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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论述高校举办企业过程中存在的法律、政策、经营、社会、廉政等风险,提出加强政策法规学习、明确责任主体、建立运行监管体制机制、完善校办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提升经营管理能力水平等措施,从而有效降低、减少和避免校办企业风险,发挥和凸显校办企业的优势和作用。
【关键词】高校 校办企业 风险分析 对策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9)01C-0106-03
高校校办企业是高校利用自身的教育教学资源和专业技术优势,依法出资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具有教学性、科研性、公益性和经济性等多重属性,在推进高校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加快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带动相关行业技术进步以及改善办学条件、增强社会服务能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高校校办企业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高校“产学研用相结合”改革发展的特殊产物,国内外没有先例可循,目前仍处在探索发展过程,尚没有形成完整、成熟、系统的理论、政策和法律体系,因而高校举办企业过程存在着不少风险和隐忧。
一、高校举办企业存在的风险点分析
本文通过梳理高校举办企业成立、运行过程中机构建设、经营管理、资源处置及监管监察等方面,发现高校校办企业在法律、政策、经营、社会、廉政等方面存在以下风险。
(一)法律风险。高校作为校办企业的出资者和举办者,实际属于公司股东或举办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高校作为股东或举办者将面临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第一,企业破产、解散或经营期满等处理的法律风险。由于市场或经营不善等因素,导致校办企业被市场淘汰,经营恶化产生资不抵债,企业破产倒閉;或由于校办企业经营期限届满,投资人解散企业等,企业进行清算,学校将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校办企业承担责任。
第二,学校滥用股东权利,干预校办企业经营管理,给企业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学校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相互拆借、转移和隐匿资金,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企业债权人利益的,需要对校办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学校不能证明校办企业财产独立于学校自己的财产的,需要对校办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学校将自有部分设施设备等资产租赁给校办企业使用,若发生安全事故的,将有可能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学校将车辆租赁给校办企业使用,一旦发生交通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学校将与校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委派到校办企业工作,如发生工伤等意外事故的,学校仍需承担相应责任。
(二)政策风险。党政机关制定出台的政策文件,具有很强的权威性、时效性和强制性,对高校举办企业影响很大,一旦理解和执行产生偏差,会给高校管理带来极大的履职方面的责任风险。
第一,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规定带来的责任风险。目前从国家、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都制定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明确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担保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国有资产出租要进入政府授权的资产租赁平台,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租金。校办企业作为特殊的企业类型,主要依托包括场地、设施、设备在内的教学资源开展经营活动,以便于服务学校的教学实践和科学研究。若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采取向社会公开招租的形式出租学校的资产资源,极可能出现经营业务与学校资源高度匹配、急需学校资源支持的校办企业在公开招租中被淘汰出局,而社会机构却中标租赁学校资产资源的尴尬局面,这违背了举办企业服务教育教学的初衷,更有可能出现校办企业由于失去资源依托、无力维持运转的经营风险。但若不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入资产租赁平台、公开招租的相关规定,则承受更大的履职不当、违规违纪的责任风险。此规定使举办企业的高校特别是校办企业经济实力还不足以脱离学校资源的高校进退两难。
第二,执行干部人事管理的政策规定带来的责任风险。校办企业服务教育教学的基本属性以及所依托的学校资源,使高校与校办企业之间的联系难以分割,尤其从培养和使用人才、加强监管、科技创新、教学实践等方面考虑,高校一般会在校办企业适当安排使用事业编制人员。这些人员通常是高校中较为优秀的管理干部和技术骨干,以兼职和委派的形式到校办企业工作。中央、地方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党政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制定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如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规定: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直属高等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提出: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所属校办企业兼职(任职)。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明确了该意见的执行范围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及其他领导干部。但该文件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直属高等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均没有就领导干部适用的级别范围做出明确的界定,也没有权威部门进行释义,以至于各高校在理解和执行该规定过程中存在偏差。部分高校认为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所属校办企业兼职(任职),指的是现职校级领导,不包含高校中层干部;有的高校则认为不得在所属校办企业兼职(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包括高校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前一种理解和执行有面临违规用人的风险,后一种则会制约人才选用的范围。
