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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指出通过比较分析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国际发展趋势,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要通过立法赋予劳动者罢工权、结社自由权及集体谈判权等程序性权利与资方实现,但是劳动者不享有或无法行使这些权利与资方制衡,只有依赖于政府履行"规制者"、"监督者"、"损害控制者"、"调解与仲裁者"职能,保护外资企业劳动者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