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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农民合作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必然选择,对农民的利益和社会稳定都有重要意义。学术界对于中国“农民必须合作才有出路”基本达成共识,但对于农民合作是否现实可能却存在“善分”和“善合”的争论。根据布迪厄的实践理论,农民合作是实践活动,存在时空性、紧迫性和特有的运作逻辑。分化的农民在不同合作场域中的关系系统、相对位置和资本具有差异,加上对农民合作惯习的认识、判断、体会、策略不一,农民合作在实践的不同层面、领域和环节就表现出多元化特征。实践理论可以给农民合作的相关政策一定理论支撑,确立农民合作相对的独立性,提升农民合作制度的地位。因此,要区别对待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去发挥农民的自主性,在实践中去寻找农民合作的生机。
关键词:农民合作;布迪厄实践理论;场域;惯习;因地制宜
中图分类号:F3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1)06—0030—05
一、中国农民合作的意义和争论
作为社会互动的最普遍形式,合作是个人赖以生存和社会得以维系的最基本前提,所有的社会都是以合作为基础的。在现实的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合作是一种常态。面对引起政界和学术界广泛关注的“三农”危机,学术界为解决此难题开出的药方之一就是农民合作。一般而言,农民合作是指农民之间为了达到某些共同的利益或目标彼此密切配合的一种联合行动。需要强调的是,合作并不一定以组织化的形式出现,只要是彼此配合的协调行动都是合作。
从中国当前的现实情况看,个体化的农民无力应对农村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农村人口大量涌入城市使得农村家庭劳动力结构性缺乏且不平衡,农村公共品的供给不能满足需求等问题都有必要加强农民合作。学术界认为,针对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蕴涵的生产潜力发挥殆尽,农村市场化进程不可逆转的情况,农民合作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必然选择。2005年,十六届五中全会做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全党、全社会工作的重中之重”的决议后,加强农民合作的呼声越来越高,逐渐变成了主流社会的重音符。各种农民合作组织早就在各省市诞生,释放出多重效应,2007年出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农民进行合作提供了外在的法律环境,农民合作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从社会学角度看,农民合作不仅可以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市场谈判能力,提高农民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更重要的是,通过农民合作,农民可以减轻因为社会急剧变迁而产生的不确定感,从中获得稳定感和安全感,在社会变迁中找到一种群体支持方式;甚至也可以让随着社会转型而式微的村庄共同体重新粘合,形成村庄认同和集体意识,建立公共生活。农民合作超出了纯粹经济利益的范畴,而是使农民牢固地结合起来建立联系,在不断加强的互动中使农民摆脱孤立的状态,形成社会学家涂尔干所说的“社会团结”。总之,无论是对农民的利益,还是对社会稳定,农民合作都具有重要意义。
多数学者对于分散的农民必须合作才有出路的认识比较一致,但在中国农民合作是否可能的问题上,学者们至今没有共识,存在农民“善分”或是农民“善合”的争论。从理论上讲,人类合作处处存在,古今中外出现过无数农民合作的成功事实,农民合作具有可能性。然而,提起农民合作,很容易想到马克思曾提出的传统小农“马铃薯效应”和孙中山关于中国社会“一盘散沙”的感叹。在对中原农村进行调查之后,曹锦清认为中国农民“善分不善合”。…学术界讨论甚多的“荆门治水”事件成为农民不合作的典型案例。这些观点和案例都偏向于认为农民合作存在现实困境。农民“善分”还是“善合”,不会有一致的答案,可以从实践理论角度来再认识。
二、实践理论视野下的当前中国农民合作
