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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投资者是一国金融市场正常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利益的实现是一国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与前提。投资者中的中小投资者更是数量众多,涉及范围广,从而不可被忽视的群体。因此,本文将分别从美英法系及大陆法系国家现存的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机制中借鉴先进经验,并通过总结对比得出我国应该在此方面做出的努力。
关键词:中小投资者 利益保护机制 比较 建议
投资者是一国经济兴旺发达的源泉,他们的信心对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并没有得到全面的保护。这不仅不利于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实现,甚至会影响到一国经济的正常发展。因此,各个国家都应该努力吸收世界上的先进经验,并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适当充分的应用。
以下分别就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国家的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机制进行比较分析。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经验(以美国为代表)
在英美法系的国家,法律的渊源包括各种制定法和各种判例法。并且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以美国为代表的欧美法系的发达国家借助欧美法系灵活开放的优势,在中小投资者利益实现方面有着先进的保护机制。
(一)禁止不法交易行为
内幕交易等不法交易的行为会对投资者的利益造成严重的影响,对金融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的运作也是百害而无一例。因此,美国对此严加管制。1934年《证券交易法》确定了禁止内幕交易规则。内幕交易属于隐瞒重大信息,构成证券欺诈。美国立法及判例从确定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界定内幕人员范围,明确内幕人员在何种范围内占有或推定占有内幕信息以及确定上述人员的哪些行为为法律所禁止等四个方面具体界定内幕交易。增强了对其的打击力度。
(二)建立赔偿机制弥补投资者损失
当投资人的利益受到侵害,通过民事诉讼获得赔偿是较为有效的方式。因此,美国证券法就建立了一整套较为完善的民事诉讼赔偿机制,分别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角度规定了投资者的诉讼权利,为受害者提供有效的私法救济手段。
(三)为投资者建立全方位的服务机构
投资者的信心对于维持金融市场的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为了维持投资者信心,保证证券市场稳定发展,帮助投资者降低投资风险,美国成立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防范证券公司破产所带来的投资者的非交易损失,从而在证券商面临破产或财政危机时使投资者依然能够得到有效的赔偿。
受金融危机的影响,美国政府在此方面也有相关的改进措施。如建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旨在帮助投资者获取简洁的信息,免受侵害;建立面向投资者的金融服务市场;提升投资者获取金融服务的能力。组建金融消费者协调委员会,实现跨市场跨产品的联合监管。组建永久性的投资者咨询委员会等等,从而全方位的为投资者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经验(以德国为代表)
德国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典型代表,其金融市场的运作很大程度上受到成文法律的制约。德国是一个联邦制的国家,其行政、立法、司法权在联邦和州之间进行划分。因此,证券的立法权在联邦,而对于证券市场的管理、监督及执法则归于各个州。
(一)交易所
这一层次的监管是确保投资者基本利益的实现途径,与投资者有着最为密切的联系,投资者在交易所内的交易投资行为能够得到较为有效的保护。
(二)州政府
这一层次的监管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州政府交易所监管机关在对管辖范围内的交易所的情况进行整体掌握之后,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这些规章制度有较强的针对性,有较浓的地方特色,有利于政策的贯彻落实。
(三)联邦政府
这一层次的监管是在国家的宏观范围内进行的。在正确把握宏观经济发展方向的前提下,制定相关的监管法规是确保经济健康合理发展的重要途径。投资者也能根据法规的指引寻找到正确的投资方向,从而在自身权益的实现方面得到保障。
三、对我国保护中小投资者现状的分析及建议
我国证券监管机构的权限往往会因行政干预而得不到有效的保证。没有使其发挥正常的自律,监管职能。受地方及上级政府干预的色彩浓重,这样就不利于诸如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作用的充分发挥。使得我们不得不丧失掉在一线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因此,通过对上述两个法系的代表国家的研究和对比,其对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的借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改善监管体制的制度安排
明确监管机构的职能,保证证券监管的独立性。从集中监管向中间型监管过渡,构建多层次监管体系。构建对监管者的监管体系等。
(二)完善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法律制度
基于投资者,以保护投资者和保证公司健全运作为目标,建立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法律体系,包括公司法,破产法等。
保证足够的政治独立性、足够的司法权、完善的司法体系。
总之就是要进一步完善证券立法,特别是完善责任体系。赋予监管机构必要的执法权限,进一步提高执法效率。完善证券民事赔偿制度。建立专门的证券投资作者保护机构。发挥自律组织的作用,建立证券市场诚信体系等。
三、其他制度安排
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理念需要转变,将监管的重点从行政监管转移到检查监督上来。将监管方式由大量审批事务转变到集中各种资源做好检查工作上来,以此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
上市公司应将投资者的利益放在首位,将关注于个人利益的经营理念转变到回报投资者,回报社会的经营理念上来。
同时,我们还可以从促进证券中介机构变革,加强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方面考虑,发挥我们的主观能动性,全方位多角度的对我国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进行彻底有效的保护。
参考文献:
[1] 胡艳华.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与股权结构的关系研究[D]. 浙江理工大学,2010