第三,执行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取薪方面的政策规定带来的责任风险。由于对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的政策规定在理解和执行上存在偏差,目前有不少高校存在中层干部经学校批准在校办企业兼职的情况。根据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律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近两年来,随着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的实施,各地各级政府相继出台了系列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为高校管理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到企业兼职取薪提供了政策依据。如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个部门出台的《关于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人事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高校内设机构领导人员可以在企业兼职,个人按规定在兼职企业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本单位,由本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在上缴金额内发放的奖励金不计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为基础绩效(财政档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有的高校将中层干部在校办企业兼职获得的报酬理解为奖励性绩效,由企业考核支付,在上缴学校后由学校发放给个人。这种理解和操作是否恰当,目前还没有权威解释,执行后会存在一定的政策风险。 第四,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措施带来的不确定因素。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不断加大国有企业改革力度。2015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坚持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各地各级政府在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基础上,进一步将脱钩范围扩大到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如2016年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与所属企业脱钩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2018年前,除国资监管机构和监狱企业外,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与所属企业要彻底脱钩,不再直接管理国有企业,全面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这份文件未明确指出作为事业单位的高校所举办的校办企业,是否属于脱钩范围和对象。这一政策的不确定性,使高校校办企业的发展前途未卜,难以预测。
(三)经营风险。尽管高校是人才聚集地,尤其是专业技术、科研人才优势明显,但是经营、管理人才相对短缺。不少校办企业的管理层都是由高校中层干部担任的,这些干部有一定的管理理论基础和事业单位管理经验,但缺乏在企业经营管理的实践经历,尤其缺乏在市场竞争条件下的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意识。加上有的高校还未建立健全现代企业管理体制机制,仍然沿用事业单位管理模式直接管理校办企业。因而在进行校办企业重大投资、重要经营业务拓展的研究决策时,很有可能由于缺少企业管理经验,缺乏市场了解,对投资风险和投资效益难以做出准确评估,造成决策失误,导致投资失败、经营亏损、资不抵债。
(四)社会风险。作为校办企业的举办者,高校与校办企业的关系紧密相连,在社会影响方面是一对命运共同体。校办企业经营状况的好坏、社会声誉的高低,会对高校的社会形象产生直接影响。校办企业经营发展良好,社会信誉度高,无疑对扩大高校社会影响力、树立高校良好社会形象起到正面推动作用。但是校办企业一旦发生重大不良事件,如出现重大投资失败、严重环境污染、重大安全事故、重要刑事案件等情况,引发社会关注和热议,就会连带冲击和影响学校的社会形象。
(五)廉政风险。由于高校的根本任务是人才培养,工作重心主要放在教育教学管理上,不少高校对校办企业的指导和监管重视不够,缺少对校办企业管理人员的法制和廉政教育,忽视了校办企业的制度建设和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同时由于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能力不强,经验不足,一些高校在监管方面还缺乏有效的手段和方法,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但监管不够到位,针对性不强,效果不明显。加上一些校办企业负责人廉政风险意识淡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不健全,内控制度不完善,权责不明,没有建立“三重一大”议事规则,财务审批制度不合理,经营管理环节存在漏洞,极易产生贪污、挪用公款和受贿、行贿等违法违纪行为。
二、高校举办企业存在的风险点防控对策
针对上述高校举办企业存在的风险点,高校校办企业管理者应当从以下方面入手,提高风险防控,有效降低、减少和避免校办企业举办全过程中存在的各种各类风险。
(一)加强政策法规学习,提高风险防控意识。高校管理者尤其是从事校办企业管理的干部职工,要全面系统学习企业经营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熟悉掌握举办校办企业涉及的体制、机构、人事、薪酬、资产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增强依法履责、按章办事的意识和能力。要提高对风险危害的认识,对风险隐患始终保持高度警惕和敏感,从思想上、措施上切实重视校办企业的风险防控。要结合自身实际,以问题为导向,以政策法规为准绳,从重要领域、薄弱环节、关键岗位入手,认真梳理查找风险隐患,建立风险清单,对可能面临的风险做到心中有数、手中有招,实现对校办企业举办过程各类风险的有效预判、识别、诊断、控制和处置。
