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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质监行政执法中,有时会遇到这样的案例:某县质监局对某建材公司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经案审会讨论决定给予10000元罚款,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该建材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处罚决定,该县质监局到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法院送达强制执行通知书时,在该建材公司地址上已是另一家公司,与申请强制执行的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等项均不相符,后经核查,该建材公司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为逃避行政处罚,对公司进行了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