实践理论是布迪厄首先提出的,他采用关系主义的视角,主要围绕场域、惯习、资本等概念及其之间的相互运作关系来探索社会生活中实践的奥秘。这种实践理论对认识当前中国农民合作颇有价值。
1.农民合作的实践。布迪厄所说的实践是指行动者在一定的场域中凭借各自拥有的资本,在特定的惯习指导下,为提高自己在场域中的位置以及资本的数量和质量所采取的活动。在此意义上,农民合作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农民在乡土场域中,凭借其资本,依据惯习,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进行的实际的具体活动。正如罗兴佐所言,如果抽象谈农民善分还是善合,则会变成一个扯不清的问题。
布迪厄始终强调,行动者的实践具有空间性和时间性,独立于时空之外的实践是不存在也是无法理解的。同理,农民合作的实践是在具体的时间和空间中进行的,我们对农民合作可能性的讨论也必须放到具体的时空中去得出结论,而不是泛化的讨论期冀得出一般性结论。从时间上而言,讨论当前的农民合作,就要结合当下的时代特征,虽然不能割断历史,要考虑历史的差异性,但也不能完全以历史特征来言说当下;其次,农民合作是一个反复的过程,要注意农民合作时间的延续性,而不能仅仅凭一次合作结果得出盖棺定论的判断。从地点而言,首先,讨论中国农民合作,是指在中国农村社会实行的农民合作,和中国以外国家的农民合作具有国情差异。其次,中国农村地域广阔,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社会发展不平衡,地方政府政策推动不平衡,是发展不均衡的社会实体。要讨论农民合作是否可能的问题,就必须理解和解释中国广大农村的区域性差异,纳入区域比较的视野。
跟其他实践活动一样,农民合作的实践具有紧迫性。当面对与合作相关的活动时,农民需要在有限的时间范围内迅速做出决定,采取行动。“这种紧迫性不仅仅意味着行动者是生活在瞬时性的现在,相反,实践的紧迫性正意味着行动者必须面对即将到来的未来,面对在现实之中的未来。实践的紧迫性预先就排除了许多在理论上完全可能的行动路线和方式”。所以,农民会考虑各种合作条件的限制做出选择,会进一步分析在什么条件下以什么样的形式达到选择结果。在当前农民合作的现实中,出现农民从客观上具有合作的必要性,但却没有出现学者们期待的合作事实,而是在主观上选择了不合作的“非理性”行为,出现理性人的主客观“二元悖论”现象。
农民合作的实践有一定的运作逻辑。明显的,农民合作的逻辑不同于市民合作,因此,不能拿市民合作的逻辑来类比农民合作的逻辑,因为农民是以生存安全为第一位的。农民在乡土社会中的合作,往往不是一次博弈,而是多次博弈。在这种情况下,农民不仅考虑眼前的收益,也会考虑未来的位置。本来实践就具有模糊性,农民又会在当下立场考虑长时段未来的可能性,会考虑到时间的流逝、空间的转换和合作伙伴的变换,在未来图景不清晰的状态下.使得农民只有凭借前认知的,模糊不清的“实践感”来确定当时当地是否与某些具体的人合作,农民合作的实践具有不确定性。
2.农民合作的场域。布迪厄所说的场域,从分析的角度看,可以被定义为在各种位置之间存在 的客观关系的一个网络。在他看来,场域是“由具有相对自主性的社会小世界构成的,这些社会小世界就是具有自身逻辑和必然性的客观关系空间,而这些小世界自身特有的逻辑和必然性也不可化约成其他场域运作的那些逻辑和必然性。”作为嵌入社会结构和制度中的合作,可以说当前的农民合作也是在中国农村社会的乡土场域中进行的。
在布迪厄的论述中,场域有两个关键的特征。首先,场域是一系列关系的体现。其次场域是一个争夺的空间。场域中位置的占据者利用种种策略来保证或改善他们在场域中的位置,不断在场域中展开斗争。从场域的这一特征来看,行动者的策略正取决于他们在场域中的位置即特定资本的分配,同时还取决于他们对场域的认识,而这种认识又依赖于他们对场域所采取的观点,也就是从场域中不同位置出发所采取的不同视角。
实质而言,农民合作的乡土场域就是一个关系系统,存在着各种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如合作的潜在伙伴、合作的外部促进力量、合作的发起人、合作中的精英人物;合作的出资、出力、出技术等各方的内部和外部关系,包括血缘关系、亲缘关系、地缘关系和业缘关系,甚至趣缘关系。农民合作的乡土场域是农民各种关系的连接和立体叠加。我们只有将农民合作放入到这些关系中来认识,才会看到农民合作可能性的具体图景。农民合作不同于市民合作,因为农民之间的合作基本是在村庄共同体中进行的。他们祖祖辈辈生于斯长于斯,哪怕他们本人或者子女跳出“农门”,他们在村里依然存在盘根错节的关系网络。他们对合作的判断,不是一件事情或者一次行动,而是根据长期关系来抉择的。因为关系是流动的,不是静止的,农民一次合作与否的行动,并不能成为判断农民在别的事项上合作与否的依据,也不代表农民将来合作与否的态度。
