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教师作为重要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其教育法律素养关系到教育教学活动能否依法治教。本文通过对中小学教师教育法律素养的调研,分析中小学教师教育法律素养的现状,讨论提高中小学教师教育法律素养的方法、措施。
关键词教师 教育法律 教育法律素养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4-295-02
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依法治教是一种必然,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知法、学法、懂法、守法、维法、护法是依法治教的基础,教师是教育教学活动的主要实施者,作为重要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其教育法律素养对依法治教具有重要的意义。那么,教师的教育法律素养的情况如何呢?笔者就此问题对我省部分地区的中小学教师做了一次抽样调查,其研究结论如下。
一、中小学教师教育法律素养的现状
调查围绕着教育法知识、教育法观念、教育法实践行为三个方面,了解教师知法、学法、懂法、守法等情况。
(一)教育法律体系知识的认知情况
为了了解中小学教师对我国教育法体系知识的认知,在问卷调查中我们设置了一个开发性的问题,即“您知道我国有哪些关于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请将您知道的名称写出来,越多越好”,其结果是42.16%的教师连1部教育法也未写,在57.84%的填写的教师中,4.18%的教师写了1部,7.32%的教师写了2部,18.82%的教师写了3部,14.63%写了4部,10.45%写了5部,1.39%写了6部,0.70%写了7部,0.35%写了9部。
(二)教育法律知识学习的途径与形式
针对教师学习教育法知识的途径与形式,本次调查设置了3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您自从教以来曾参加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知识学习的次数:A.0次,B.1次,C.2次,D.3次以上。”在回答这一问题时,其依次占的百分比是4.88%;18.47%;25.44%;51.22%。
第二个问题是“您获取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的主要途径是:A.自学,B.电视、广播等媒体的宣传,C.学校组织的学习,D.其他。”在回答这一问题时,上述途径依次占的百分比是23.92%;42.19%;22.59%;11.29%。
第三个问题则是针对学校等教育机构组织教师学习教育法的形式进行调查,具体问题是“如果您所在的学校组织学习教育法律法规,形式一般是:A.听讲座,B.看录像,C.自学,D.其他。”在回答这一问题时,上述形式依次占的百分比是64.95%;9.62%;16.83%;8.59%。
(三)教育法律知识的理解、掌握程度
调查结果表明,57.84%的教师对于自身的权利与义务的了解是非常清楚的,37.63%的教师认为不太清楚,4.53%的教师认为不清楚。
对于学生的权益,有39.36%的教师在回答“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具体体现在哪部法律法规中”时认为是《教育法》,他们的答案是正确的,55.67%的教师认为在《义务教育法》中,还有的教师认为是在《教师法》或《宪法》中。
(四)教育法律意识与行为的情况
在回答“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你认为最重要的一条教育原则”时,有29.00%的教师选择了“尊重学生”的原则,39.00%的教师选择“以身作则”,30.33%的教师选择“认真负责”。
“对于不按时完成作业或违反组织纪律的学生,您认为较为有效的教育方式、方法。”有8.71%的教师选择以惩罚,如罚站、罚跑,罚多做作业,罚劳动或罚放学后留校或不让其进教室听课的教育方式;68.64%的教师采用批评教育。
在学生的人格尊严权、隐私权、名誉、荣誉权等方面,7.32%的教师存在严重的侵犯学生权利的行为,11.85%的教师有轻微的侵权行为,80.84%的教师不存在侵权行为。
在处理学校、教师与学生发生的纠纷方面,有27.97%的教师认为学生在校期间或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发生了事故,学校或教师就该负责任,3.48%的教师认为学生或家长应该负责任,68.53%的教师认为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二、中小学教师教育法律素养现状的分析
(一)完整系统的教育法律体系知识欠缺
从对教师的教育法体系知识认知的调查统计结果看,排除各种客观因素,比如调查是在自然状态下,不带有任何的行政命令、功利性质,不排除部分教师懒于思考和不认真填写。从那些已经填写的情况看,能知道5部以上教育法的教师所占比例相当的低,知道3部的比较多,这3部法律相对集中为《教育法》、《教师法》和《义务教育法》。可以认为,我省中小学教师对我国当前教育法知识的认知,基本停留在教育法律层面,即教育基本法与单行法的认识,说明教师的知法意识相当薄弱。
(二)正规学习教育法律知识的途径、渠道较少
