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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2年12月3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陆某在家中利用铁棍将其住在同屋靠南前卧室熟睡的父亲陆某某当场打死、母亲崔某打成重伤,后经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陆某,1975年11月出生,单身未娶,随年迈父母生活。常因未娶妻之事独自一人喝闷酒,酒后常打骂父母。事发前十几天喝农药自杀被人发现未果,偶尔会有一些怪异行为等。
犯罪嫌疑人陆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在批捕阶段如何处理有多种分歧意见。由于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陆某不能配合精神状态检查,无法鉴定出其在案发时精神状态和责任能力。并多次以“不记得”、“不知道”回答讯问人,故无法得出鉴定结论和了解其作案动机。但该案经检察委员会讨论,最终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陆某不能配合精神状态检查,无法鉴定出其在案发时精神状态和刑事责任能力。而犯罪嫌疑人陆某是否患有精神病问题,是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证据点。因此,建议对犯罪嫌疑人陆某作存疑不捕。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是故意杀人,并造成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陆某属于该案中的“重特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案情,公安侦查机关对陆某进行了精神病鉴定,由于陆某不配合,暂时无法得出其作案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但是,根据目前已经掌握的证据,充分证明犯罪嫌疑人陆某涉嫌故意杀害其父母的事实,应当予以逮捕。批捕后,公安侦查机关必须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重新鉴定,以确认其是否患有精神病和具有何种刑事责任能力。建议对犯罪嫌疑人陆某作附条件逮捕。
第三种意见认为,所有证据充分证明犯罪嫌疑人陆某涉嫌故意杀害自己父母,其手段十分残忍,态度十分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采取取保候审等措施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有逮捕必要。建议在未对犯罪嫌疑人陆某作出案发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之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陆某,并且要求公安侦查机关继续对陆某是否患有精神病情况进行鉴定。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该案属“重特大案件”,犯罪嫌疑人陆某涉嫌故意杀害自己的父母,手段十分残忍,性质十分恶劣,社会危险性极大,采取取保候审等措施显然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如果按照第一种意见,对该案作存疑不捕处理,也就是说,在还没有弄清犯罪嫌疑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之前,就改变了强制措施,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必将造成严重的社会负面影响。这种处理既不符合实际工作需要,也违背了我国的刑事立法精神。
如果对该案按照第二种附条件不捕意见处理,依据法定程序,对公安侦查机关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仍未取得犯罪嫌疑人定罪所必须的充足证据时,应当及时撤销逮捕决定。显然这样处理,必将会导致在还没有弄清犯罪嫌疑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或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下,只好匆忙作出撤销逮捕决定,还是造成了严重的社会负面影响,使整个案件的处理处于被动状态。所以,第二种附条件逮捕的意见也是行不通的。
2012年12月3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陆某在家中利用铁棍将其住在同屋靠南前卧室熟睡的父亲陆某某当场打死、母亲崔某打成重伤,后经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陆某,1975年11月出生,单身未娶,随年迈父母生活。常因未娶妻之事独自一人喝闷酒,酒后常打骂父母。事发前十几天喝农药自杀被人发现未果,偶尔会有一些怪异行为等。
犯罪嫌疑人陆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在批捕阶段如何处理有多种分歧意见。由于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陆某不能配合精神状态检查,无法鉴定出其在案发时精神状态和责任能力。并多次以“不记得”、“不知道”回答讯问人,故无法得出鉴定结论和了解其作案动机。但该案经检察委员会讨论,最终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陆某不能配合精神状态检查,无法鉴定出其在案发时精神状态和刑事责任能力。而犯罪嫌疑人陆某是否患有精神病问题,是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证据点。因此,建议对犯罪嫌疑人陆某作存疑不捕。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是故意杀人,并造成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陆某属于该案中的“重特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案情,公安侦查机关对陆某进行了精神病鉴定,由于陆某不配合,暂时无法得出其作案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但是,根据目前已经掌握的证据,充分证明犯罪嫌疑人陆某涉嫌故意杀害其父母的事实,应当予以逮捕。批捕后,公安侦查机关必须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重新鉴定,以确认其是否患有精神病和具有何种刑事责任能力。建议对犯罪嫌疑人陆某作附条件逮捕。
第三种意见认为,所有证据充分证明犯罪嫌疑人陆某涉嫌故意杀害自己父母,其手段十分残忍,态度十分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采取取保候审等措施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有逮捕必要。建议在未对犯罪嫌疑人陆某作出案发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之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陆某,并且要求公安侦查机关继续对陆某是否患有精神病情况进行鉴定。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该案属“重特大案件”,犯罪嫌疑人陆某涉嫌故意杀害自己的父母,手段十分残忍,性质十分恶劣,社会危险性极大,采取取保候审等措施显然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如果按照第一种意见,对该案作存疑不捕处理,也就是说,在还没有弄清犯罪嫌疑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之前,就改变了强制措施,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必将造成严重的社会负面影响。这种处理既不符合实际工作需要,也违背了我国的刑事立法精神。
如果对该案按照第二种附条件不捕意见处理,依据法定程序,对公安侦查机关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仍未取得犯罪嫌疑人定罪所必须的充足证据时,应当及时撤销逮捕决定。显然这样处理,必将会导致在还没有弄清犯罪嫌疑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或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下,只好匆忙作出撤销逮捕决定,还是造成了严重的社会负面影响,使整个案件的处理处于被动状态。所以,第二种附条件逮捕的意见也是行不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