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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种教育行政诉讼案件中,认为“学校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几乎是所有原告的共同理由,而以讼争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则是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或裁定驳回起诉的基本理由。因此,明确高校的法律地位以及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进一步规定和控制高校学生管理“自由裁量权”成了解决问题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