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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外公司”设立的背后仍然是利益的驱使。如果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高管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设立“体外公司”,并且不对外披露,倘若这一壳公司成为利益输送、资产转移的通道,就将严重地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河北钢铁集团董事长纵容其胞弟体外设立河北斯利矿业,经营“无本万利”的生意,赤裸裸地掏空国有资产;上海家化内部人组建“体外公司”,疑似实现利益输送等。这些都是被曝光的,那些没有被曝光,还潜伏在资本市场中的“体外公司”到底还有多少?我们不得而知。该如何让投资者重拾对中国资本市场的信心呢?
完善治理,从股权多元化开始
引进机构投资者,均衡股权结构。设立“体外公司”的上市公司都存在比较明显的股权结构特点,一股独大或由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是内部人控制。这就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一方面其在决策过程中处于支配地位,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难以形成有效的约束制衡机制,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大股东的绝对控制权使其与上市公司存在大量的关联交易,频繁的资金往来为其侵占上市公司资金提供了可乘之机。为避免这种股权结构,导致上市公司被变相掏空,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引进机构投资者显得很有必要,有利于加强公司内部治理有效性。相比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拥有专业的团队,其资本实力以及风险承担能力都较强。而涉及公司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机构投资者所起的监督作用更大,能对公司的内部执行和控制系统进行有效的监察。
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修改《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严格独立董事的聘任制度,合理化独立董事的兼职行为,对独立董事设立履职评价指标,制定适当的奖励措施和严格的淘汰机制,让公司独立董事发挥出真正的作用,从而提高公司内部治理的有效性。
针对公司高管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可以引导被委托人以大局为重,以公司整体利益为重,在平衡公司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时,引导被委托人选择公司整体利益。在建立激励机制的过程中,应运用博弈的思想进行全面的分析,以使得激励机制达到最大、最优的效果。可以在给予激励的同时也设立一些获取奖励的约束条件,譬如构建应对高管套现、非正常离职等的有效机制,延长高管持股锁定期和保荐机构督导期。
构筑强大的外部监督阵线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会直接导致委托双方信息不对称,同时信息披露制度也是防范不合规关联交易的有效措施。“体外公司”最大的危害就在于上市公司股东或高管不对外披露,存在暗箱操作,一些见不得光的不合规行为就滋生在这种暗箱操作的环境之中。所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大对不合规披露的惩戒力度是很有必要的。譬如,我国目前还没有对董监高的间接持股作出明确的披露要求,仅在创业板上市规则中提出间接持股应当披露。宁波联合高管便打了“擦边球”,共同出资设立空壳公司盛泰联,并间接持股,通过看似合法的手段掏空公司资产,实现利益输送,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完善对中介机构的问责制度。目前,政府对会计、审计等中介机构的问责机制不健全,惩罚力度不够,如果能完善对中介机构的问责机制,譬如IPO项目中的券商、保荐机构等等,如此能够促使中介机构发挥外部监督作用。
完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派生诉讼制度为股东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救济方式,使得广大股东尤其是小股东乐于为了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而不是单单为个人利益,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从而能防止公司管理者滥用经营管理权来侵害公司和股东利益。为中小股东建立起维权法律依据,优化诉讼程序,拓宽诉讼范围,当中小股东利益受到大股东侵害时,中小股东才会积极地代替公司直接起诉大股东,才能切实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不被损害。
完善治理,从股权多元化开始
引进机构投资者,均衡股权结构。设立“体外公司”的上市公司都存在比较明显的股权结构特点,一股独大或由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是内部人控制。这就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一方面其在决策过程中处于支配地位,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难以形成有效的约束制衡机制,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大股东的绝对控制权使其与上市公司存在大量的关联交易,频繁的资金往来为其侵占上市公司资金提供了可乘之机。为避免这种股权结构,导致上市公司被变相掏空,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引进机构投资者显得很有必要,有利于加强公司内部治理有效性。相比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拥有专业的团队,其资本实力以及风险承担能力都较强。而涉及公司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机构投资者所起的监督作用更大,能对公司的内部执行和控制系统进行有效的监察。
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修改《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严格独立董事的聘任制度,合理化独立董事的兼职行为,对独立董事设立履职评价指标,制定适当的奖励措施和严格的淘汰机制,让公司独立董事发挥出真正的作用,从而提高公司内部治理的有效性。
针对公司高管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可以引导被委托人以大局为重,以公司整体利益为重,在平衡公司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时,引导被委托人选择公司整体利益。在建立激励机制的过程中,应运用博弈的思想进行全面的分析,以使得激励机制达到最大、最优的效果。可以在给予激励的同时也设立一些获取奖励的约束条件,譬如构建应对高管套现、非正常离职等的有效机制,延长高管持股锁定期和保荐机构督导期。
构筑强大的外部监督阵线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会直接导致委托双方信息不对称,同时信息披露制度也是防范不合规关联交易的有效措施。“体外公司”最大的危害就在于上市公司股东或高管不对外披露,存在暗箱操作,一些见不得光的不合规行为就滋生在这种暗箱操作的环境之中。所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大对不合规披露的惩戒力度是很有必要的。譬如,我国目前还没有对董监高的间接持股作出明确的披露要求,仅在创业板上市规则中提出间接持股应当披露。宁波联合高管便打了“擦边球”,共同出资设立空壳公司盛泰联,并间接持股,通过看似合法的手段掏空公司资产,实现利益输送,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完善对中介机构的问责制度。目前,政府对会计、审计等中介机构的问责机制不健全,惩罚力度不够,如果能完善对中介机构的问责机制,譬如IPO项目中的券商、保荐机构等等,如此能够促使中介机构发挥外部监督作用。
完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派生诉讼制度为股东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救济方式,使得广大股东尤其是小股东乐于为了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而不是单单为个人利益,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从而能防止公司管理者滥用经营管理权来侵害公司和股东利益。为中小股东建立起维权法律依据,优化诉讼程序,拓宽诉讼范围,当中小股东利益受到大股东侵害时,中小股东才会积极地代替公司直接起诉大股东,才能切实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不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