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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当前高职院校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对会计人才培养的作用已被社会、学生甚至是教师广泛质疑,有些学校《经济法》课程的地位已被明显弱化。针对这些实际现象,结合高职会计专业学生法律意识、法律素质和会计职业技能的培养、会计从业职业资格的获取和促进学生就业创业教育等四个方面分析了《经济法》课程在高职会计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
【论文关键词】会计专业人才培养《经济法》课程 作用
一、问题的提出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现代市场经济社会的任何一项经济活动都离不开经济法律的规范和调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法律特别是经济法律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日益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此,我国许多高校在工商管理类专业设置《经济法》课程,教育部高教司还将《经济法》课程确定为工商管理类专业(工商管理、会计、物流管理等专业)八门核心课程之一。然而,由于《经济法》课程的特点和相对独立性,《经济法》课程的地位和作用并没有得到足够的认识和重视,有人甚至对其地位和作用产生质疑,具体表现在:
1.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其法律规范主要涉及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其适用的主体是国家各级经济管理机关,适用的目的主要是宏观战略上的经济调控。而会计活动是真实记录单位发生的各项业务,为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其活动具有微观性和较强的技术性,在很多企业和会计从业人员看来,经济法是抽象的,甚至是空洞的,与会计专业联系不大。
2.由于现有的《经济法》课程的内容多以企业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市场运行法律制度等法律制度为主要内容,与会计专业的其它专业课程缺乏联系,也没有体现会计职业领域的基本职业活动,似乎与会计主管、出纳、记账会计、成本会计、会计电算化操作员、税务会计和总账会计等岗位工作没有联系,因此,学生普遍认为《经济法》对会计专业技能培养和今后从事的会计工作帮助不大。
3.由于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授课教师多为“两课”或法律专业出身,教师对会计专业人才培养不是很了解,因此也就必然地对《经济法》课程在会计专业人才培养中的目标不明确,所以,在课程教学中教师很难将《经济法》课程教学融入会计专业人才技能培养之中,致使学生认为《经济法》课程仅是一门法律课程,与专业学习联系不大。
4.由于《经济法》课程不如专业课程与会计职业所对应的岗位的工作任务联系紧密,因此在基于工作过程导向的会计专业课程开发和课程体系构建过程中,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被边缘化。有些学校在确定会计人才培养方案时没有将经济法置于核心课程之列,有的甚至还压缩其课时,降低其在专业课程体系中的地位。
二、《经济法》课程在会计专业人才培养中的作用极其重要性
1.培养和提高会计专业人才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促进人才的全面发展。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这种社会现象的心理、知识、思想和观点的总称;意识决定行为,有什么样的法律意识,就会有什么样的法律行为,具备了一定的法律意识,在相应的经济活动中,人们就会自觉地遵守法律的规定,否则就可能违反法律,甚至主动违法。现代社会要求每个社会成员都应该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由于高职院校生源质量不断下降,加上高职院校法律教育极其薄弱,目前高职工商管理类专业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普遍较低,主要表现在法律知识不够丰富、法律意识不够健全、法律实践能力较弱等。而目前会计行业存在着的假账泛滥、会计信息失真、会计执法环境差等现实则要求高职院校培养的会计人才不仅要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而且还要求其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因此,要使会计专业学生成为知法、懂法、用法的高级专门人才,实现会计人才全面发展,就必须强化《经济法》课程在会计专业教育课程体系的地位,加大《经济法》课程教育教学的力度。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学目标首先是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强化学生的法律责任,使学生在将来走上工作岗位从事会计工作时意识到法律赋予会计人员的权限及相对应的法律责任。在会计专业人才培养中,《经济法》课程对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的培养发挥着核心作用。2.对会计职业专业技能的培养有着重要的帮助和影响。目前高职工商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所教授的内容如公司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票据法等法律规定与会计专业其他专业课程以及会计岗位工作存在着诸多联系和衔接,对学生会计职业技能的培养有着重要影响,具体表现在:①公司法对公司财务会计作出了明确要求和规范。公司是社会经济活动中,根据公司法设立的,以股权为纽带,以权益与责任相对等的社会经济组织。任何经济组织都存在资金的运作,都离不开财务管理活动,同时公司制企业的财务管理活动在遵循一般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的前提下,还要遵循公司法设定的财务规范。公司法除了对财务管理提出了一般要求。