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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5日,河北省委办公厅向全省发出一份“不护短”的通报。通报称,省委督查室干部刘英林、郭顺鹏违反工作纪律,作风简单粗暴,造成恶劣影响。根据有关规定,省委办公厅决定给予两人党内警告处分,调离省委机关。
事情起因于此前一周发生的一场言语冲突。2018年7月30日下午,两名自称是“(河北)省委督查室”的男子在驾车途经河北省阜平县交警大队牛角台检查站时,质疑检查站负责导流工作的警务人员没有工作证,双方因此发生言语冲突。事后,相关视频被上传到网络,迅速引发广泛关注。而引发舆论质疑的焦点,则是视频中“省委督查室”一行二人“牛气”的口气和态度——其中一名戴眼镜的男子明确要求“县纪委书记、公安局局长必须赶过来”。
视频在网上传播不久,便迅速引起官方的高度重视。8月1日,河北省委办公厅对外表示,纠纷发生后,省委书记王东峰高度重视,立即作出批示,责成省委办公厅会同省纪委、省公安厅和阜平县委组成调查组,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就在河北省委督查室两名干部因“耍官威”受到处分没几天,又有人因为特权意识作祟而受到党纪政务处分。
2018年8月中旬,一段名为“陕西一干部拒不配合交警执法”的视频在网络上传播。事发时间为8月3日晚,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交警在正常执法检查过程中,一名男子拒不配合检查,并对交警说:“给你们队长打电话,告诉他我叫谷进军,他要说不让我走,我立马跟你走,你随便把我关监狱。”8月15日,渭南市华州区纪委监委发布的调查结果称,华州区人大常委会城镇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主任谷进军拒不配合交警检查,并在公共場合发表不当言论,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给予谷进军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由区人大常委会免去其职务,并责令其辞去人大代表职务;由组织部门将其调离人大机关。
从本质上来讲,上述两起案例都起因于特权意识的不自觉流露,对待执法人员态度倨傲、简单粗暴,且造成恶劣影响,其违犯的党纪党规至少涉及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
在工作纪律方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四)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在生活纪律方面,《条例》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除了近期发生的这两起案例外,综观近年来的新闻报道,也有一些党员干部因对群众摆架子、抖威风,作风粗暴而受到党纪政务处理的案例,其违犯的则是群众纪律。2018年8月新修订的《条例》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生活纪律、群众纪律的相关规定是2015年10月修订《条例》时增加的条款,而工作纪律中有关“官僚主义”的规定,即《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的相关规定,则是2018年8月最新修订的《条例》新增的一项内容。
之所以将“官僚主义”明确写入新修订的《条例》之中,既说明这一问题的严重性、普遍性,也说明党中央对解决这类问题的高度重视。
针对《条例》修订的相关问题,2018年8月27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主任马森述在《中国纪检监察报》撰文阐释:“被查处的中管干部不少都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新形式新表现,有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管党治党的突出问题和监督执纪中发现的新型违纪行为,进一步总结实践经验,凝练为纪律规定,扎紧制度篱笆,促使广大党员明规矩、存戒惧。”
8月28日,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在接受《人民日报》采访时分析称:“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面从严治党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的违纪问题,特别是《条例》对一些新发现的典型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细化了监督执纪依据,丰富了纪律审查的内容,让纪律建设更加完善……这为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提供了纪律依据,突破了反‘四风’问题所遇到的制度瓶颈。”
当然,除了党纪处分,在政务处分方面,根据公职人员的不同身份属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以及其他系统公职人员的专项处分规定,均有“公共秩序、社会公德”方面的类似表述,在此不作赘述。
此外,如果党员干部在“耍官威”的同时,涉及“拒不配合执法”的,则涉嫌违犯《治安管理法》关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相关处罚规定;如果有对群众或执法人员等进行掌掴、殴打行为的,属于违犯《治安管理法》的相应规定。从党纪处分而言,依据《条例》第二十九条“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的规定,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这些教训还提醒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不仅要管好自己的言行,还要约束好家人。除了前文所述两则案例,此前网络盛传的“苗书记事件”“唐山某地税局副局长妻子掌掴警务人员”等舆情事件,都是特权意识对“身边人”的“传染”。
过去,有些党员干部或其亲属在工作生活中常常不自觉地流露出特权优越感,也不认为这是多大的事儿。但现在看来,在全面从严治党持续深入推进的今天,“耍官威”这类官僚主义作风、对家属失管失教等问题,已经不容于党纪党规,尤其此次修订的《条例》对这些问题作出了进一步明确,这就提醒广大党员干部,特权思想要不得,“有权也不可任性”。
