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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江苏省公布《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意见》明确,参保人员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时,应先确认“企保”待遇领取地,再向待遇领取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制度衔接。“居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企保”个人账户,缴费年限不计入。既参加“企保”又参加“居保”的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企业职工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或按规定延长缴费后仍不满15年的,可以申请将“企保”转入“居保”。此时的“企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居保”个人账户,“企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居保”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