如公司应当依法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公司法还对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和用途、公司清算过程中的财务处理以及公司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假财务信息、非法转移公司资产等方面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些对学生毕业后从事公司会计岗位工作、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有着重要的指导和帮助。②企业经济合同对企业会计影响最为广泛,它决定企业产品销售、材料购进,固定资产的购置等。购销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是企业购销活动的法律保障,确保了企业材料购进的顺利和产品销售渠道的顺畅。借款合同深刻影响企业筹资活动和对外投资活动。企业的每份合同的履行事关企业会计工作。要准确对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经济活动连续地、完整地、系统地进行记账、算账、报账,以提供真实的财务信息,会计工作人员必须理解和读懂合同的条款内容。合同法的学习与今后会计工作息息相关。③票据法规范了企业与企业间、企业与金融机构间的票据结算业务,票据法对支票、汇票和本票的使用范围和运用程序、对票据的出票、背书、贴现、承兑、付款、质押等环节有明确规定。会计中应收票据和应付票据核算,决定了企业经营性资金的使用效益,同时影响着企业资产的购进和产品的销售活动。票据结算不等同于现金结算,其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和法律责任的可传递性,决定这一结算方法十分复杂,要运用好这一结算方式,必须熟悉票据法。④税收是国家的经济命脉,是调控经济的手段,是社会财富的第一次分配,是企业的社会义务。税法与会计是站在不同利益主体上的两种经济行为,税法维护的是国家利益,会计维护的是企业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税法与会计既统一又相互冲突,在法律效力上税法大于会计,也体现了国家利益大于个体利益。税收筹划是在国家利益和个体利益间找到相互接受的平衡点。会计中的应交税金体现的是国家债权,在企业清算中排在所有债权人之前,已交税金反映了企业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大小,也反映了国家利益在企业收益中的比重。同时税赋大小,反映了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对国家的贡献能力,决定着国家资金的投向和资源的分配份额,同时深刻影响企业的收益能力、偿债能力和企业投资主体的积极性。⑤破产法从程序上规定了公司破产条件、破产债权申报、破产财产处置和破产责任认定等。破产会计从接管被破产企业起,充当管家的角色,从清理资产、核定债权、制定清算方案,到最后对破产财产的处置均进行全程核算;在处置破产财产时,必须遵循一定顺序,首先考虑破产企业职工利益,其次是国家利益(税收),最后是债权人的利益。破产会计的整个工作要按受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另外,国有资产管理法对国有资产持股的公司制企业的会计核算的相关规定,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销售条件、销售方式、定价模式、预售房款的使用范围以及会计核算的规定以及担保法规定的抵押和质押等担保方式等对相关工作岗位的会计核算工作也有着重要影响。
【论文关键词】会计专业人才培养《经济法》课程 作用
一、问题的提出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现代市场经济社会的任何一项经济活动都离不开经济法律的规范和调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法律特别是经济法律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日益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此,我国许多高校在工商管理类专业设置《经济法》课程,教育部高教司还将《经济法》课程确定为工商管理类专业(工商管理、会计、物流管理等专业)八门核心课程之一。然而,由于《经济法》课程的特点和相对独立性,《经济法》课程的地位和作用并没有得到足够的认识和重视,有人甚至对其地位和作用产生质疑,具体表现在:
1.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其法律规范主要涉及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其适用的主体是国家各级经济管理机关,适用的目的主要是宏观战略上的经济调控。而会计活动是真实记录单位发生的各项业务,为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其活动具有微观性和较强的技术性,在很多企业和会计从业人员看来,经济法是抽象的,甚至是空洞的,与会计专业联系不大。
2.由于现有的《经济法》课程的内容多以企业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市场运行法律制度等法律制度为主要内容,与会计专业的其它专业课程缺乏联系,也没有体现会计职业领域的基本职业活动,似乎与会计主管、出纳、记账会计、成本会计、会计电算化操作员、税务会计和总账会计等岗位工作没有联系,因此,学生普遍认为《经济法》对会计专业技能培养和今后从事的会计工作帮助不大。
3.由于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授课教师多为“两课”或法律专业出身,教师对会计专业人才培养不是很了解,因此也就必然地对《经济法》课程在会计专业人才培养中的目标不明确,所以,在课程教学中教师很难将《经济法》课程教学融入会计专业人才技能培养之中,致使学生认为《经济法》课程仅是一门法律课程,与专业学习联系不大。
4.由于《经济法》课程不如专业课程与会计职业所对应的岗位的工作任务联系紧密,因此在基于工作过程导向的会计专业课程开发和课程体系构建过程中,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被边缘化。有些学校在确定会计人才培养方案时没有将经济法置于核心课程之列,有的甚至还压缩其课时,降低其在专业课程体系中的地位。
二、《经济法》课程在会计专业人才培养中的作用极其重要性
