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财产保全制度在我国目前经济形势下,对防止诉争当事人恶意转移、藏匿、毁损或挥霍在其下占有争议财产或有关财产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诉讼财产保全制度规定过于简单,实践中没有统一标准,在司法及实践中都存在一些欠缺,其在一些细节上仍有待改进。本文从财产保全的担保、财产保全期限、以及财产保全执行几个方面进行了阐述,以述对我国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进行完善。
关键词:财产保全;适用;执行;担保
一、关于我国诉讼中财产保全制度完善的建议
(一)完善保全制度中关于担保的适用
1.适当减轻或免除特殊案件申请人担保数额要求
在诉讼前保全中,法律规定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财产才能启动财产保全程序。在诉讼中虽然是可以要求提供担保,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几乎都是要求责令申请人须提供担保才给予财产保全。因此,建议要求申请人为提供担保因其申请财产保全担保与可能对对方造成的损失数额来进行担保,从而也可减轻申请人的负担。“众所周知,任何法律都有其局限性,制定法具有抽象性或原则性,社会生活是具体的、灵活的”。①特殊情形下建议法律在财产保全担保制度中应赋予法院相应裁量权,使当事人担保数额可以少于请求保全的数额,或以相当于保全不当可能造成保全数额来进行担保。
2.加强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要求解除条件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5 条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当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要求解除保全时,除申请人同意接受外,还须符合提供担保要与原保全财产价值相当,也还要优于原保全物变现条件,利用等值原则和变现优先原则作为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解除保全要求。根据这些要求,法院要严格予以审查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是否符合解除保全要件,只有这样才能更加有利于财产保全制度完善实施。
(二)明确规定做出财产保全期限及完善保全范围
1.明确规定做出财产保全期限
由于除“紧急情况”以外的情况,法院从何时采取保全措施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这将导致在审判实践中各级法院没有统一的时间限定,造成现实中各个法院执行法律不一。所以,建议法院在接到财产保全申请时,不管是在诉讼前紧急情况下,还是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都应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只有通过这种方式,各法院执行才能得到及时统一,从而能更好实施好财产保全制度。
2.对申请人担保财产也进行保全措施
在诉讼财产保全中,对申请人担保财产也进行保全,其目的在于当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错误而给被申请人财产遭受损失时能得到救济。如果不对申请人的担保财产进行保全的话,可能会使该担保财产毁灭、受损等其他原因,从而有可能会使在保全发生错误时,导致被申请人获得赔偿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在财产保全中,法院也要对申请人担保财产进行保全,可通过限制申请人处分其财产或暂且交由法院保管其财产等措施对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进行保全。
(三)完善保全执行制度
1.强化财产保全协助执行
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执行会遭到来自不同部门以及相关人员的阻力,他们不给予配合,影响了保全执行措施及时执行。这样的阻碍不仅给诉讼申请人带来了影响,而且也给司法部门带来了影响,这极大严重影响了诉讼财产保全的执行措施。因此,针对这样情形,建议增加其在执行中遇到相关部门以及相关人员采取措施来防止这样受阻情形存在。尤其是对于拒不配合法院执行、阻碍法院执行相关单位以及相关人员,法院可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还可以对相关人员以及主要负责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也还可以向相关人员的所在单位提出一些司法建议等一些措施来减少受阻的情形出现,从而来保障财产保全有效执行,使得申请人的利益可以得到很好保护免受可能遭受的损失,同时,也维护了司法权威。
2.规范财产保全裁定执行
由于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法院做出财产保全裁定时间以及裁定后的执行时间,从而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以至于各个法院的做法不统一。这样就很不利于提高法官办案效力,不利于及时解决问题,不利于司法的统一性。虽然,民事诉讼法第92条中规定:“裁定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但是在实践中法院实施执行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是法院在裁定书做出送达被申请人后采取保全,另一种是法院在送达法律文书给被申请人时就采取财产保全。针对这样的情形,导致法院做法不一,这往往使申请人的利益带来一些威脅。因此,建议规定法院在做出裁定后立即执行,也可以先执行再送达,其目的为了防止给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挥霍保全财产的机会。这样从而来更加有效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财产保全更好实施。
综上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其实践价值尤为显著。诉讼保全制度的实施不仅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有利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威,保证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顺利进行。但是,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中存在一些细节上的不足,一些规定过于简单,其一些规定没有统一标准,以至于使司法实践活动过程中没能得到很好的实施。为此,使得这些缺陷得以改善,应健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调整好财产保全措施与相关程序的关系,才能很好地行之有效运用财产保全,从而来维护生效判决权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审判工作权威,促进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也更好实现民事财产保全制度的价值。
注释:
①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374.
参考文献:
[1]廖中洪.民事诉讼改革[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434-438.
[2]江伟.民事诉讼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239-246.
[3]邵明.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386-388.