[2]黄小花,王铁军. 建立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J]财经理论与实践, 2002,(03)
作者简介:薛熙(1990.10—),女,陕西宝鸡人,四川大学经济学院金融学本科在读。
关键词:中小投资者 利益保护机制 比较 建议
投资者是一国经济兴旺发达的源泉,他们的信心对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并没有得到全面的保护。这不仅不利于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实现,甚至会影响到一国经济的正常发展。因此,各个国家都应该努力吸收世界上的先进经验,并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适当充分的应用。
以下分别就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国家的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机制进行比较分析。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经验(以美国为代表)
在英美法系的国家,法律的渊源包括各种制定法和各种判例法。并且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以美国为代表的欧美法系的发达国家借助欧美法系灵活开放的优势,在中小投资者利益实现方面有着先进的保护机制。
(一)禁止不法交易行为
内幕交易等不法交易的行为会对投资者的利益造成严重的影响,对金融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的运作也是百害而无一例。因此,美国对此严加管制。1934年《证券交易法》确定了禁止内幕交易规则。内幕交易属于隐瞒重大信息,构成证券欺诈。美国立法及判例从确定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界定内幕人员范围,明确内幕人员在何种范围内占有或推定占有内幕信息以及确定上述人员的哪些行为为法律所禁止等四个方面具体界定内幕交易。增强了对其的打击力度。
(二)建立赔偿机制弥补投资者损失
当投资人的利益受到侵害,通过民事诉讼获得赔偿是较为有效的方式。因此,美国证券法就建立了一整套较为完善的民事诉讼赔偿机制,分别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角度规定了投资者的诉讼权利,为受害者提供有效的私法救济手段。
(三)为投资者建立全方位的服务机构
投资者的信心对于维持金融市场的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为了维持投资者信心,保证证券市场稳定发展,帮助投资者降低投资风险,美国成立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防范证券公司破产所带来的投资者的非交易损失,从而在证券商面临破产或财政危机时使投资者依然能够得到有效的赔偿。
受金融危机的影响,美国政府在此方面也有相关的改进措施。如建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旨在帮助投资者获取简洁的信息,免受侵害;建立面向投资者的金融服务市场;提升投资者获取金融服务的能力。组建金融消费者协调委员会,实现跨市场跨产品的联合监管。组建永久性的投资者咨询委员会等等,从而全方位的为投资者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经验(以德国为代表)
德国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典型代表,其金融市场的运作很大程度上受到成文法律的制约。德国是一个联邦制的国家,其行政、立法、司法权在联邦和州之间进行划分。因此,证券的立法权在联邦,而对于证券市场的管理、监督及执法则归于各个州。
(一)交易所
这一层次的监管是确保投资者基本利益的实现途径,与投资者有着最为密切的联系,投资者在交易所内的交易投资行为能够得到较为有效的保护。
(二)州政府
这一层次的监管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州政府交易所监管机关在对管辖范围内的交易所的情况进行整体掌握之后,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这些规章制度有较强的针对性,有较浓的地方特色,有利于政策的贯彻落实。
(三)联邦政府
这一层次的监管是在国家的宏观范围内进行的。在正确把握宏观经济发展方向的前提下,制定相关的监管法规是确保经济健康合理发展的重要途径。投资者也能根据法规的指引寻找到正确的投资方向,从而在自身权益的实现方面得到保障。
三、对我国保护中小投资者现状的分析及建议
我国证券监管机构的权限往往会因行政干预而得不到有效的保证。没有使其发挥正常的自律,监管职能。受地方及上级政府干预的色彩浓重,这样就不利于诸如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作用的充分发挥。使得我们不得不丧失掉在一线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因此,通过对上述两个法系的代表国家的研究和对比,其对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的借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改善监管体制的制度安排
明确监管机构的职能,保证证券监管的独立性。从集中监管向中间型监管过渡,构建多层次监管体系。构建对监管者的监管体系等。
(二)完善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法律制度
基于投资者,以保护投资者和保证公司健全运作为目标,建立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法律体系,包括公司法,破产法等。
保证足够的政治独立性、足够的司法权、完善的司法体系。
总之就是要进一步完善证券立法,特别是完善责任体系。赋予监管机构必要的执法权限,进一步提高执法效率。完善证券民事赔偿制度。建立专门的证券投资作者保护机构。发挥自律组织的作用,建立证券市场诚信体系等。
三、其他制度安排
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理念需要转变,将监管的重点从行政监管转移到检查监督上来。将监管方式由大量审批事务转变到集中各种资源做好检查工作上来,以此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
上市公司应将投资者的利益放在首位,将关注于个人利益的经营理念转变到回报投资者,回报社会的经营理念上来。
同时,我们还可以从促进证券中介机构变革,加强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方面考虑,发挥我们的主观能动性,全方位多角度的对我国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进行彻底有效的保护。
参考文献:
[1] 胡艳华.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与股权结构的关系研究[D]. 浙江理工大学,2010
[2]黄小花,王铁军. 建立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J]财经理论与实践, 2002,(03)
作者简介:薛熙(1990.10—),女,陕西宝鸡人,四川大学经济学院金融学本科在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