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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丈夫是姑表亲,虽然领取了结婚证,但他们系近亲结婚。2009年,两人发生矛盾,杨某想与丈夫分手,遂起诉法院,主张他们的婚姻是无效婚姻,同时要求适当分割财产。但是男方则主张双方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合,婚姻关系应当有效。法院在庭审过程中,男方中途退庭,以此来抗拒法院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该法第十条亦明文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因此杨某二人系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法定的禁止结婚事由,应属于无效婚姻。案件审理中,男方企图以中途退庭的方式来归避法律,这同样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法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宣告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此外,我国《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也做出了具体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依照以上法律规定,无效婚姻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一方所有的外,应当按照共同共有进行处理,但在双方协商不成时,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判决时要照顾无过错的一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该法第十条亦明文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因此杨某二人系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法定的禁止结婚事由,应属于无效婚姻。案件审理中,男方企图以中途退庭的方式来归避法律,这同样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法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宣告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此外,我国《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也做出了具体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依照以上法律规定,无效婚姻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一方所有的外,应当按照共同共有进行处理,但在双方协商不成时,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判决时要照顾无过错的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