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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建筑工程的质量对于社会的安定,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有着重要作用,本文在分析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基本情况的基础之上分析了如何提升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措施。
【关键词】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措施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和城市化步伐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规模不断大大,人们对建设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本着对国家,对人民生产生活以及财产安全负责任的工作态度,切实提高和促进建筑行业质量管理的发展水平。本文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发展历程、意义入手,着重分析了当前工程质量管理的形势和影响因素,归纳总结提升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措施。
1、我国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的简要回顾
我国从1984年起建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按照政府职能在监督管理中的作用和位置可分为三个发展阶段,即:全面监督阶段、被动监督阶段和主动监督阶段。
1.1(1984—2000年):全面監督阶段
1984年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4]123号)明确提出:改革工程质量监督办法。随后,建设部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规定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范围、监督程序、监督性质、监督费用和机构人员编制、监督与检测的关系。该制度还是较好的符合我国当时的社会形势,对遏制严重的工程质量事故,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该制度本身的问题越发明显,尤其是八十年代末期监理制度被引入我国后,监督机构与监理企业的关系问题,引发了人们的议论。甚至有人认为,应当将监督机构改为企业,推向社会,采取社会监管方式。
1.2(2000—2010年):被动监督阶段
2000年1月30日颁布实施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随后,建设部发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对工程质量监督方式由核验制改为备案制,这一制度是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的第二次重大变革。2003年,建设部发布《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重新明确了质量监督的基本概念、监督范围、监督内容和工作要求。随着情况的变化,制度运行中也逐渐暴露一些带有普遍性的、新的问题如:一是沿用多年的“三到位”的监督方式在某种程度上已经不能适应工作任务的需要,预约式的“三到位”检查,达不到了解掌握“正常施工状况下工程质量”的目的。二是长期形成的“重实体轻行为”的监督习惯以及监督人员执法意识不强等多种因素影响,监督机构以行政执法为核心的工作机制尚未建立。
1.3(2010年9月—至今):主动监督阶段
2010年9月1日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以下简称5号令)的颁布施行和《工程质量监督导则》的废止,这是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的第三次重大转变。部令有以下特点:
一是明确了监督机构性质。这是我国政府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肯定了监督机构的行政执法机构性质。是对监督站行政执法机构性质的确认,是认定监督机构性质的最直接的法律依据。
二是对质量监督方式作出重大调整,将监督方式改为以抽查为主。除了对工程竣工验收需要到位监督以外,部令明确将对工程实体质量、质量行为和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质量的监督方式规定为抽查,大大地减少了《工程质量监督导则》规定的过多的“应当”检查即“必查”的内容,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明确了质量监督的内容和程序。
2、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措施
2.1、转变监督工作模式
目前大部分监督站仍然延续沿袭了十几年的单一实体质量监督、预约通知式的监督检查方式等传统监督模式。根据近年来工程建设呈现体量大、技术难度高等特征。监督机构应实现从单一实体监督的模式而转变为对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行为的监督。监督人员在日常质量监督工作中不应只检查工程实体质量,更应该透过工程实体质量转为对各方责任主体的管理行为、质保体系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和现场施工人员的到位履职情况等。把对工程实体的监督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的切入点,以检查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行为为最终目的。把对工程实体的监管转变为对“人”的监管,施工质保体系人员要到位,到位人员要真实,现场人员要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把对参建各方放在工程质量责任第一要位。实现由实体质量监督向质量行为监督发生转变。
转变监督方式变监督工作被动通知向主动抽查的转变。由提前通知式监督形式向随机抽查、巡查等形式的转变。《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第三十条明确“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此条已经明确了施工单位的职责,在工程施工完毕隐蔽之前应该通知工程所在地的监督机构。监督人员接到施工单位通知开展抽查工作,应当在监理单位检查合格基础上进行的随机抽查,这种检查相对被动。因此监督人员在不被告知时也可主动出击检查,变被动检查为主动抽查,随机检查现场施工质量和人员的工作状态和到岗履职情况。
因此,监督人员在监督工作中要采取通知检查、随机检查和工程质量巡查等相结合的检查方式,建立主动检查、随时检查、随机检查和“扫大街”检查的新型机制,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为主要目的,以保证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竣工验收等阶段的质量监督检查为主要内容,采取对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为主要方式,以竣工验收备案制为主要手段,改变原来通知式的监督检查方式,强化随机抽查和巡查联动机制,现场核查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保证检查内容和部位能够真实地反映施工的质量状况。
2.2、提高监督人员素质