其次,农民合作的场域具有相对的社会边界,农民清楚知道在这些边界内自己的相对位置。当然,农民合作场域的边界也是不断扩展的,但无论如何,农民都想在这样的场域中争到对自己有利的位置空间。所以,农民不会仅仅从自身来考虑收益,而是在与他人比较的关系中确定自己的位置。根据贺雪峰的研究,在农民行动中,农民不是根据自己实际能够得到的好处来计算得失,而是根据与周围人的收益比较,来权衡自己的行动,不在乎自身得到多少及失去多少,而在于其他人不能白白的从自己的行动中得到额外的好处,农民的这种心理构成了他们特殊的公正观念。可见,农民是在比较中以自己的价值观判断采取行动的策略,做出合作与否的选择。
布迪厄特别强调,场域中斗争的焦点在于谁能够强加一种对自身所拥有的资本最为有利的等级化原则。他认为,资本是一个在特定的场域里有效的资源,它使个体或群体获得因为参与场域并在其中竞争而形成的特殊利益。农民在合作的场域中,会调动他们拥有的一切资本,正如布迪厄所说的,包括诸如经济资本(财富、产权)、文化资本(文凭、知识)、社会资本(社会关系、信任)和符号资本(荣誉、声望)等等,并且让这些资本互相转化,使资本的构成最优,资本的总量最大,最终在农民合作的场域中占据对自己最有利的位置。因为农民在合作场域中所处的关系网络有差异,即使在同一关系网络中所处的位置也不同,农民对合作场域的主观认识会不同,对各种资本重视程度有差异,例如有人最看重经济资本,另外有人则强调社会资本,自然,农民在场域中的策略就有所差异。对合作的理解不同,认识指导实践,最终导致合作能否成功。
3.农民合作的惯习。在布迪厄的实践理论中,惯习是由积累和沉积在行动者身上的一系列历史经验所构成的,是那些外在于行动者的客观的共同社会规则、价值在行动者身上的内化形式,形成为指导自己认识世界运作、评判事物以及怎样行动的那些解释模式。人们在惯习的指导下,去感知、理解、欣赏和评价世界,并进行实践,又据此来感知和评价实践,调整自己的行为。一方面,惯习是各种社会结构的向内被结构化的主观化过程,是个人历史经验的产物,是一种体现在“人身上的历史”,它是一种性情倾向、秉性系统;另一方面,惯习是已经形成的主观思想心态向外结构化的客观化过程,“惯习营造了品位、语言、穿着、仪表和其他反应的综合品质”这种品质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行动的方向。惯习具有开放性、能动性,既有客观主义的约束性,又包含有主观主义的能动性。
农民合作不仅是一个纯粹的“客观存在”,也是一个充满各种意义、价值和判断、认知和选择的“主观存在”;农民合作的乡土场域不是一个纯粹物质化的物理空间,在场域里活动的农民也并非是单一的“物质粒子”,而是有知觉、有意识、有精神属性的差异化的行动者;农民合作场域中的各种行动者在合作实践活动中都有各自的客观位置、主观立场和“策略”,农民合作的场域与其他社会场域一样,同样有自己的惯习即合作惯习。在农民合作实践活动中存在和体现出来的各种意识、思想、心理、态度等观念就是农民合作场域的惯习。农民合作的惯习对农民合作与否有直接关联。
中国农民合作经历了一个历史发展过程。以小农经济为主导的封建时代,农民合作一直没用大规模发展。近代以来,孙中山、梁漱溟、晏阳初等人为农民合作的努力收效甚微。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经过人民公社化后,国家在农村建立起了以政社合一和集体所有为突出特点的高度集权的组织与管理体制。在这一体制中,国家通过对政治、经济、文化资源的控制,强制人们合作,农民合作问题实质上变成了国家的一个组织问题,国家的强力介入,克服了几千年来农民的组织困境,农民合作以国家宏观制度层面的一系列制度为保证迅速得以确立。在这一时期,农民合作是一种被动接受的状态。随后,人民公社解体,农村实行分田到户,农民是否合作变成了主观选择。当前的农民或多或少都会感受到人民公社化时期制度惯性的力量,看到当时农民合作的力量,有合作的主观意愿;另一方面,农民又会看到人民公社化时期搭便车的行为,在合作的客观抉择时会慎重考虑。中国农民合作的历史在中国农民身上形成一种惯习,具有一定约束性。
但是,当前的中国农民合作与近代的农民合作有了本质的不同,是在保证农民利益下的自愿合作,农民合作的能动性作用更大。农民自身的特点成为合作与否的关键因素之一。毫无疑问,农民合作是在农民这一主体中间进行的。由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乡镇企业的发展和“民工潮”的延续这三大农民的创造,农民成了自由人。社会学的研究表明,农民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分化最明显的社会群体。从农民的就业状况来看,农民已经突破单纯的农业生产界限,几乎在社会各个生产、服务和管理部门都有农民就业;从农民的文化程度来看,从一字不识的文盲到获得专业学位的博士都有,知识水平和能力差异巨大;从生活方式来看,更是丰富多彩千变万化。农民的思想、认识、规范、习俗等都异常迥异,具有多元性。多元化的农民,对农民合作的认识、态度、意愿肯定不同,当然具有多元化的合作惯 习,农民合作与否不会一致。
