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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朝鲜王朝;基层组织;五家统;户籍;乡村治理
“面—里—统”是朝鲜王朝《经国大典》规定的郡县以下官治基层组织的基本构造。“面”由若干里构成,“里”由若干统构成,“统”通常由五户构成。“五家统”的相关制度一般称作“五家统制”,又称“五家作统制”或“五家作统法”。
关于朝鲜时代五家统的性质及相关制度,学界已经展开过讨论。早期日本学者对五家统的评价多为负面,为了强调殖民地时期地方制度改编的正当性,把五家统等地方基层组织视为停滞、非有效的组织。1韩国学者对五家统的实质性研究始于70年代,修正了殖民地时期日本学者的观点,强调五家统制具有行政、自治的双重性质。申正熙对朝鲜王朝五家作统法的施行过程及诸功能进行了概述,认为五家作统法实施切邻的共同责任制,目的主要在于防止流民的产生,而救恤和邻保自治功能则体现了乡约精神。他主张五家作统法是官治性质,不同于民治性质的乡约。2李南久对朝鲜后期户组织、五家作统组织、里洞(村落)组织等基层编制组织的内容构造做了考察,认为五家统为中心的行政村自治组织并没有得到落实,朝鲜后期的村落是基于自然村落的秩序体系。390年代以降,关于五家统制的讨论主要从国家对乡村统治的角度展开。吴永教将五家作统制看作“两乱”(“壬辰倭乱”和“丙子之役”)以后国家再造过程中强化乡村统治的一环,对17、18世纪五家作统制确立和展开过程做了细致全面的考察。1权乃铉认为以郡县制和面里制为核心内容的地方统治政策,加之17世纪肃宗朝五家作统制的实施,使王朝国家对民的统治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
以往研究对五家统这一制度做了诸多探讨,尤其是90年代以后从国家与社会关系视角进行的研究推进了对五家统制度的理解,不过对五家统制与户籍编制之关系尚缺乏深入探讨。值得注意的是,五家统作为朝鲜时代官治基层组织,亦运用于户籍编制中。依据现存朝鲜时代的户籍文书,大体上在肃宗朝以后,户籍采用面里制3和每五家为一统的五家作统制相结合编制体系。因此,关于五家统的研究有必要结合户籍编制展开讨论。本文汲取学界已有成果,梳理朝鲜时代基层组织五家统的确立与内容设计,并利用存世的朝鲜户籍文书,对户籍编制与五家统的关系试做探析,在此基础上比较朝鲜与明朝基层组织与户籍管理机制的差别。
五家统确立之前,关于以一定户数为单位组成基层组织有过许多讨论。这一时期提出的各种基层组织的名称并非“统”,而称“邻保”“比”等。
太宗六年(1406年),知平主事权文毅提议实施“乡舍里长之法”,试图确立乡村以百、五十、十户为单位,各设乡长、舍长、里长统治百姓的制度,“愿立乡舍里长之法,百户置乡长,五十户置舍长,十户置里长,良民贱隶之额,靡不周知。”4太宗七年(1407年),领议政府事成石璘建议实施“邻保正长之法”,其主要内容是将邻近的十户或三、四户为单位编成一个“邻保”组织,选择其中的恒产可信者为正长,命其掌握邻保内的人口、出入,灾难时相互救助,流离发生时报告官府:
其境内人户,不拣多少,只以居最近者为数,或十户或三、四户为一邻保,择其中有恒产可信者,定为正长,录其邻保内人口掌之,使其朝夕出入,水火相救,则保内之事,自然相知。如有异状,正长即告于官,使不流移;守令常加考察,审无遗漏,然后据其平日邻保记内人口多少,书其姓名年岁,辨其良贱,则差发均军民分,民不惊骇,事可得成。如有新来物故生产者,正长须即告官,各注名下,以为常事。