从调查结果看,虽然过半的教师从教以来参加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知识学习的次数都超过3次以上,但是从对教师学习教育法律法规的途径与方式看,学校、教育机构组织的正规课堂学习并不是教师了解、掌握教育法知识的主要途径,通过学校、教育机构组织的正规学习的途径所占的比例并不高(比例为22.59%),不少的教师学习教育法律法规是以个人自学的非正式形式(比例为23.92%,),途径则主要是通过电视、广播等媒体的宣传(比例为42.19%,)。由此可知,学校、教育机构、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教师学习教育法,形式主要是听讲座、看录像,或者要求教师自学,即学校、教育机构、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教师学习教育法的形式更多的是非正式的形式,而非正规课程学习的形式。
(三)正确理解、牢固掌握教育法律知识的程度不够
在正确理解、牢固掌握教育法知识方面,只有稍过一半的教师表示对教师的权利与义务非常了解,只有比三分之一稍强一点的教师对哪一部法律具体规定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回答正确,这些结果表明教师对自身的权益和对学生的权益的认知的情况都很欠缺。说明中小学教师对教育法的知识一知半解,掌握得并不牢固,并不能够真正把握教育法的精神。
(四)采取简单粗暴的手段对待学生的行为已经较少,基本能够依法治教,具有一定的教育法律素养
在对学生不按时完成作业或违纪时,几乎绝大部分的教师已经掘弃了教育活动中的体罚手段,认为体罚已经不是教育的法宝,也不会去用。
在学生的人格尊严权、隐私权、名誉、荣誉权等权利方面,绝大部分的教师不存在严重侵权行为。
在处理学校、教师与学生发生的纠纷方面,虽然超过三分之二的教师认为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是仍然有不少教师表现为教育法律知识缺失,不能正确地处理教育法律纠纷。
三、提高中小学教师教育法律素养的建议
(一)观念更新,树立教育法律素养是教师职业素养重要组成部分的理念
在师资养成的传统观念中,往往强调的是教师的思想道德品德、专业文化科学知识、教育教学能力及组织管理能力,不重视甚至忽视教师的教育法律素养,教师的法律素养并不必然是教师职业素养的组成成分。
即便在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中要求教师应当具有法律素养,但在实践活动中,相关部门,如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育行政机构等往往也并不够重视教师的教育法律素养,更多强调的还是教师的师德,强调以德治教,往往理想地认为道德是法律的底线,作为具有高尚品德的教师,应该用不着用法律来约束其教育教学行为。
正是思想观念上的误区,使不学法,不知法,不懂法的教师,尽管责任心强,业务水平优秀,仍然在尽心尽力、全心全意、负责任地辛勤工作时,常常违反相关的行为法规,随意侵犯学生的名誉、荣誉、隐私、人身自由、财产,甚至生命健康等权利。
因此,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更新观念,要求教师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维法,树立教育法律素养是教师职业素养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的理念。
(二)措施到位,健全完善教育法律体系
把教育法律素养作为教师职业素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教,首先应当有法可依,即要有健全完善的教育法体系。
从我国当前的教育法体系看,在纵向形式层次上,虽然已经构建了在宪法之下,以一个总法,若干个部门法律,数十个行政法规,……一批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构成的,相对独立的一套法规。但从规范不同教育活动的横向内容看,教育法的体系仍待完善,目前颁布实施的教育法律也只包括以下的内容:《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教师法》,《学位条例》。而诸如此类的教育法律法规:学前教育法、学校教育法、社会教育法、成人教育法、特殊儿童教育法、教育财政法等依然未制定。
教育法体系的不够完善,可能会造成无法可依。所以,从教育法体系看,国家、政府部门的责任就是要不断健全与完善教育法体系,使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教育活动中有法可依。
(三)行动落实,在师资的培养与培训中开展教育法律课程的学习
提高教师的法律素养,一方面,要不断完善教育法体系,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加强对现有的教育法的普法与学法。教师之所以对教育法知识的理解、掌握不够准确与牢固,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没有经过严格、系统、正规的教育法课程的学习。
因此,不论是对准教师的培养,还是对中小学教师的培训,教育主管部门、学校、教育机构都应当通过制订教育法类课程的学习计划,把教育法类的课程作为准教师的培养与中小学教师的培训的必修课程,常规课程开设,通过正规的课程学习及考核,全面提高教师的教育法律素养。
(四)形式多样,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全面提高教师的教育法律素养
在学校的日常工作中,在教育教学活动、课外活动、党、团、队活动、社会生产实践活动中,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普法学法用法活动,全面提高教师的教育法律素养。
如开展法律进校园活动,聘请相关的专家、学者开设教育法讲座;组织教师通过课堂教学进行系统的教育法理论知识的学习;组织教师通过听报告、看录像学习教育法知识;进行教育法知识的竞赛与考试;运用学校墙报进行宣传,开展图片展览实行教育法知识的熏陶;针对具体教育法律纠纷案例,进行交流、讨论、调查、研究等学习教育法知识;另外班会、校会、晨会、团队会、国旗下的讲话等方式也是普及教育法知识的重要途径。
参考文献:
[1]劳凯声.教育法论.江苏教育出版社.1999.