(二)理顺组织架构,明确责任主体,构筑抵御法律风险的“防火墙”。举办企业的高校应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要求,组建一个国有独资性质的資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或从现有校办企业中选择一个独资企业作为资产公司,将学校所有经营性资产划转到资产公司。成立资产公司后,高校除对资产公司进行投资外,不再以事业单位法人的身份对外进行投资和经营,由资产公司代表学校持有对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并作为今后对外投资办企业唯一的母公司。资产公司的主要任务是对内管理高校所投资企业的股权和经营性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从事具体业务,从而大大减少对外经营业务带来的各种法律风险。即使资产公司发生法律纠纷牵涉到了投资股东,高校也只是以投入到资产公司的投资额为限承担有限的责任,不需以出资之外的财产清偿公司债务,从而使资产公司成为举办高校与从事具体业务的校办企业隔离开来,形成一道“防火墙”,从组织架构上规避了高校直接经营企业带来的各种法律风险。
(三)实行“校企分开”“管办分离”,建立高校与校办企业人、财、物相互独立的运行体制机制。要建立健全高校对资产公司、资产公司对所投资企业的两级管理体制,高校与资产公司之间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一,高校应成立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高校履行出资人职责,行使出资人权利。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高校履行资产公司出资人职责,行使资产公司股东权限,对校办企业章程、中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年度预决算、重要人事任免以及企业投资、破产、解散等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审批。
第二,严格履行规定程序,规范使用领导干部和事业编制人员。在高校校办企业工作的人员主要包括高校事业编制人员和校办企业聘用人员两大类,其中包括高校领导干部在内的事业编制人员到校办企业工作这一问题尤为关键和敏感,政策性强,责任风险大,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办理好相关手续,确保这类人员到校办企业工作的合规性和独立性。
第三,建立健全公司财务会计制度,高校与校办企业财务严格分开、独立核算。举办高校必须充分尊重高校资产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高校资产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不得挪用资产公司的经营收入、借贷款项等各类资金。保证高校资产公司应按照我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落实企业聘用的专职财会人员,依法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告。财务记录必须完整,数据必须准确,必须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第四,明晰产权关系,顺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要求。《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坚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方向,尊重教育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对高校所属企业进行全面清理规范,理清产权和责任关系,分类实施改革工作。因此,高校校办企业统一纳入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已势在必行。目前高校的首要任务就是要理清校企产权关系,依法依规履行国有资产投资、出租、出让等报批报备程序。
(四)建立监管制度体系,完善校办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高校层面要研究出台校办企业管理办法,作为校办企业监管制度体系的“母法”,对举办校办企业的体制机构、经营管理、人事薪酬、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档案管理、监督与审计、绩效评价、企业创办与整顿等方面的内容做出全面的原则性规定和要求;校办企业层面要按照中央、地方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有关意见精神,强化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建立健全党组织、董事会、经理班子和监事会等机构,制定和规范校办企业议事规则。要建立健全以企业章程为核心的校办企业制度体系,形成符合校办企业特点的,贯穿于决策、执行和监督各个环节的内控制度体系,消除监管盲区,堵塞管理漏洞。
(五)加强企业人才队伍建设,提升经营管理能力水平。要建立灵活有效的选人用人机制,加强校办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培养和选拔。一是要克服求全责备、论资排辈、官本位等思想观念,打破年龄、职务、职称等界限,把市場竞争意识强、经营管理经验好的人才选拔委派到校办企业,而不是把校办企业当成“流放地”或“养老院”。二是要加强业务培训,重视校办企业人才成长。可根据企业经营管理需要,以各种形式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者、企业中层干部、普通员工开展各种类型的培训,不断增强企业干部职工的经营管理能力。三是要扩大选人视野,拓宽用人渠道,实行内部选拔和外部引进相结合,探索职业经理人聘用制度。可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广纳人才,从社会上选拔优秀的职业经理人,负责校办企业的经营管理。四是要加强校办企业内部人才的合理流动。可让一些经营效益较好、管理较规范的企业负责人,提拔交流到经营发展较困难的企业去,让他们把成功的经验做法移植到困难企业。五是要适应市场竞争机制,建立科学有效的考核和激励制度。要坚决摆脱以往与高校事业单位考核并轨的粗放型考核方式,积极引进优秀企业的先进管理经验和考核方式,建立市场化的考核与激励机制。
综上所述,高校举办企业存在法律、政策、经营、社会和廉政等五大风险点,但高校举办企业是顺应时代发展的趋势,是实现产教融合、培养工匠性人才的重要方式,切不可因存在风险而因噎废食。因此,高校对校办企业进行风险管理十分必要,需要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进行系统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并将这些管理程序贯穿于校办企业始终,这样既有利于高校管理者全面掌握风险信息,对风险可预防可控制,又为风险的后续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熊丙奇.高校直接经营企业的风险如何规避[J].教育与职业,2007(4)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Z].政府令第68号.2011-03