正长要熟知邻保内每年户口的增减、良贱的区分、军民的壮弱、单双、出生死亡等信息,以防止人口的流移和容隐,平均赋役。6太宗虽下令“举行邻保之法”,7但各地方并未“用心举行”,以致“良贱相混,流亡不绝”与“户口日减”。8至世宗元年(1418年),再令“申明邻保之法”。太宗十二年(1412年)六月,议政府上书条陈楮货兴行之法,“京中五部,以五家为比,定为掌管。不用楮货,而以米布贸易,则即拿付官,以为恒式。若有容隐,则非特掌管,并罪比邻。”9世宗七年(1425年)二月户曹的启本中也提到:“京中五部以五家为比,诸色工匠之家及杂物买卖者,不用楮货铜钱,潜以米布,私相贸易,随即捕告,其匿不现告,比邻人并坐。”10可知,朝鲜初期地方实行的是以十户或三、四户为一邻保,京中則实行五家为一“比”的邻保法。
世宗十年(1428年),汉城府建议实施“比里制”。关于“比”的构造,汉城府的启本中有详细说明:“乞依周、唐之制,五部各坊五家为比,置长一人;百家为里,置正一人。城底各面三十家为里,置劝农一人,每一里皆立标,以辨夫家之众寡、贵贱老幼。凡征役之施舍、祭祀婚姻丧纪农桑之劝惩,每当施令,家至户谕,以时奉行,使奔亡者无所匿,迁徒者无所容,相保相守,以成礼俗。”1即,京城五部各坊每五家为比,置长一人;每百家为里,置正一人。城底各面三十家为里,置劝农一人,相保相守,以成礼俗。
一些提议还主张应在统组织中融入军事训练的功能。世宗二十二年(1440年),全罗道都体察使郑渊陈备边之策,“请令各道各官沿海居民每十人为一统,十家为一队”,使民在“耕耘往来之际,手不释兵,以为常事”。2世宗三十二年(1450年),贤殿副校理梁诚之上备边十策。关于“选士卒”之策,梁诚之主张更定什伍之制和户口之法的建议,以“五家为小统,十家为一统”,征发良民为兵,并实行五家连带责任。
以鲜初以来的上述讨论为内容基础,成宗十六年(1485年)颁布的《经国大典》最终确立了“五家统制”,并将其写入了《户典》“户籍条”,
“每三年改户籍,藏于本曹、汉城府、本道、本邑。京外以五户为一统,有统主。外则每五统有里正,每一面有劝农官(地广户多则量加);京则每一坊有管领。”4“五户为一统”进而成为户籍制度中人户登记的基本原则。《经国大典》所确立的五家统制规定京中和地方均以五户为一统,各统设统主。地方每五统为一里,设里正,各面设劝农官;京中则各坊设管领。五家统制将25户编成一个“里”,“统”作为邻保组织置于里之下。
“面—里—统”是朝鲜王朝《经国大典》规定的郡县以下官治基层组织的基本构造。“面”由若干里构成,“里”由若干统构成,“统”通常由五户构成。“五家统”的相关制度一般称作“五家统制”,又称“五家作统制”或“五家作统法”。
关于朝鲜时代五家统的性质及相关制度,学界已经展开过讨论。早期日本学者对五家统的评价多为负面,为了强调殖民地时期地方制度改编的正当性,把五家统等地方基层组织视为停滞、非有效的组织。1韩国学者对五家统的实质性研究始于70年代,修正了殖民地时期日本学者的观点,强调五家统制具有行政、自治的双重性质。申正熙对朝鲜王朝五家作统法的施行过程及诸功能进行了概述,认为五家作统法实施切邻的共同责任制,目的主要在于防止流民的产生,而救恤和邻保自治功能则体现了乡约精神。他主张五家作统法是官治性质,不同于民治性质的乡约。2李南久对朝鲜后期户组织、五家作统组织、里洞(村落)组织等基层编制组织的内容构造做了考察,认为五家统为中心的行政村自治组织并没有得到落实,朝鲜后期的村落是基于自然村落的秩序体系。390年代以降,关于五家统制的讨论主要从国家对乡村统治的角度展开。吴永教将五家作统制看作“两乱”(“壬辰倭乱”和“丙子之役”)以后国家再造过程中强化乡村统治的一环,对17、18世纪五家作统制确立和展开过程做了细致全面的考察。1权乃铉认为以郡县制和面里制为核心内容的地方统治政策,加之17世纪肃宗朝五家作统制的实施,使王朝国家对民的统治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
以往研究对五家统这一制度做了诸多探讨,尤其是90年代以后从国家与社会关系视角进行的研究推进了对五家统制度的理解,不过对五家统制与户籍编制之关系尚缺乏深入探讨。值得注意的是,五家统作为朝鲜时代官治基层组织,亦运用于户籍编制中。依据现存朝鲜时代的户籍文书,大体上在肃宗朝以后,户籍采用面里制3和每五家为一统的五家作统制相结合编制体系。因此,关于五家统的研究有必要结合户籍编制展开讨论。本文汲取学界已有成果,梳理朝鲜时代基层组织五家统的确立与内容设计,并利用存世的朝鲜户籍文书,对户籍编制与五家统的关系试做探析,在此基础上比较朝鲜与明朝基层组织与户籍管理机制的差别。
