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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员,在法治社会建设中承担着重要的任务,在我国司法行政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如何行使律师的职权,履行律师的义务和完成相应的职责,保证律师在法律实践活动中的独立地位都是亟待探讨的命题。
关键词律师 独立地位 法治社会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4-277-02
一、 律师及律师工作
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签署第七十六号主席令,颁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修订)。这次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修订),其基础是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修正并最终由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新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修订)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被规定为这样一种职业,即“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也就是说,律师是一种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并接受相关委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种从业人员。鉴于这种从业人员自身的工作性质和工作特点,本法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可见,新修订的律师法对律师职业性质作了重新定位,除首次明确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外,还特别强调“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即明确了律师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指明了律师的本质职能所在,那就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二、律师的独立地位及其在律师业务中的体现
律师在依法取得律师资格证书之后,就可以开展相应的诉讼业务与非诉讼业务。法律规定,律师依法开展业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从这个意义上看,笔者以为,律师职业属性的定位可在‘政治人’、‘经济人’、‘文化人’与‘法律人’四个方面,归纳出以下几个基本属性:独立性与自治性、中介性与服务性、专业性与社会性、法定性与平等性。当然,这纯属笔者的一孔之见。”在这四个特性之中,首要的便是独立性,也就是一个律师在开展相关业务,从事相关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中所具有的独立形势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的属性。可以说,没有独立的行使职权的能力,律师的权力就形同虚设,那么在相关的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中律师和法律的作用便无法得到维护和体现,而相关的法律活动也将无从展开,社会将陷入一个有法不能依的尴尬局面。律师的独立地位,在其位辩护人参与相关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地位略高于其他辩护人这一点上来看就很显著。《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 律师;( 二) 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这两点充分显示了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独立地位和重要作用。是律师独立行使职责在刑法条例中的典型体现。
事实上,律师的这种独立地位之所以需要维护和加强,其根本原因即在于法律的公正和威严。孙中山先生就曾说过,“因思吾国昔为君主专制国家,因人而治,所谓一正君而天下定。数千年来,只求正君之道,不思长治之方。而君之正,不可数数见,故治常少,而乱常多,其弊极于清季。”深刻地指出了我国数千年以来的积弊便是“人治”凌驾于“法治”之上。因为“人治”大于“法治”,君主和管理者有不能常常秉持公正原则,那么社会的混乱局面便常常发生。他说,人民的权力得以保证,一个重要的保证就是在“以人就法,不可以法就人”。也就是说,在任何时候,任何人都不能够凌驾于法律之上。因而,也最终在理念上颠覆了中国几千年来的“人治”之治。尽管,由于时代的局限和历史条件的不成熟,孙中山先生的主张在当时未能得到真正的施行,但是,对于进挺大中国法治社会的建设者们来说,这无疑是十分具有参考意义和纪念价值的理念。
三、 法治社会下律师独立地位的维护和加强
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提出的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换言之,依法治国不是依照个人意志来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简而言之,依法治国就是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关键是执法必严,前提是有法可依,中心环节是有法必依,必要保证是违法必究。而法治是指以民主为前提和基础,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显然,在法治的环境下,法律是社会最高的规则,没有任何人或组织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那么,在这样一个以法律为准绳,以法律为国家治理的根本的社会则正是法治社会所具有的基本形态。所为法治社会,大体可以理解为这样一种社会,那就是拥有完整的法律体系;国家各个部门依法办事;人民群众和全体公民高度信服和遵守法律;拥有健全的司法体制。而对于律师而言,能够作为一个独特而又重要的群体在法治社会中借助于法律的力量合理地行使自己的职权,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独立地位,显然是这个社会交给律师的一份任务。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全体公民实现自身生存和发展的武器,法律也要求政府必须担当起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使命。
事实上,这种理念早在几年前的古希腊半岛就已经诞生。古希腊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就曾说道:“由最好的一人或由最好的法律统治哪一方面较为有利?”“法律恰正是没有感情的;人类的本性(灵魂)便谁都难免有感情”。这一问一答,正好从人性的弱点出发,来结局了一个法律的产生的根本问题。同时,也为人类更好的走向一个早期“民主”和“法治”的社会点燃了一盏明灯。在以后的漫长岁月中,亚里士多德的这段话和他所散发出来的法理光芒,民主光芒都是对后人不无裨益的。无独有偶,英国著名思想家洛克在他所著的《政府论》中,写道:“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这是因为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强暴,而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不能有这种自由。”一方面,肯定了法律的威严和价值,另一方面指明了法律的两面性,那就是没有法律的自由是空中楼阁的自由,没有保障的自由;没有自由的法律也只能是人类自我禁锢、自我束缚的牢笼。在法律和自由的角力下,二者最终的理性关系得以建立起来。而对于我国目前的现状而言,“依法治国”和“以人为本”的双重理念则显然是当下我国民主与法治建设的新的演绎。
作为法律建设和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律师在诉讼活动合非诉讼活动中独立地位的实现和对法律尊严的维护也恰恰体现了这一点。可以说,对于我国的法制建设而言,在法治社会的大背景下,律师的这种独立地位的最终实现也为我国法治社会的最终实现贡献了最基本的力量,扫清了相当重要的障碍。