(责编 王 一)
【关键词】高校 校办企业 风险分析 对策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9)01C-0106-03
高校校办企业是高校利用自身的教育教学资源和专业技术优势,依法出资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具有教学性、科研性、公益性和经济性等多重属性,在推进高校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加快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带动相关行业技术进步以及改善办学条件、增强社会服务能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高校校办企业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高校“产学研用相结合”改革发展的特殊产物,国内外没有先例可循,目前仍处在探索发展过程,尚没有形成完整、成熟、系统的理论、政策和法律体系,因而高校举办企业过程存在着不少风险和隐忧。
一、高校举办企业存在的风险点分析
本文通过梳理高校举办企业成立、运行过程中机构建设、经营管理、资源处置及监管监察等方面,发现高校校办企业在法律、政策、经营、社会、廉政等方面存在以下风险。
(一)法律风险。高校作为校办企业的出资者和举办者,实际属于公司股东或举办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高校作为股东或举办者将面临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第一,企业破产、解散或经营期满等处理的法律风险。由于市场或经营不善等因素,导致校办企业被市场淘汰,经营恶化产生资不抵债,企业破产倒閉;或由于校办企业经营期限届满,投资人解散企业等,企业进行清算,学校将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校办企业承担责任。
第二,学校滥用股东权利,干预校办企业经营管理,给企业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学校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相互拆借、转移和隐匿资金,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企业债权人利益的,需要对校办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学校不能证明校办企业财产独立于学校自己的财产的,需要对校办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学校将自有部分设施设备等资产租赁给校办企业使用,若发生安全事故的,将有可能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学校将车辆租赁给校办企业使用,一旦发生交通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学校将与校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委派到校办企业工作,如发生工伤等意外事故的,学校仍需承担相应责任。
(二)政策风险。党政机关制定出台的政策文件,具有很强的权威性、时效性和强制性,对高校举办企业影响很大,一旦理解和执行产生偏差,会给高校管理带来极大的履职方面的责任风险。
第一,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规定带来的责任风险。目前从国家、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都制定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明确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担保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国有资产出租要进入政府授权的资产租赁平台,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租金。校办企业作为特殊的企业类型,主要依托包括场地、设施、设备在内的教学资源开展经营活动,以便于服务学校的教学实践和科学研究。若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采取向社会公开招租的形式出租学校的资产资源,极可能出现经营业务与学校资源高度匹配、急需学校资源支持的校办企业在公开招租中被淘汰出局,而社会机构却中标租赁学校资产资源的尴尬局面,这违背了举办企业服务教育教学的初衷,更有可能出现校办企业由于失去资源依托、无力维持运转的经营风险。但若不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入资产租赁平台、公开招租的相关规定,则承受更大的履职不当、违规违纪的责任风险。此规定使举办企业的高校特别是校办企业经济实力还不足以脱离学校资源的高校进退两难。
第二,执行干部人事管理的政策规定带来的责任风险。校办企业服务教育教学的基本属性以及所依托的学校资源,使高校与校办企业之间的联系难以分割,尤其从培养和使用人才、加强监管、科技创新、教学实践等方面考虑,高校一般会在校办企业适当安排使用事业编制人员。这些人员通常是高校中较为优秀的管理干部和技术骨干,以兼职和委派的形式到校办企业工作。中央、地方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党政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制定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如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规定: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直属高等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提出: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所属校办企业兼职(任职)。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明确了该意见的执行范围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及其他领导干部。但该文件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直属高等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均没有就领导干部适用的级别范围做出明确的界定,也没有权威部门进行释义,以至于各高校在理解和执行该规定过程中存在偏差。部分高校认为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所属校办企业兼职(任职),指的是现职校级领导,不包含高校中层干部;有的高校则认为不得在所属校办企业兼职(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包括高校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前一种理解和执行有面临违规用人的风险,后一种则会制约人才选用的范围。