此外,农民合作体现在不同的层面、领域,有系列环节。在合作的层面上,可能是制订合作规则、建立合作制度、设置合作机构、提供合作服务等;在合作的领域上,农民合作的领域也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例如道路建设、水渠修理、教育设施,也可以是商业合作,例如一些盈利的农民合作协会,等等。总体而言,农民的合作实践活动包括诸多方面,但归纳起来主要涵盖这样几个问题:为什么要合作?与谁合作?在什么方面合作?什么时候合作?怎样合作?对于这些问题的思考与回答,处于农民合作场域中的各种行动者并非都能够达成共识。在农民合作实践活动中的每一个环节和阶段,农民都可能有着不完全相同的观点和思考;在每一个环节和阶段的背后,都可能隐藏着不完全相同的主张和价值判断。因为惯习同时具有历史性和生成性,会随着经验事实、场域位置的变化而改变,所以,农民合作的惯习也会根据时空场景、层面和领域变化,产生个人性的变化,在某一具体时空中不体现集体性的惯习。
三、实践理论对当前中国农民合作研究的启示
布迪厄的实践理论突出了场域的自主性与独立性,认为不同的场域具有不同的逻辑和必然性,即“每一个子场域都具有自身的逻辑、规则和常规”,这些逻辑和规律不可化约为其他领域的决定因素。在实践理论视野下的农民合作,则要确立农民合作相对的独立性,提升农民合作相关制度的地位;还要发挥农民的自主性,只有农民才最清楚农民合作场域的逻辑和惯习。此外,不能盲目照搬其他国家农民合作的经验,防止水土不服,而是要研究中国农民合作的特殊性。
作为行动者的实践再生产出来的结构的终极产物,惯习体现在场域中,因为实践主体的实践活动赋予了场域生命力,场域就存在着动态的特征,惯习也是可变的。我们需要在时空的动态变化中来考察中国农民合作。农民合作是否现实可能的争论,是一个实践问题。农民合作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实践无定式,需要根据具体农村社区具体分析。农民合作是在具体的社区中进行的,即使有跨社区的合作,也没有脱离具体的社区环境。农村社区是具有一定自然、社会、经济和文化特征的社会单元,具有异质性的特征,就有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区别,自然条件的差异,还有农民主体的分层和意愿的分化。所以,面对多元化的农村社区和农民,农民合作不会呈现出同一种景象。
农民合作的相关政策需要一定理论的支撑,布迪厄的实践理论无疑是一种具有生命力和价值的理论。利用这一理论可以看到,农民合作是否可能以及如何合作,不会有一致答案。那么,我们要认识到农村社区千差万别的特性,在农民合作的问题上,抛弃“统一管理和统一实施”的思路,因为任何普遍性都只是一种敷衍了事,都是对现象的不完善解释,它们逃避了各种具体而又鲜活的事物。在当前中国农村社区千差万别的情况下,农民合作的实现应该根据形形色色的社区特性来选择相适应的方案,对于不同地区、不同情况下的农民合作,需要区别对待,因地制宜,不能搞一刀切。我们只有在具体的农村社区中,在农民的实践中去寻找农民合作的生机。
参考文献:
[1]曹锦清.黄河边的中国[M].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2000:114。
[2]贺雪峰.熟人社会的行动逻辑[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4(1):5—7。
[3]杨善华.当代西方社会学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4]宫留记.布迪厄的社会实践理论[J].理论探讨,2008(6):57—60。
[5]罗兴佐,治水:国家介入与农民合作[M].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6。
[6]赵晓峰.农民合作:客观必要性、主观选择性与国家介入[J].调研世界,2007(2):28—3l
[7]布迪厄华康德.实践与反思[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
[8]何海兵.实践理论与实践社会学方法探析[J].天府新论,2008(2):100—104.