在我国,对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来实施的,这些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或机构的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能否顺利进行,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有待于进一步的提高。首先,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认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能够保证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保证建筑建成之后的有效运行,管理人员不仅要认识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重要性,还应该认识到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必须保证建筑的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符合建筑设计及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其次,加强对于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的认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管理人员不仅要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是在法律的指导下进行的,而且还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充分的认识和理解,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顺利进行。同时,这种行为也将不断促进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健全。最后,管理人员要不断提高自己的管理水平。管理者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对于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的有效进行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管理人员应该不断学习,更新自己的思想和理念,培养自身的创新能力,在此基础上制定科学合理的发展规划和目标,调动监督机构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或机构的工作效率。 2.3、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制
监督管理体制完善的管理制度是一项工作顺利开展的要保障。因此,一定要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强化监督执法力度。5号令为现阶段我国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提供了新的依据。部令明确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和定位,规范监督程序和内容,转变监管方式、强化监督巡查和抽查。严格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加强继续教育,提高监督人员执法水平,提高监管效能。根据建筑市场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的制定出质量监管制度,并要认真落实,促使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化、規范化,从而提高工程质量监督执法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加强日常监督,重点工程重点监察,可以采取定期全面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加强对建设过程中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以及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经常组织开展专项、综合、联合执法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实效性。
2.4、强化监理单位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对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一定要强化监理单位的监管工作。对于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质量生产职责做出明确规定,监理单位需要细化和真正落实质量生产监理责任;监理单位要全面梳理工程情况,明确监理的部位和监理的重点内容并完全纳入到监理规划之中,重点对对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的资质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施工单位的质量生产保证体系、质量通病防治措施、对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培训情况等进行严格检查。在督促施工单位加强质量问题防护等方面,要明确建设单位在施工准备、施工及工程竣工等阶段监理单位监理工作的程序和措施,要充分发挥出监理单位的监督作用。
2.5、重视施工前的质量监管
严格监督质量责任主体各方注册审查与施工过程中的检查。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时,必须认真审查责任主体提供的资料,表现为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质保体系和人员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施工过程中,检查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人员资格是否落实到位;监督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竣工验收过程中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人员到位等情况。强化质量责任,采取人员到位签名制度,并存入监督档案。审查施工单位竣工报告、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报告、监理单位质量评估报告、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检查报告是否客观真实,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2.6、创新工程质量监督手段。
近年来,我国工程建设每年保持在20%左右的增长速度增长,而监督人员的数量却一直保持不变,面对着监督工作紧、任务重的重大问题,传统的监督模式面临巨大挑战。5号令出台后,对监督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新形势下监督机构迫切需要一种科学的监督方式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充分利用标准化、信息化和现代科技技术,重点研究和推进质量监管手段的改进,严格工程质量监督执法程序和内容,规范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行为,做到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相互制约,质量责任清晰可辨,质量管理痕迹有据可查,执法过程逐步规范,监管手段先进有效。采用统一的监督模式和制式,要求监督人员采用统一监督做法,实现监督工作标准化,可以规范各方责任主体统一质量行为,改变现场管理的随意性和客观性,改变百个工地百张面孔的局面。
3、结语
结通过全文的简单分析,我们发现了目前建筑工程中的质量监管问题核心所在,也适当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法,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通过实践和应用逐渐找到更合适的解决方法,让建筑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管效率不断提升,只有这样才能为建筑行业开辟更广阔的发展前景。
参考文献:
[1]董新.如何提升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措施的分析[J].科技创业家,2014,02:50.
[2]王世雄.提升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措施探析[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3,17:247.
[3]陈巍.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的措施探讨[J].江西建材,2013,04:289-290.
[4]张宗刚.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措施之我见[J].科技创业家,2013,18:36.
[5]王志刚.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分析[A].河南省土木建筑学会.河南省土木建筑学会2008年学术交流会论文集[C].河南省土木建筑学会,2008:2.