第三,执行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取薪方面的政策规定带来的责任风险。由于对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的政策规定在理解和执行上存在偏差,目前有不少高校存在中层干部经学校批准在校办企业兼职的情况。根据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律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近两年来,随着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的实施,各地各级政府相继出台了系列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为高校管理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到企业兼职取薪提供了政策依据。如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个部门出台的《关于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人事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高校内设机构领导人员可以在企业兼职,个人按规定在兼职企业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本单位,由本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在上缴金额内发放的奖励金不计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为基础绩效(财政档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有的高校将中层干部在校办企业兼职获得的报酬理解为奖励性绩效,由企业考核支付,在上缴学校后由学校发放给个人。这种理解和操作是否恰当,目前还没有权威解释,执行后会存在一定的政策风险。 第四,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措施带来的不确定因素。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不断加大国有企业改革力度。2015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坚持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各地各级政府在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基础上,进一步将脱钩范围扩大到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如2016年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与所属企业脱钩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2018年前,除国资监管机构和监狱企业外,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与所属企业要彻底脱钩,不再直接管理国有企业,全面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这份文件未明确指出作为事业单位的高校所举办的校办企业,是否属于脱钩范围和对象。这一政策的不确定性,使高校校办企业的发展前途未卜,难以预测。
(三)经营风险。尽管高校是人才聚集地,尤其是专业技术、科研人才优势明显,但是经营、管理人才相对短缺。不少校办企业的管理层都是由高校中层干部担任的,这些干部有一定的管理理论基础和事业单位管理经验,但缺乏在企业经营管理的实践经历,尤其缺乏在市场竞争条件下的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意识。加上有的高校还未建立健全现代企业管理体制机制,仍然沿用事业单位管理模式直接管理校办企业。因而在进行校办企业重大投资、重要经营业务拓展的研究决策时,很有可能由于缺少企业管理经验,缺乏市场了解,对投资风险和投资效益难以做出准确评估,造成决策失误,导致投资失败、经营亏损、资不抵债。
(四)社会风险。作为校办企业的举办者,高校与校办企业的关系紧密相连,在社会影响方面是一对命运共同体。校办企业经营状况的好坏、社会声誉的高低,会对高校的社会形象产生直接影响。校办企业经营发展良好,社会信誉度高,无疑对扩大高校社会影响力、树立高校良好社会形象起到正面推动作用。但是校办企业一旦发生重大不良事件,如出现重大投资失败、严重环境污染、重大安全事故、重要刑事案件等情况,引发社会关注和热议,就会连带冲击和影响学校的社会形象。
(五)廉政风险。由于高校的根本任务是人才培养,工作重心主要放在教育教学管理上,不少高校对校办企业的指导和监管重视不够,缺少对校办企业管理人员的法制和廉政教育,忽视了校办企业的制度建设和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同时由于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能力不强,经验不足,一些高校在监管方面还缺乏有效的手段和方法,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但监管不够到位,针对性不强,效果不明显。加上一些校办企业负责人廉政风险意识淡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不健全,内控制度不完善,权责不明,没有建立“三重一大”议事规则,财务审批制度不合理,经营管理环节存在漏洞,极易产生贪污、挪用公款和受贿、行贿等违法违纪行为。
二、高校举办企业存在的风险点防控对策
针对上述高校举办企业存在的风险点,高校校办企业管理者应当从以下方面入手,提高风险防控,有效降低、减少和避免校办企业举办全过程中存在的各种各类风险。
(一)加强政策法规学习,提高风险防控意识。高校管理者尤其是从事校办企业管理的干部职工,要全面系统学习企业经营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熟悉掌握举办校办企业涉及的体制、机构、人事、薪酬、资产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增强依法履责、按章办事的意识和能力。要提高对风险危害的认识,对风险隐患始终保持高度警惕和敏感,从思想上、措施上切实重视校办企业的风险防控。要结合自身实际,以问题为导向,以政策法规为准绳,从重要领域、薄弱环节、关键岗位入手,认真梳理查找风险隐患,建立风险清单,对可能面临的风险做到心中有数、手中有招,实现对校办企业举办过程各类风险的有效预判、识别、诊断、控制和处置。