一、五家统确立以前的基层组织诸方案
五家统确立之前,关于以一定户数为单位组成基层组织有过许多讨论。这一时期提出的各种基层组织的名称并非“统”,而称“邻保”“比”等。
太宗六年(1406年),知平主事权文毅提议实施“乡舍里长之法”,试图确立乡村以百、五十、十户为单位,各设乡长、舍长、里长统治百姓的制度,“愿立乡舍里长之法,百户置乡长,五十户置舍长,十户置里长,良民贱隶之额,靡不周知。”4太宗七年(1407年),领议政府事成石璘建议实施“邻保正长之法”,其主要内容是将邻近的十户或三、四户为单位编成一个“邻保”组织,选择其中的恒产可信者为正长,命其掌握邻保内的人口、出入,灾难时相互救助,流离发生时报告官府:
其境内人户,不拣多少,只以居最近者为数,或十户或三、四户为一邻保,择其中有恒产可信者,定为正长,录其邻保内人口掌之,使其朝夕出入,水火相救,则保内之事,自然相知。如有异状,正长即告于官,使不流移;守令常加考察,审无遗漏,然后据其平日邻保记内人口多少,书其姓名年岁,辨其良贱,则差发均军民分,民不惊骇,事可得成。如有新来物故生产者,正长须即告官,各注名下,以为常事。
正长要熟知邻保内每年户口的增减、良贱的区分、军民的壮弱、单双、出生死亡等信息,以防止人口的流移和容隐,平均赋役。6太宗虽下令“举行邻保之法”,7但各地方并未“用心举行”,以致“良贱相混,流亡不绝”与“户口日减”。8至世宗元年(1418年),再令“申明邻保之法”。太宗十二年(1412年)六月,议政府上书条陈楮货兴行之法,“京中五部,以五家为比,定为掌管。不用楮货,而以米布贸易,则即拿付官,以为恒式。若有容隐,则非特掌管,并罪比邻。”9世宗七年(1425年)二月户曹的启本中也提到:“京中五部以五家为比,诸色工匠之家及杂物买卖者,不用楮货铜钱,潜以米布,私相贸易,随即捕告,其匿不现告,比邻人并坐。”10可知,朝鲜初期地方实行的是以十户或三、四户为一邻保,京中則实行五家为一“比”的邻保法。
世宗十年(1428年),汉城府建议实施“比里制”。关于“比”的构造,汉城府的启本中有详细说明:“乞依周、唐之制,五部各坊五家为比,置长一人;百家为里,置正一人。城底各面三十家为里,置劝农一人,每一里皆立标,以辨夫家之众寡、贵贱老幼。凡征役之施舍、祭祀婚姻丧纪农桑之劝惩,每当施令,家至户谕,以时奉行,使奔亡者无所匿,迁徒者无所容,相保相守,以成礼俗。”1即,京城五部各坊每五家为比,置长一人;每百家为里,置正一人。城底各面三十家为里,置劝农一人,相保相守,以成礼俗。
一些提议还主张应在统组织中融入军事训练的功能。世宗二十二年(1440年),全罗道都体察使郑渊陈备边之策,“请令各道各官沿海居民每十人为一统,十家为一队”,使民在“耕耘往来之际,手不释兵,以为常事”。2世宗三十二年(1450年),贤殿副校理梁诚之上备边十策。关于“选士卒”之策,梁诚之主张更定什伍之制和户口之法的建议,以“五家为小统,十家为一统”,征发良民为兵,并实行五家连带责任。
以鲜初以来的上述讨论为内容基础,成宗十六年(1485年)颁布的《经国大典》最终确立了“五家统制”,并将其写入了《户典》“户籍条”,
“每三年改户籍,藏于本曹、汉城府、本道、本邑。京外以五户为一统,有统主。外则每五统有里正,每一面有劝农官(地广户多则量加);京则每一坊有管领。”4“五户为一统”进而成为户籍制度中人户登记的基本原则。《经国大典》所确立的五家统制规定京中和地方均以五户为一统,各统设统主。地方每五统为一里,设里正,各面设劝农官;京中则各坊设管领。五家统制将25户编成一个“里”,“统”作为邻保组织置于里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