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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末五代以来,城市行政管理机构发生了重要变化,这就是金代明确出现的具有独立行政职能,但等级规模不同的城市行政管理机构警巡院、录事司和司候司。作为金代与县平行的城市行政管理机构,其官制在《金史·百官志》中具有明确记载,但与县平行的城市行政建置却被《金史·地理志》疏漏,这一问题值得学界研究并加以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