(二)理顺组织架构,明确责任主体,构筑抵御法律风险的“防火墙”。举办企业的高校应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要求,组建一个国有独资性质的資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或从现有校办企业中选择一个独资企业作为资产公司,将学校所有经营性资产划转到资产公司。成立资产公司后,高校除对资产公司进行投资外,不再以事业单位法人的身份对外进行投资和经营,由资产公司代表学校持有对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并作为今后对外投资办企业唯一的母公司。资产公司的主要任务是对内管理高校所投资企业的股权和经营性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从事具体业务,从而大大减少对外经营业务带来的各种法律风险。即使资产公司发生法律纠纷牵涉到了投资股东,高校也只是以投入到资产公司的投资额为限承担有限的责任,不需以出资之外的财产清偿公司债务,从而使资产公司成为举办高校与从事具体业务的校办企业隔离开来,形成一道“防火墙”,从组织架构上规避了高校直接经营企业带来的各种法律风险。
(三)实行“校企分开”“管办分离”,建立高校与校办企业人、财、物相互独立的运行体制机制。要建立健全高校对资产公司、资产公司对所投资企业的两级管理体制,高校与资产公司之间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一,高校应成立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高校履行出资人职责,行使出资人权利。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高校履行资产公司出资人职责,行使资产公司股东权限,对校办企业章程、中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年度预决算、重要人事任免以及企业投资、破产、解散等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审批。
第二,严格履行规定程序,规范使用领导干部和事业编制人员。在高校校办企业工作的人员主要包括高校事业编制人员和校办企业聘用人员两大类,其中包括高校领导干部在内的事业编制人员到校办企业工作这一问题尤为关键和敏感,政策性强,责任风险大,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办理好相关手续,确保这类人员到校办企业工作的合规性和独立性。
第三,建立健全公司财务会计制度,高校与校办企业财务严格分开、独立核算。举办高校必须充分尊重高校资产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高校资产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不得挪用资产公司的经营收入、借贷款项等各类资金。保证高校资产公司应按照我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落实企业聘用的专职财会人员,依法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告。财务记录必须完整,数据必须准确,必须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第四,明晰产权关系,顺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要求。《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坚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方向,尊重教育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对高校所属企业进行全面清理规范,理清产权和责任关系,分类实施改革工作。因此,高校校办企业统一纳入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已势在必行。目前高校的首要任务就是要理清校企产权关系,依法依规履行国有资产投资、出租、出让等报批报备程序。
(四)建立监管制度体系,完善校办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高校层面要研究出台校办企业管理办法,作为校办企业监管制度体系的“母法”,对举办校办企业的体制机构、经营管理、人事薪酬、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档案管理、监督与审计、绩效评价、企业创办与整顿等方面的内容做出全面的原则性规定和要求;校办企业层面要按照中央、地方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有关意见精神,强化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建立健全党组织、董事会、经理班子和监事会等机构,制定和规范校办企业议事规则。要建立健全以企业章程为核心的校办企业制度体系,形成符合校办企业特点的,贯穿于决策、执行和监督各个环节的内控制度体系,消除监管盲区,堵塞管理漏洞。
(五)加强企业人才队伍建设,提升经营管理能力水平。要建立灵活有效的选人用人机制,加强校办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培养和选拔。一是要克服求全责备、论资排辈、官本位等思想观念,打破年龄、职务、职称等界限,把市場竞争意识强、经营管理经验好的人才选拔委派到校办企业,而不是把校办企业当成“流放地”或“养老院”。二是要加强业务培训,重视校办企业人才成长。可根据企业经营管理需要,以各种形式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者、企业中层干部、普通员工开展各种类型的培训,不断增强企业干部职工的经营管理能力。三是要扩大选人视野,拓宽用人渠道,实行内部选拔和外部引进相结合,探索职业经理人聘用制度。可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广纳人才,从社会上选拔优秀的职业经理人,负责校办企业的经营管理。四是要加强校办企业内部人才的合理流动。可让一些经营效益较好、管理较规范的企业负责人,提拔交流到经营发展较困难的企业去,让他们把成功的经验做法移植到困难企业。五是要适应市场竞争机制,建立科学有效的考核和激励制度。要坚决摆脱以往与高校事业单位考核并轨的粗放型考核方式,积极引进优秀企业的先进管理经验和考核方式,建立市场化的考核与激励机制。
综上所述,高校举办企业存在法律、政策、经营、社会和廉政等五大风险点,但高校举办企业是顺应时代发展的趋势,是实现产教融合、培养工匠性人才的重要方式,切不可因存在风险而因噎废食。因此,高校对校办企业进行风险管理十分必要,需要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进行系统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并将这些管理程序贯穿于校办企业始终,这样既有利于高校管理者全面掌握风险信息,对风险可预防可控制,又为风险的后续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熊丙奇.高校直接经营企业的风险如何规避[J].教育与职业,2007(4)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Z].政府令第68号.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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