[9]侯均生.西方社会学理论教程[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4.
[10]银平均.布迪厄的实践理论:从理论综合到经验研究[J].思想战线,2004(6):66 69.
[11]乔纳森·特纳.社会学理论的结构[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
[12]杨善华,谢立中.西方社会学理论[M].下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13]邓玮,董丽云,布迪厄.用场域理论研究法律[J].学术探索,2005(5):69—72.
关键词:农民合作;布迪厄实践理论;场域;惯习;因地制宜
中图分类号:F3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1)06—0030—05
一、中国农民合作的意义和争论
作为社会互动的最普遍形式,合作是个人赖以生存和社会得以维系的最基本前提,所有的社会都是以合作为基础的。在现实的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合作是一种常态。面对引起政界和学术界广泛关注的“三农”危机,学术界为解决此难题开出的药方之一就是农民合作。一般而言,农民合作是指农民之间为了达到某些共同的利益或目标彼此密切配合的一种联合行动。需要强调的是,合作并不一定以组织化的形式出现,只要是彼此配合的协调行动都是合作。
从中国当前的现实情况看,个体化的农民无力应对农村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农村人口大量涌入城市使得农村家庭劳动力结构性缺乏且不平衡,农村公共品的供给不能满足需求等问题都有必要加强农民合作。学术界认为,针对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蕴涵的生产潜力发挥殆尽,农村市场化进程不可逆转的情况,农民合作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必然选择。2005年,十六届五中全会做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全党、全社会工作的重中之重”的决议后,加强农民合作的呼声越来越高,逐渐变成了主流社会的重音符。各种农民合作组织早就在各省市诞生,释放出多重效应,2007年出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农民进行合作提供了外在的法律环境,农民合作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从社会学角度看,农民合作不仅可以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市场谈判能力,提高农民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更重要的是,通过农民合作,农民可以减轻因为社会急剧变迁而产生的不确定感,从中获得稳定感和安全感,在社会变迁中找到一种群体支持方式;甚至也可以让随着社会转型而式微的村庄共同体重新粘合,形成村庄认同和集体意识,建立公共生活。农民合作超出了纯粹经济利益的范畴,而是使农民牢固地结合起来建立联系,在不断加强的互动中使农民摆脱孤立的状态,形成社会学家涂尔干所说的“社会团结”。总之,无论是对农民的利益,还是对社会稳定,农民合作都具有重要意义。
多数学者对于分散的农民必须合作才有出路的认识比较一致,但在中国农民合作是否可能的问题上,学者们至今没有共识,存在农民“善分”或是农民“善合”的争论。从理论上讲,人类合作处处存在,古今中外出现过无数农民合作的成功事实,农民合作具有可能性。然而,提起农民合作,很容易想到马克思曾提出的传统小农“马铃薯效应”和孙中山关于中国社会“一盘散沙”的感叹。在对中原农村进行调查之后,曹锦清认为中国农民“善分不善合”。…学术界讨论甚多的“荆门治水”事件成为农民不合作的典型案例。这些观点和案例都偏向于认为农民合作存在现实困境。农民“善分”还是“善合”,不会有一致的答案,可以从实践理论角度来再认识。
二、实践理论视野下的当前中国农民合作
实践理论是布迪厄首先提出的,他采用关系主义的视角,主要围绕场域、惯习、资本等概念及其之间的相互运作关系来探索社会生活中实践的奥秘。这种实践理论对认识当前中国农民合作颇有价值。
1.农民合作的实践。布迪厄所说的实践是指行动者在一定的场域中凭借各自拥有的资本,在特定的惯习指导下,为提高自己在场域中的位置以及资本的数量和质量所采取的活动。在此意义上,农民合作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农民在乡土场域中,凭借其资本,依据惯习,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进行的实际的具体活动。正如罗兴佐所言,如果抽象谈农民善分还是善合,则会变成一个扯不清的问题。
