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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谈判制度是劳动力商品过度市场化的纠偏机制,是市场经济本身所必需的宏观干预手段,即干预收入再分配、避免财产权利集中.工会的议价能力对集体谈判制度的运行效果具有决定意义.集体行动力也是集体谈判制度有效运行的决定性因素.仅在集团成员的目标与集团自身的目标相吻合时,集体成员才有参与集体行动的现实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变为现实的重要途径就是建立集体行动的动力机制,即有选择性的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