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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判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仅要考虑行为的客观法益侵害性,而且也要把行为人的主观要素考虑在内。通说对社会危害性的判断,不仅自相矛盾而且还造成诸多理论上的困惑。而通过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进行分析后可以发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只能根据行为对法益造成的侵害或威胁为基础进行客观判断,而不能考虑任何主观因素。坚持行为社会危害性判断的客观性,意义重大。在理论上可以合理地解决这种矛盾和困惑。同时,其实践意义是可以保障人权,避免犯罪认定的扩大化而导致的冤假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