布迪厄始终强调,行动者的实践具有空间性和时间性,独立于时空之外的实践是不存在也是无法理解的。同理,农民合作的实践是在具体的时间和空间中进行的,我们对农民合作可能性的讨论也必须放到具体的时空中去得出结论,而不是泛化的讨论期冀得出一般性结论。从时间上而言,讨论当前的农民合作,就要结合当下的时代特征,虽然不能割断历史,要考虑历史的差异性,但也不能完全以历史特征来言说当下;其次,农民合作是一个反复的过程,要注意农民合作时间的延续性,而不能仅仅凭一次合作结果得出盖棺定论的判断。从地点而言,首先,讨论中国农民合作,是指在中国农村社会实行的农民合作,和中国以外国家的农民合作具有国情差异。其次,中国农村地域广阔,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社会发展不平衡,地方政府政策推动不平衡,是发展不均衡的社会实体。要讨论农民合作是否可能的问题,就必须理解和解释中国广大农村的区域性差异,纳入区域比较的视野。
跟其他实践活动一样,农民合作的实践具有紧迫性。当面对与合作相关的活动时,农民需要在有限的时间范围内迅速做出决定,采取行动。“这种紧迫性不仅仅意味着行动者是生活在瞬时性的现在,相反,实践的紧迫性正意味着行动者必须面对即将到来的未来,面对在现实之中的未来。实践的紧迫性预先就排除了许多在理论上完全可能的行动路线和方式”。所以,农民会考虑各种合作条件的限制做出选择,会进一步分析在什么条件下以什么样的形式达到选择结果。在当前农民合作的现实中,出现农民从客观上具有合作的必要性,但却没有出现学者们期待的合作事实,而是在主观上选择了不合作的“非理性”行为,出现理性人的主客观“二元悖论”现象。
农民合作的实践有一定的运作逻辑。明显的,农民合作的逻辑不同于市民合作,因此,不能拿市民合作的逻辑来类比农民合作的逻辑,因为农民是以生存安全为第一位的。农民在乡土社会中的合作,往往不是一次博弈,而是多次博弈。在这种情况下,农民不仅考虑眼前的收益,也会考虑未来的位置。本来实践就具有模糊性,农民又会在当下立场考虑长时段未来的可能性,会考虑到时间的流逝、空间的转换和合作伙伴的变换,在未来图景不清晰的状态下.使得农民只有凭借前认知的,模糊不清的“实践感”来确定当时当地是否与某些具体的人合作,农民合作的实践具有不确定性。
2.农民合作的场域。布迪厄所说的场域,从分析的角度看,可以被定义为在各种位置之间存在 的客观关系的一个网络。在他看来,场域是“由具有相对自主性的社会小世界构成的,这些社会小世界就是具有自身逻辑和必然性的客观关系空间,而这些小世界自身特有的逻辑和必然性也不可化约成其他场域运作的那些逻辑和必然性。”作为嵌入社会结构和制度中的合作,可以说当前的农民合作也是在中国农村社会的乡土场域中进行的。
在布迪厄的论述中,场域有两个关键的特征。首先,场域是一系列关系的体现。其次场域是一个争夺的空间。场域中位置的占据者利用种种策略来保证或改善他们在场域中的位置,不断在场域中展开斗争。从场域的这一特征来看,行动者的策略正取决于他们在场域中的位置即特定资本的分配,同时还取决于他们对场域的认识,而这种认识又依赖于他们对场域所采取的观点,也就是从场域中不同位置出发所采取的不同视角。
实质而言,农民合作的乡土场域就是一个关系系统,存在着各种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如合作的潜在伙伴、合作的外部促进力量、合作的发起人、合作中的精英人物;合作的出资、出力、出技术等各方的内部和外部关系,包括血缘关系、亲缘关系、地缘关系和业缘关系,甚至趣缘关系。农民合作的乡土场域是农民各种关系的连接和立体叠加。我们只有将农民合作放入到这些关系中来认识,才会看到农民合作可能性的具体图景。农民合作不同于市民合作,因为农民之间的合作基本是在村庄共同体中进行的。他们祖祖辈辈生于斯长于斯,哪怕他们本人或者子女跳出“农门”,他们在村里依然存在盘根错节的关系网络。他们对合作的判断,不是一件事情或者一次行动,而是根据长期关系来抉择的。因为关系是流动的,不是静止的,农民一次合作与否的行动,并不能成为判断农民在别的事项上合作与否的依据,也不代表农民将来合作与否的态度。
其次,农民合作的场域具有相对的社会边界,农民清楚知道在这些边界内自己的相对位置。当然,农民合作场域的边界也是不断扩展的,但无论如何,农民都想在这样的场域中争到对自己有利的位置空间。所以,农民不会仅仅从自身来考虑收益,而是在与他人比较的关系中确定自己的位置。根据贺雪峰的研究,在农民行动中,农民不是根据自己实际能够得到的好处来计算得失,而是根据与周围人的收益比较,来权衡自己的行动,不在乎自身得到多少及失去多少,而在于其他人不能白白的从自己的行动中得到额外的好处,农民的这种心理构成了他们特殊的公正观念。可见,农民是在比较中以自己的价值观判断采取行动的策略,做出合作与否的选择。