(摘自七一客户端/黑龙江《党的生活》)
事情起因于此前一周发生的一场言语冲突。2018年7月30日下午,两名自称是“(河北)省委督查室”的男子在驾车途经河北省阜平县交警大队牛角台检查站时,质疑检查站负责导流工作的警务人员没有工作证,双方因此发生言语冲突。事后,相关视频被上传到网络,迅速引发广泛关注。而引发舆论质疑的焦点,则是视频中“省委督查室”一行二人“牛气”的口气和态度——其中一名戴眼镜的男子明确要求“县纪委书记、公安局局长必须赶过来”。
视频在网上传播不久,便迅速引起官方的高度重视。8月1日,河北省委办公厅对外表示,纠纷发生后,省委书记王东峰高度重视,立即作出批示,责成省委办公厅会同省纪委、省公安厅和阜平县委组成调查组,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就在河北省委督查室两名干部因“耍官威”受到处分没几天,又有人因为特权意识作祟而受到党纪政务处分。
2018年8月中旬,一段名为“陕西一干部拒不配合交警执法”的视频在网络上传播。事发时间为8月3日晚,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交警在正常执法检查过程中,一名男子拒不配合检查,并对交警说:“给你们队长打电话,告诉他我叫谷进军,他要说不让我走,我立马跟你走,你随便把我关监狱。”8月15日,渭南市华州区纪委监委发布的调查结果称,华州区人大常委会城镇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主任谷进军拒不配合交警检查,并在公共場合发表不当言论,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给予谷进军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由区人大常委会免去其职务,并责令其辞去人大代表职务;由组织部门将其调离人大机关。
从本质上来讲,上述两起案例都起因于特权意识的不自觉流露,对待执法人员态度倨傲、简单粗暴,且造成恶劣影响,其违犯的党纪党规至少涉及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
在工作纪律方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四)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在生活纪律方面,《条例》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除了近期发生的这两起案例外,综观近年来的新闻报道,也有一些党员干部因对群众摆架子、抖威风,作风粗暴而受到党纪政务处理的案例,其违犯的则是群众纪律。2018年8月新修订的《条例》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生活纪律、群众纪律的相关规定是2015年10月修订《条例》时增加的条款,而工作纪律中有关“官僚主义”的规定,即《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的相关规定,则是2018年8月最新修订的《条例》新增的一项内容。
之所以将“官僚主义”明确写入新修订的《条例》之中,既说明这一问题的严重性、普遍性,也说明党中央对解决这类问题的高度重视。
针对《条例》修订的相关问题,2018年8月27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主任马森述在《中国纪检监察报》撰文阐释:“被查处的中管干部不少都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新形式新表现,有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管党治党的突出问题和监督执纪中发现的新型违纪行为,进一步总结实践经验,凝练为纪律规定,扎紧制度篱笆,促使广大党员明规矩、存戒惧。”
8月28日,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在接受《人民日报》采访时分析称:“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面从严治党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的违纪问题,特别是《条例》对一些新发现的典型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细化了监督执纪依据,丰富了纪律审查的内容,让纪律建设更加完善……这为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提供了纪律依据,突破了反‘四风’问题所遇到的制度瓶颈。”
当然,除了党纪处分,在政务处分方面,根据公职人员的不同身份属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以及其他系统公职人员的专项处分规定,均有“公共秩序、社会公德”方面的类似表述,在此不作赘述。
此外,如果党员干部在“耍官威”的同时,涉及“拒不配合执法”的,则涉嫌违犯《治安管理法》关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相关处罚规定;如果有对群众或执法人员等进行掌掴、殴打行为的,属于违犯《治安管理法》的相应规定。从党纪处分而言,依据《条例》第二十九条“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的规定,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这些教训还提醒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不仅要管好自己的言行,还要约束好家人。除了前文所述两则案例,此前网络盛传的“苗书记事件”“唐山某地税局副局长妻子掌掴警务人员”等舆情事件,都是特权意识对“身边人”的“传染”。
过去,有些党员干部或其亲属在工作生活中常常不自觉地流露出特权优越感,也不认为这是多大的事儿。但现在看来,在全面从严治党持续深入推进的今天,“耍官威”这类官僚主义作风、对家属失管失教等问题,已经不容于党纪党规,尤其此次修订的《条例》对这些问题作出了进一步明确,这就提醒广大党员干部,特权思想要不得,“有权也不可任性”。
(摘自七一客户端/黑龙江《党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