【关键词】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措施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和城市化步伐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规模不断大大,人们对建设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本着对国家,对人民生产生活以及财产安全负责任的工作态度,切实提高和促进建筑行业质量管理的发展水平。本文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发展历程、意义入手,着重分析了当前工程质量管理的形势和影响因素,归纳总结提升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措施。
1、我国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的简要回顾
我国从1984年起建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按照政府职能在监督管理中的作用和位置可分为三个发展阶段,即:全面监督阶段、被动监督阶段和主动监督阶段。
1.1(1984—2000年):全面監督阶段
1984年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4]123号)明确提出:改革工程质量监督办法。随后,建设部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规定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范围、监督程序、监督性质、监督费用和机构人员编制、监督与检测的关系。该制度还是较好的符合我国当时的社会形势,对遏制严重的工程质量事故,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该制度本身的问题越发明显,尤其是八十年代末期监理制度被引入我国后,监督机构与监理企业的关系问题,引发了人们的议论。甚至有人认为,应当将监督机构改为企业,推向社会,采取社会监管方式。
1.2(2000—2010年):被动监督阶段
2000年1月30日颁布实施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随后,建设部发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对工程质量监督方式由核验制改为备案制,这一制度是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的第二次重大变革。2003年,建设部发布《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重新明确了质量监督的基本概念、监督范围、监督内容和工作要求。随着情况的变化,制度运行中也逐渐暴露一些带有普遍性的、新的问题如:一是沿用多年的“三到位”的监督方式在某种程度上已经不能适应工作任务的需要,预约式的“三到位”检查,达不到了解掌握“正常施工状况下工程质量”的目的。二是长期形成的“重实体轻行为”的监督习惯以及监督人员执法意识不强等多种因素影响,监督机构以行政执法为核心的工作机制尚未建立。
1.3(2010年9月—至今):主动监督阶段
2010年9月1日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以下简称5号令)的颁布施行和《工程质量监督导则》的废止,这是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的第三次重大转变。部令有以下特点:
一是明确了监督机构性质。这是我国政府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肯定了监督机构的行政执法机构性质。是对监督站行政执法机构性质的确认,是认定监督机构性质的最直接的法律依据。
二是对质量监督方式作出重大调整,将监督方式改为以抽查为主。除了对工程竣工验收需要到位监督以外,部令明确将对工程实体质量、质量行为和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质量的监督方式规定为抽查,大大地减少了《工程质量监督导则》规定的过多的“应当”检查即“必查”的内容,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明确了质量监督的内容和程序。
2、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措施
2.1、转变监督工作模式
目前大部分监督站仍然延续沿袭了十几年的单一实体质量监督、预约通知式的监督检查方式等传统监督模式。根据近年来工程建设呈现体量大、技术难度高等特征。监督机构应实现从单一实体监督的模式而转变为对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行为的监督。监督人员在日常质量监督工作中不应只检查工程实体质量,更应该透过工程实体质量转为对各方责任主体的管理行为、质保体系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和现场施工人员的到位履职情况等。把对工程实体的监督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的切入点,以检查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行为为最终目的。把对工程实体的监管转变为对“人”的监管,施工质保体系人员要到位,到位人员要真实,现场人员要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把对参建各方放在工程质量责任第一要位。实现由实体质量监督向质量行为监督发生转变。
转变监督方式变监督工作被动通知向主动抽查的转变。由提前通知式监督形式向随机抽查、巡查等形式的转变。《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第三十条明确“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此条已经明确了施工单位的职责,在工程施工完毕隐蔽之前应该通知工程所在地的监督机构。监督人员接到施工单位通知开展抽查工作,应当在监理单位检查合格基础上进行的随机抽查,这种检查相对被动。因此监督人员在不被告知时也可主动出击检查,变被动检查为主动抽查,随机检查现场施工质量和人员的工作状态和到岗履职情况。
因此,监督人员在监督工作中要采取通知检查、随机检查和工程质量巡查等相结合的检查方式,建立主动检查、随时检查、随机检查和“扫大街”检查的新型机制,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为主要目的,以保证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竣工验收等阶段的质量监督检查为主要内容,采取对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为主要方式,以竣工验收备案制为主要手段,改变原来通知式的监督检查方式,强化随机抽查和巡查联动机制,现场核查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保证检查内容和部位能够真实地反映施工的质量状况。
2.2、提高监督人员素质
在我国,对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来实施的,这些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或机构的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能否顺利进行,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有待于进一步的提高。首先,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认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能够保证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保证建筑建成之后的有效运行,管理人员不仅要认识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重要性,还应该认识到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必须保证建筑的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符合建筑设计及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其次,加强对于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的认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管理人员不仅要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是在法律的指导下进行的,而且还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充分的认识和理解,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顺利进行。