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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欧盟《官方公报》公布新的“电池及蓄电池指令(2006/66/EC)”并宣布废止1991年实施的原“电池指令(91/157/EC)”。相对于“旧指令”只适用于含若干汞、镉及铅的电池,“新指令”的适用范围包括了所有市场上出售的电池,同日寸增加了对生产商责任及产品标签的规定。欧盟规定,成员国须于2008年9月26日前将“新指令”转化为本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