1.培养和提高会计专业人才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促进人才的全面发展。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这种社会现象的心理、知识、思想和观点的总称;意识决定行为,有什么样的法律意识,就会有什么样的法律行为,具备了一定的法律意识,在相应的经济活动中,人们就会自觉地遵守法律的规定,否则就可能违反法律,甚至主动违法。现代社会要求每个社会成员都应该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由于高职院校生源质量不断下降,加上高职院校法律教育极其薄弱,目前高职工商管理类专业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普遍较低,主要表现在法律知识不够丰富、法律意识不够健全、法律实践能力较弱等。而目前会计行业存在着的假账泛滥、会计信息失真、会计执法环境差等现实则要求高职院校培养的会计人才不仅要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而且还要求其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因此,要使会计专业学生成为知法、懂法、用法的高级专门人才,实现会计人才全面发展,就必须强化《经济法》课程在会计专业教育课程体系的地位,加大《经济法》课程教育教学的力度。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学目标首先是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强化学生的法律责任,使学生在将来走上工作岗位从事会计工作时意识到法律赋予会计人员的权限及相对应的法律责任。在会计专业人才培养中,《经济法》课程对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的培养发挥着核心作用。2.对会计职业专业技能的培养有着重要的帮助和影响。目前高职工商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所教授的内容如公司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票据法等法律规定与会计专业其他专业课程以及会计岗位工作存在着诸多联系和衔接,对学生会计职业技能的培养有着重要影响,具体表现在:①公司法对公司财务会计作出了明确要求和规范。公司是社会经济活动中,根据公司法设立的,以股权为纽带,以权益与责任相对等的社会经济组织。任何经济组织都存在资金的运作,都离不开财务管理活动,同时公司制企业的财务管理活动在遵循一般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的前提下,还要遵循公司法设定的财务规范。公司法除了对财务管理提出了一般要求。如公司应当依法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公司法还对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和用途、公司清算过程中的财务处理以及公司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假财务信息、非法转移公司资产等方面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些对学生毕业后从事公司会计岗位工作、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有着重要的指导和帮助。②企业经济合同对企业会计影响最为广泛,它决定企业产品销售、材料购进,固定资产的购置等。购销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是企业购销活动的法律保障,确保了企业材料购进的顺利和产品销售渠道的顺畅。借款合同深刻影响企业筹资活动和对外投资活动。企业的每份合同的履行事关企业会计工作。要准确对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经济活动连续地、完整地、系统地进行记账、算账、报账,以提供真实的财务信息,会计工作人员必须理解和读懂合同的条款内容。合同法的学习与今后会计工作息息相关。③票据法规范了企业与企业间、企业与金融机构间的票据结算业务,票据法对支票、汇票和本票的使用范围和运用程序、对票据的出票、背书、贴现、承兑、付款、质押等环节有明确规定。会计中应收票据和应付票据核算,决定了企业经营性资金的使用效益,同时影响着企业资产的购进和产品的销售活动。票据结算不等同于现金结算,其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和法律责任的可传递性,决定这一结算方法十分复杂,要运用好这一结算方式,必须熟悉票据法。④税收是国家的经济命脉,是调控经济的手段,是社会财富的第一次分配,是企业的社会义务。税法与会计是站在不同利益主体上的两种经济行为,税法维护的是国家利益,会计维护的是企业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税法与会计既统一又相互冲突,在法律效力上税法大于会计,也体现了国家利益大于个体利益。税收筹划是在国家利益和个体利益间找到相互接受的平衡点。会计中的应交税金体现的是国家债权,在企业清算中排在所有债权人之前,已交税金反映了企业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大小,也反映了国家利益在企业收益中的比重。同时税赋大小,反映了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对国家的贡献能力,决定着国家资金的投向和资源的分配份额,同时深刻影响企业的收益能力、偿债能力和企业投资主体的积极性。⑤破产法从程序上规定了公司破产条件、破产债权申报、破产财产处置和破产责任认定等。破产会计从接管被破产企业起,充当管家的角色,从清理资产、核定债权、制定清算方案,到最后对破产财产的处置均进行全程核算;在处置破产财产时,必须遵循一定顺序,首先考虑破产企业职工利益,其次是国家利益(税收),最后是债权人的利益。破产会计的整个工作要按受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另外,国有资产管理法对国有资产持股的公司制企业的会计核算的相关规定,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销售条件、销售方式、定价模式、预售房款的使用范围以及会计核算的规定以及担保法规定的抵押和质押等担保方式等对相关工作岗位的会计核算工作也有着重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