案正式立案。
2008年3月17日,清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俞卫陈述,弟弟在取走她账户上的资金时,仅提供了密码和俞承的身份证号码,没有在取款凭单上填写她的身份证号码,也没有她的委托取款手续。因此,证券公司属于严重违规操作,给她带来损失,应予以赔偿。虽然是自己的弟弟取走了钱,但俞卫是将资金放在证券公司丢失的,所以只向证券公司索赔。而且,她在出事之后一直没有找到俞承。
证券公司辩称:俞卫的账户资金被俞承提取,其主要原因是她将密码告诉了俞承。俞卫与俞承又是姐弟关系,且俞承一直从事股票交易,因此俞承的取款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在俞卫告知证券公司其资金被提取后,营业部立即冻结了俞承账户上的近30万元资金。俞承母亲曾经与证券公司交涉,称这是家事,与证券公司无关。俞承也一再说其父亲住院急需用钱,证券公司才让他提取了10万元,但仍然冻结了账户中的剩余资金。公司向俞卫邮寄了告知函,表明他们已采取了有效措施,足以挽回俞卫的损失,但她在规定时间内并未给予任何答复。
判决:姐姐、证券公司
都有责
清浦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证券公司有义务保证俞卫资金账户中的资金安全。证券公司未依交易规则行事,在没有核对身份证和委托手续的情况下,违规办理取款手续,致使俞卫资金被他人取走,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俞卫虽未委托俞承取款,但是将密码告知了对方,使账户存在安全隐患,且长期疏于监管,导致俞承利用密码取走其资金。因此,俞卫也有一定过错。另外,证券公司在向俞卫发出告知函时,俞承的账户上尚有195385.90元,足以弥补俞卫的损失,这应视为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扩大损失的行为。而俞卫对此没有任何答复,属于对自己权利或者事务的疏怠应承担一定的后果。
综上,俞卫的资金存款被他人冒领,俞卫、证券公司均存在过错,应分别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公平原则,法院综合评价各方当事人的过错责任大小后,对俞卫要求证券公司赔偿的13.7万元资金中的7.81万元予以支持,其余部分及5000元利息则不予支持。
5月6日,俞卫不服一审判决,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5月27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俞卫的上诉理由为:证券公司违规操作是造成自己账户资金丢失的根本原因,其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一审判决没有支持俞卫利息损失的请求属于审判不当。证券公司则辩称:虽然一审判决证券公司承担57%的责任欠妥,但仍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6月17日,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证券公司作为资金保管方,有义务保证客户的资金安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健全查检制度防范股票盗卖的通知》第六条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在办理投资者提款手续时,应当认真核对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和资金卡,原则上要求本人提取,并在核对账户后由提款人在取款凭证上签名,对大额提款应由证券机构的业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提取。”证券公司的《取款凭单》上也注明:“取款时需由开户人凭本人身份证或由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办理。”而本案中,俞承以俞卫的名义取款,但并没有提供俞卫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卡和资金卡,俞承的取款不符合前述规定。
由于证券公司违规操作导致俞卫账户上的资金被他人取走,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俞卫将账户的密码告诉了俞承,给后者提取资金提供了便利,她也有一定过错,特别是证券公司采取措施禁止俞承取款,并且及时告知俞卫。虽然证券公司禁止俞承取款的措施不具有合法性,但如果俞卫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可以挽回损失。而俞卫在接到告知函后,怠于行使权力,导致其损失形成自身也有一定责任。一审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酌定分担责任没有明显不当之处。关于俞卫主张的利息,因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一审不支持该诉讼请求也无不当。所以,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是合乎法律的。
江西德兴市人民法院戴新华
(文中所涉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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