[2]李晓燕.论教师的职业法律素养.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2(2).
关键词教师 教育法律 教育法律素养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4-295-02
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依法治教是一种必然,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知法、学法、懂法、守法、维法、护法是依法治教的基础,教师是教育教学活动的主要实施者,作为重要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其教育法律素养对依法治教具有重要的意义。那么,教师的教育法律素养的情况如何呢?笔者就此问题对我省部分地区的中小学教师做了一次抽样调查,其研究结论如下。
一、中小学教师教育法律素养的现状
调查围绕着教育法知识、教育法观念、教育法实践行为三个方面,了解教师知法、学法、懂法、守法等情况。
(一)教育法律体系知识的认知情况
为了了解中小学教师对我国教育法体系知识的认知,在问卷调查中我们设置了一个开发性的问题,即“您知道我国有哪些关于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请将您知道的名称写出来,越多越好”,其结果是42.16%的教师连1部教育法也未写,在57.84%的填写的教师中,4.18%的教师写了1部,7.32%的教师写了2部,18.82%的教师写了3部,14.63%写了4部,10.45%写了5部,1.39%写了6部,0.70%写了7部,0.35%写了9部。
(二)教育法律知识学习的途径与形式
针对教师学习教育法知识的途径与形式,本次调查设置了3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您自从教以来曾参加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知识学习的次数:A.0次,B.1次,C.2次,D.3次以上。”在回答这一问题时,其依次占的百分比是4.88%;18.47%;25.44%;51.22%。
第二个问题是“您获取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的主要途径是:A.自学,B.电视、广播等媒体的宣传,C.学校组织的学习,D.其他。”在回答这一问题时,上述途径依次占的百分比是23.92%;42.19%;22.59%;11.29%。
第三个问题则是针对学校等教育机构组织教师学习教育法的形式进行调查,具体问题是“如果您所在的学校组织学习教育法律法规,形式一般是:A.听讲座,B.看录像,C.自学,D.其他。”在回答这一问题时,上述形式依次占的百分比是64.95%;9.62%;16.83%;8.59%。
(三)教育法律知识的理解、掌握程度
调查结果表明,57.84%的教师对于自身的权利与义务的了解是非常清楚的,37.63%的教师认为不太清楚,4.53%的教师认为不清楚。
对于学生的权益,有39.36%的教师在回答“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具体体现在哪部法律法规中”时认为是《教育法》,他们的答案是正确的,55.67%的教师认为在《义务教育法》中,还有的教师认为是在《教师法》或《宪法》中。
(四)教育法律意识与行为的情况
在回答“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你认为最重要的一条教育原则”时,有29.00%的教师选择了“尊重学生”的原则,39.00%的教师选择“以身作则”,30.33%的教师选择“认真负责”。
“对于不按时完成作业或违反组织纪律的学生,您认为较为有效的教育方式、方法。”有8.71%的教师选择以惩罚,如罚站、罚跑,罚多做作业,罚劳动或罚放学后留校或不让其进教室听课的教育方式;68.64%的教师采用批评教育。
在学生的人格尊严权、隐私权、名誉、荣誉权等方面,7.32%的教师存在严重的侵犯学生权利的行为,11.85%的教师有轻微的侵权行为,80.84%的教师不存在侵权行为。
在处理学校、教师与学生发生的纠纷方面,有27.97%的教师认为学生在校期间或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发生了事故,学校或教师就该负责任,3.48%的教师认为学生或家长应该负责任,68.53%的教师认为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二、中小学教师教育法律素养现状的分析
(一)完整系统的教育法律体系知识欠缺
从对教师的教育法体系知识认知的调查统计结果看,排除各种客观因素,比如调查是在自然状态下,不带有任何的行政命令、功利性质,不排除部分教师懒于思考和不认真填写。从那些已经填写的情况看,能知道5部以上教育法的教师所占比例相当的低,知道3部的比较多,这3部法律相对集中为《教育法》、《教师法》和《义务教育法》。可以认为,我省中小学教师对我国当前教育法知识的认知,基本停留在教育法律层面,即教育基本法与单行法的认识,说明教师的知法意识相当薄弱。
(二)正规学习教育法律知识的途径、渠道较少
从调查结果看,虽然过半的教师从教以来参加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知识学习的次数都超过3次以上,但是从对教师学习教育法律法规的途径与方式看,学校、教育机构组织的正规课堂学习并不是教师了解、掌握教育法知识的主要途径,通过学校、教育机构组织的正规学习的途径所占的比例并不高(比例为22.59%),不少的教师学习教育法律法规是以个人自学的非正式形式(比例为23.92%,),途径则主要是通过电视、广播等媒体的宣传(比例为42.19%,)。由此可知,学校、教育机构、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教师学习教育法,形式主要是听讲座、看录像,或者要求教师自学,即学校、教育机构、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教师学习教育法的形式更多的是非正式的形式,而非正规课程学习的形式。