布迪厄特别强调,场域中斗争的焦点在于谁能够强加一种对自身所拥有的资本最为有利的等级化原则。他认为,资本是一个在特定的场域里有效的资源,它使个体或群体获得因为参与场域并在其中竞争而形成的特殊利益。农民在合作的场域中,会调动他们拥有的一切资本,正如布迪厄所说的,包括诸如经济资本(财富、产权)、文化资本(文凭、知识)、社会资本(社会关系、信任)和符号资本(荣誉、声望)等等,并且让这些资本互相转化,使资本的构成最优,资本的总量最大,最终在农民合作的场域中占据对自己最有利的位置。因为农民在合作场域中所处的关系网络有差异,即使在同一关系网络中所处的位置也不同,农民对合作场域的主观认识会不同,对各种资本重视程度有差异,例如有人最看重经济资本,另外有人则强调社会资本,自然,农民在场域中的策略就有所差异。对合作的理解不同,认识指导实践,最终导致合作能否成功。
3.农民合作的惯习。在布迪厄的实践理论中,惯习是由积累和沉积在行动者身上的一系列历史经验所构成的,是那些外在于行动者的客观的共同社会规则、价值在行动者身上的内化形式,形成为指导自己认识世界运作、评判事物以及怎样行动的那些解释模式。人们在惯习的指导下,去感知、理解、欣赏和评价世界,并进行实践,又据此来感知和评价实践,调整自己的行为。一方面,惯习是各种社会结构的向内被结构化的主观化过程,是个人历史经验的产物,是一种体现在“人身上的历史”,它是一种性情倾向、秉性系统;另一方面,惯习是已经形成的主观思想心态向外结构化的客观化过程,“惯习营造了品位、语言、穿着、仪表和其他反应的综合品质”这种品质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行动的方向。惯习具有开放性、能动性,既有客观主义的约束性,又包含有主观主义的能动性。
农民合作不仅是一个纯粹的“客观存在”,也是一个充满各种意义、价值和判断、认知和选择的“主观存在”;农民合作的乡土场域不是一个纯粹物质化的物理空间,在场域里活动的农民也并非是单一的“物质粒子”,而是有知觉、有意识、有精神属性的差异化的行动者;农民合作场域中的各种行动者在合作实践活动中都有各自的客观位置、主观立场和“策略”,农民合作的场域与其他社会场域一样,同样有自己的惯习即合作惯习。在农民合作实践活动中存在和体现出来的各种意识、思想、心理、态度等观念就是农民合作场域的惯习。农民合作的惯习对农民合作与否有直接关联。
中国农民合作经历了一个历史发展过程。以小农经济为主导的封建时代,农民合作一直没用大规模发展。近代以来,孙中山、梁漱溟、晏阳初等人为农民合作的努力收效甚微。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经过人民公社化后,国家在农村建立起了以政社合一和集体所有为突出特点的高度集权的组织与管理体制。在这一体制中,国家通过对政治、经济、文化资源的控制,强制人们合作,农民合作问题实质上变成了国家的一个组织问题,国家的强力介入,克服了几千年来农民的组织困境,农民合作以国家宏观制度层面的一系列制度为保证迅速得以确立。在这一时期,农民合作是一种被动接受的状态。随后,人民公社解体,农村实行分田到户,农民是否合作变成了主观选择。当前的农民或多或少都会感受到人民公社化时期制度惯性的力量,看到当时农民合作的力量,有合作的主观意愿;另一方面,农民又会看到人民公社化时期搭便车的行为,在合作的客观抉择时会慎重考虑。中国农民合作的历史在中国农民身上形成一种惯习,具有一定约束性。
但是,当前的中国农民合作与近代的农民合作有了本质的不同,是在保证农民利益下的自愿合作,农民合作的能动性作用更大。农民自身的特点成为合作与否的关键因素之一。毫无疑问,农民合作是在农民这一主体中间进行的。由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乡镇企业的发展和“民工潮”的延续这三大农民的创造,农民成了自由人。社会学的研究表明,农民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分化最明显的社会群体。从农民的就业状况来看,农民已经突破单纯的农业生产界限,几乎在社会各个生产、服务和管理部门都有农民就业;从农民的文化程度来看,从一字不识的文盲到获得专业学位的博士都有,知识水平和能力差异巨大;从生活方式来看,更是丰富多彩千变万化。农民的思想、认识、规范、习俗等都异常迥异,具有多元性。多元化的农民,对农民合作的认识、态度、意愿肯定不同,当然具有多元化的合作惯 习,农民合作与否不会一致。