[4]潘剑锋.民事诉讼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226-229.
[5]高桂英.民事诉讼理论与实务[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132-138.
作者简介:
曹琴(1989~),女,汉族, 云南大理人, 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诉讼法专业。
关键词:财产保全;适用;执行;担保
一、关于我国诉讼中财产保全制度完善的建议
(一)完善保全制度中关于担保的适用
1.适当减轻或免除特殊案件申请人担保数额要求
在诉讼前保全中,法律规定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财产才能启动财产保全程序。在诉讼中虽然是可以要求提供担保,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几乎都是要求责令申请人须提供担保才给予财产保全。因此,建议要求申请人为提供担保因其申请财产保全担保与可能对对方造成的损失数额来进行担保,从而也可减轻申请人的负担。“众所周知,任何法律都有其局限性,制定法具有抽象性或原则性,社会生活是具体的、灵活的”。①特殊情形下建议法律在财产保全担保制度中应赋予法院相应裁量权,使当事人担保数额可以少于请求保全的数额,或以相当于保全不当可能造成保全数额来进行担保。
2.加强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要求解除条件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5 条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当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要求解除保全时,除申请人同意接受外,还须符合提供担保要与原保全财产价值相当,也还要优于原保全物变现条件,利用等值原则和变现优先原则作为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解除保全要求。根据这些要求,法院要严格予以审查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是否符合解除保全要件,只有这样才能更加有利于财产保全制度完善实施。
(二)明确规定做出财产保全期限及完善保全范围
1.明确规定做出财产保全期限
由于除“紧急情况”以外的情况,法院从何时采取保全措施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这将导致在审判实践中各级法院没有统一的时间限定,造成现实中各个法院执行法律不一。所以,建议法院在接到财产保全申请时,不管是在诉讼前紧急情况下,还是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都应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只有通过这种方式,各法院执行才能得到及时统一,从而能更好实施好财产保全制度。
2.对申请人担保财产也进行保全措施
在诉讼财产保全中,对申请人担保财产也进行保全,其目的在于当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错误而给被申请人财产遭受损失时能得到救济。如果不对申请人的担保财产进行保全的话,可能会使该担保财产毁灭、受损等其他原因,从而有可能会使在保全发生错误时,导致被申请人获得赔偿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在财产保全中,法院也要对申请人担保财产进行保全,可通过限制申请人处分其财产或暂且交由法院保管其财产等措施对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进行保全。
(三)完善保全执行制度
1.强化财产保全协助执行
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执行会遭到来自不同部门以及相关人员的阻力,他们不给予配合,影响了保全执行措施及时执行。这样的阻碍不仅给诉讼申请人带来了影响,而且也给司法部门带来了影响,这极大严重影响了诉讼财产保全的执行措施。因此,针对这样情形,建议增加其在执行中遇到相关部门以及相关人员采取措施来防止这样受阻情形存在。尤其是对于拒不配合法院执行、阻碍法院执行相关单位以及相关人员,法院可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还可以对相关人员以及主要负责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也还可以向相关人员的所在单位提出一些司法建议等一些措施来减少受阻的情形出现,从而来保障财产保全有效执行,使得申请人的利益可以得到很好保护免受可能遭受的损失,同时,也维护了司法权威。
2.规范财产保全裁定执行
由于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法院做出财产保全裁定时间以及裁定后的执行时间,从而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以至于各个法院的做法不统一。这样就很不利于提高法官办案效力,不利于及时解决问题,不利于司法的统一性。虽然,民事诉讼法第92条中规定:“裁定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但是在实践中法院实施执行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是法院在裁定书做出送达被申请人后采取保全,另一种是法院在送达法律文书给被申请人时就采取财产保全。针对这样的情形,导致法院做法不一,这往往使申请人的利益带来一些威脅。因此,建议规定法院在做出裁定后立即执行,也可以先执行再送达,其目的为了防止给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挥霍保全财产的机会。这样从而来更加有效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财产保全更好实施。
综上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其实践价值尤为显著。诉讼保全制度的实施不仅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有利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威,保证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顺利进行。但是,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中存在一些细节上的不足,一些规定过于简单,其一些规定没有统一标准,以至于使司法实践活动过程中没能得到很好的实施。为此,使得这些缺陷得以改善,应健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调整好财产保全措施与相关程序的关系,才能很好地行之有效运用财产保全,从而来维护生效判决权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审判工作权威,促进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也更好实现民事财产保全制度的价值。
注释:
①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374.
参考文献:
[1]廖中洪.民事诉讼改革[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434-438.
[2]江伟.民事诉讼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239-246.
[3]邵明.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386-388.
[4]潘剑锋.民事诉讼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226-229.
[5]高桂英.民事诉讼理论与实务[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132-138.
作者简介:
曹琴(1989~),女,汉族, 云南大理人, 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诉讼法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