同时,这种行为也将不断促进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健全。最后,管理人员要不断提高自己的管理水平。管理者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对于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的有效进行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管理人员应该不断学习,更新自己的思想和理念,培养自身的创新能力,在此基础上制定科学合理的发展规划和目标,调动监督机构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或机构的工作效率。 2.3、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制
监督管理体制完善的管理制度是一项工作顺利开展的要保障。因此,一定要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强化监督执法力度。5号令为现阶段我国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提供了新的依据。部令明确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和定位,规范监督程序和内容,转变监管方式、强化监督巡查和抽查。严格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加强继续教育,提高监督人员执法水平,提高监管效能。根据建筑市场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的制定出质量监管制度,并要认真落实,促使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化、規范化,从而提高工程质量监督执法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加强日常监督,重点工程重点监察,可以采取定期全面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加强对建设过程中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以及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经常组织开展专项、综合、联合执法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实效性。
2.4、强化监理单位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对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一定要强化监理单位的监管工作。对于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质量生产职责做出明确规定,监理单位需要细化和真正落实质量生产监理责任;监理单位要全面梳理工程情况,明确监理的部位和监理的重点内容并完全纳入到监理规划之中,重点对对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的资质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施工单位的质量生产保证体系、质量通病防治措施、对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培训情况等进行严格检查。在督促施工单位加强质量问题防护等方面,要明确建设单位在施工准备、施工及工程竣工等阶段监理单位监理工作的程序和措施,要充分发挥出监理单位的监督作用。
2.5、重视施工前的质量监管
严格监督质量责任主体各方注册审查与施工过程中的检查。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时,必须认真审查责任主体提供的资料,表现为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质保体系和人员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施工过程中,检查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人员资格是否落实到位;监督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竣工验收过程中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人员到位等情况。强化质量责任,采取人员到位签名制度,并存入监督档案。审查施工单位竣工报告、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报告、监理单位质量评估报告、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检查报告是否客观真实,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2.6、创新工程质量监督手段。
近年来,我国工程建设每年保持在20%左右的增长速度增长,而监督人员的数量却一直保持不变,面对着监督工作紧、任务重的重大问题,传统的监督模式面临巨大挑战。5号令出台后,对监督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新形势下监督机构迫切需要一种科学的监督方式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充分利用标准化、信息化和现代科技技术,重点研究和推进质量监管手段的改进,严格工程质量监督执法程序和内容,规范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行为,做到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相互制约,质量责任清晰可辨,质量管理痕迹有据可查,执法过程逐步规范,监管手段先进有效。采用统一的监督模式和制式,要求监督人员采用统一监督做法,实现监督工作标准化,可以规范各方责任主体统一质量行为,改变现场管理的随意性和客观性,改变百个工地百张面孔的局面。
3、结语
结通过全文的简单分析,我们发现了目前建筑工程中的质量监管问题核心所在,也适当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法,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通过实践和应用逐渐找到更合适的解决方法,让建筑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管效率不断提升,只有这样才能为建筑行业开辟更广阔的发展前景。
参考文献:
[1]董新.如何提升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措施的分析[J].科技创业家,2014,02:50.
[2]王世雄.提升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措施探析[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3,17:247.
[3]陈巍.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的措施探讨[J].江西建材,2013,04:289-290.
[4]张宗刚.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措施之我见[J].科技创业家,2013,18:36.
[5]王志刚.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分析[A].河南省土木建筑学会.河南省土木建筑学会2008年学术交流会论文集[C].河南省土木建筑学会,20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