(三)正确理解、牢固掌握教育法律知识的程度不够
在正确理解、牢固掌握教育法知识方面,只有稍过一半的教师表示对教师的权利与义务非常了解,只有比三分之一稍强一点的教师对哪一部法律具体规定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回答正确,这些结果表明教师对自身的权益和对学生的权益的认知的情况都很欠缺。说明中小学教师对教育法的知识一知半解,掌握得并不牢固,并不能够真正把握教育法的精神。
(四)采取简单粗暴的手段对待学生的行为已经较少,基本能够依法治教,具有一定的教育法律素养
在对学生不按时完成作业或违纪时,几乎绝大部分的教师已经掘弃了教育活动中的体罚手段,认为体罚已经不是教育的法宝,也不会去用。
在学生的人格尊严权、隐私权、名誉、荣誉权等权利方面,绝大部分的教师不存在严重侵权行为。
在处理学校、教师与学生发生的纠纷方面,虽然超过三分之二的教师认为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是仍然有不少教师表现为教育法律知识缺失,不能正确地处理教育法律纠纷。
三、提高中小学教师教育法律素养的建议
(一)观念更新,树立教育法律素养是教师职业素养重要组成部分的理念
在师资养成的传统观念中,往往强调的是教师的思想道德品德、专业文化科学知识、教育教学能力及组织管理能力,不重视甚至忽视教师的教育法律素养,教师的法律素养并不必然是教师职业素养的组成成分。
即便在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中要求教师应当具有法律素养,但在实践活动中,相关部门,如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育行政机构等往往也并不够重视教师的教育法律素养,更多强调的还是教师的师德,强调以德治教,往往理想地认为道德是法律的底线,作为具有高尚品德的教师,应该用不着用法律来约束其教育教学行为。
正是思想观念上的误区,使不学法,不知法,不懂法的教师,尽管责任心强,业务水平优秀,仍然在尽心尽力、全心全意、负责任地辛勤工作时,常常违反相关的行为法规,随意侵犯学生的名誉、荣誉、隐私、人身自由、财产,甚至生命健康等权利。
因此,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更新观念,要求教师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维法,树立教育法律素养是教师职业素养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的理念。
(二)措施到位,健全完善教育法律体系
把教育法律素养作为教师职业素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教,首先应当有法可依,即要有健全完善的教育法体系。
从我国当前的教育法体系看,在纵向形式层次上,虽然已经构建了在宪法之下,以一个总法,若干个部门法律,数十个行政法规,……一批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构成的,相对独立的一套法规。但从规范不同教育活动的横向内容看,教育法的体系仍待完善,目前颁布实施的教育法律也只包括以下的内容:《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教师法》,《学位条例》。而诸如此类的教育法律法规:学前教育法、学校教育法、社会教育法、成人教育法、特殊儿童教育法、教育财政法等依然未制定。
教育法体系的不够完善,可能会造成无法可依。所以,从教育法体系看,国家、政府部门的责任就是要不断健全与完善教育法体系,使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教育活动中有法可依。
(三)行动落实,在师资的培养与培训中开展教育法律课程的学习
提高教师的法律素养,一方面,要不断完善教育法体系,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加强对现有的教育法的普法与学法。教师之所以对教育法知识的理解、掌握不够准确与牢固,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没有经过严格、系统、正规的教育法课程的学习。
因此,不论是对准教师的培养,还是对中小学教师的培训,教育主管部门、学校、教育机构都应当通过制订教育法类课程的学习计划,把教育法类的课程作为准教师的培养与中小学教师的培训的必修课程,常规课程开设,通过正规的课程学习及考核,全面提高教师的教育法律素养。
(四)形式多样,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全面提高教师的教育法律素养
在学校的日常工作中,在教育教学活动、课外活动、党、团、队活动、社会生产实践活动中,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普法学法用法活动,全面提高教师的教育法律素养。
如开展法律进校园活动,聘请相关的专家、学者开设教育法讲座;组织教师通过课堂教学进行系统的教育法理论知识的学习;组织教师通过听报告、看录像学习教育法知识;进行教育法知识的竞赛与考试;运用学校墙报进行宣传,开展图片展览实行教育法知识的熏陶;针对具体教育法律纠纷案例,进行交流、讨论、调查、研究等学习教育法知识;另外班会、校会、晨会、团队会、国旗下的讲话等方式也是普及教育法知识的重要途径。
参考文献:
[1]劳凯声.教育法论.江苏教育出版社.1999.
[2]李晓燕.论教师的职业法律素养.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