此外,农民合作体现在不同的层面、领域,有系列环节。在合作的层面上,可能是制订合作规则、建立合作制度、设置合作机构、提供合作服务等;在合作的领域上,农民合作的领域也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例如道路建设、水渠修理、教育设施,也可以是商业合作,例如一些盈利的农民合作协会,等等。总体而言,农民的合作实践活动包括诸多方面,但归纳起来主要涵盖这样几个问题:为什么要合作?与谁合作?在什么方面合作?什么时候合作?怎样合作?对于这些问题的思考与回答,处于农民合作场域中的各种行动者并非都能够达成共识。在农民合作实践活动中的每一个环节和阶段,农民都可能有着不完全相同的观点和思考;在每一个环节和阶段的背后,都可能隐藏着不完全相同的主张和价值判断。因为惯习同时具有历史性和生成性,会随着经验事实、场域位置的变化而改变,所以,农民合作的惯习也会根据时空场景、层面和领域变化,产生个人性的变化,在某一具体时空中不体现集体性的惯习。
三、实践理论对当前中国农民合作研究的启示
布迪厄的实践理论突出了场域的自主性与独立性,认为不同的场域具有不同的逻辑和必然性,即“每一个子场域都具有自身的逻辑、规则和常规”,这些逻辑和规律不可化约为其他领域的决定因素。在实践理论视野下的农民合作,则要确立农民合作相对的独立性,提升农民合作相关制度的地位;还要发挥农民的自主性,只有农民才最清楚农民合作场域的逻辑和惯习。此外,不能盲目照搬其他国家农民合作的经验,防止水土不服,而是要研究中国农民合作的特殊性。
作为行动者的实践再生产出来的结构的终极产物,惯习体现在场域中,因为实践主体的实践活动赋予了场域生命力,场域就存在着动态的特征,惯习也是可变的。我们需要在时空的动态变化中来考察中国农民合作。农民合作是否现实可能的争论,是一个实践问题。农民合作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实践无定式,需要根据具体农村社区具体分析。农民合作是在具体的社区中进行的,即使有跨社区的合作,也没有脱离具体的社区环境。农村社区是具有一定自然、社会、经济和文化特征的社会单元,具有异质性的特征,就有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区别,自然条件的差异,还有农民主体的分层和意愿的分化。所以,面对多元化的农村社区和农民,农民合作不会呈现出同一种景象。
农民合作的相关政策需要一定理论的支撑,布迪厄的实践理论无疑是一种具有生命力和价值的理论。利用这一理论可以看到,农民合作是否可能以及如何合作,不会有一致答案。那么,我们要认识到农村社区千差万别的特性,在农民合作的问题上,抛弃“统一管理和统一实施”的思路,因为任何普遍性都只是一种敷衍了事,都是对现象的不完善解释,它们逃避了各种具体而又鲜活的事物。在当前中国农村社区千差万别的情况下,农民合作的实现应该根据形形色色的社区特性来选择相适应的方案,对于不同地区、不同情况下的农民合作,需要区别对待,因地制宜,不能搞一刀切。我们只有在具体的农村社区中,在农民的实践中去寻找农民合作的生机。
参考文献:
[1]曹锦清.黄河边的中国[M].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2000:114。
[2]贺雪峰.熟人社会的行动逻辑[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4(1):5—7。
[3]杨善华.当代西方社会学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4]宫留记.布迪厄的社会实践理论[J].理论探讨,2008(6):57—60。
[5]罗兴佐,治水:国家介入与农民合作[M].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6。
[6]赵晓峰.农民合作:客观必要性、主观选择性与国家介入[J].调研世界,2007(2):28—3l
[7]布迪厄华康德.实践与反思[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
[8]何海兵.实践理论与实践社会学方法探析[J].天府新论,2008(2):100—104.
[9]侯均生.西方社会学理论教程[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4.
[10]银平均.布迪厄的实践理论:从理论综合到经验研究[J].思想战线,2004(6):66 69.
[11]乔纳森·特纳.社会学理论的结构[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
[12]杨善华,谢立中.西方社会学理论[M].下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13]邓玮,董丽云,布迪厄.用场域理论研究法律[J].学术探索,2005(5):69—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