那么,律师如何在法治社会的大格局中真正实现自己的独立地位,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呢。笔者认为,大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提升专业素质,应对各种难题。随着改革开发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逐步推荐,人民内部之间,市场经济之中,总难免出现一些这样或那样的新的难题。如何利用手中的法律武器,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利益,在诉讼活动中和非诉讼活动中行使自己的职责,为构建法治社会贡献自己应有的力量,律师首先要做到的就是不断提高专业素养。不仅要有扎实的理论基础,更要有学法用法、活学活用的实践能力。二,不断增强抗击诱惑和抵御腐败的能力。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有些律师在金钱、权力等的诱惑下丧失了道德底线,更有甚者,还做出了违法乱纪的事情,从而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律师的形象,同时也损害了法律的威严。如近期发生在重庆的“李庄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三,律师工作已经越来越成为一种关系复杂,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工作。因此,律师除了在掌握必备的专业素质,具备高尚的道德情操之外,还应该有审时度势,处理社会敏感事件等的能力。只有这样,律师的独立地位才能够在法治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中得以真正实现和巩固,法律的尊严也才能得到真正的维护。
四、 结语
在维护法律的尊严,履行律师的职责,建设法治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进程中,我们已经迈出了可贵的一步。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真正在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的道路上实现建设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目标,律师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在法律法规尤其是宪法的保护下,律师真正能够实现行使职权的自由和独立,已经成了新形势下我国律师一个新的机遇和挑战。“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在颁布于近22年前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里,我们看到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轨迹,也看到了在法治社会建设的大背景下,公民权利、法律尊严的维护是如何一步步迈向新的台阶的。而在其背后,独立地位支撑下的中国律师们,已经走在了法治社会建设的潮头。相信,在依法治国纲领的指引下,在新的《律师法》的指引下,中国的律师们一定能够早日实现独立参与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独立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力,也只有这样,律师和公民的权利也才能得到真正的维护,法律的尊严也才能得到捍卫,法治社会的构建也才能真正早日实现。
注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新修订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刘桂明.重新思考律师的定位与地位.法治论坛.第7辑.
孙中山全集.中华书局.1982.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1.
[英]洛克.政府论.商务印书馆.1986.
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1978年12月22日
关键词律师 独立地位 法治社会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4-277-02
一、 律师及律师工作
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签署第七十六号主席令,颁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修订)。这次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修订),其基础是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修正并最终由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新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修订)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被规定为这样一种职业,即“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也就是说,律师是一种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并接受相关委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种从业人员。鉴于这种从业人员自身的工作性质和工作特点,本法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可见,新修订的律师法对律师职业性质作了重新定位,除首次明确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外,还特别强调“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即明确了律师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指明了律师的本质职能所在,那就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二、律师的独立地位及其在律师业务中的体现
律师在依法取得律师资格证书之后,就可以开展相应的诉讼业务与非诉讼业务。法律规定,律师依法开展业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从这个意义上看,笔者以为,律师职业属性的定位可在‘政治人’、‘经济人’、‘文化人’与‘法律人’四个方面,归纳出以下几个基本属性:独立性与自治性、中介性与服务性、专业性与社会性、法定性与平等性。当然,这纯属笔者的一孔之见。”在这四个特性之中,首要的便是独立性,也就是一个律师在开展相关业务,从事相关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中所具有的独立形势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的属性。可以说,没有独立的行使职权的能力,律师的权力就形同虚设,那么在相关的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中律师和法律的作用便无法得到维护和体现,而相关的法律活动也将无从展开,社会将陷入一个有法不能依的尴尬局面。律师的独立地位,在其位辩护人参与相关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地位略高于其他辩护人这一点上来看就很显著。《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 律师;( 二) 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这两点充分显示了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独立地位和重要作用。是律师独立行使职责在刑法条例中的典型体现。
事实上,律师的这种独立地位之所以需要维护和加强,其根本原因即在于法律的公正和威严。孙中山先生就曾说过,“因思吾国昔为君主专制国家,因人而治,所谓一正君而天下定。数千年来,只求正君之道,不思长治之方。而君之正,不可数数见,故治常少,而乱常多,其弊极于清季。”深刻地指出了我国数千年以来的积弊便是“人治”凌驾于“法治”之上。因为“人治”大于“法治”,君主和管理者有不能常常秉持公正原则,那么社会的混乱局面便常常发生。他说,人民的权力得以保证,一个重要的保证就是在“以人就法,不可以法就人”。也就是说,在任何时候,任何人都不能够凌驾于法律之上。因而,也最终在理念上颠覆了中国几千年来的“人治”之治。尽管,由于时代的局限和历史条件的不成熟,孙中山先生的主张在当时未能得到真正的施行,但是,对于进挺大中国法治社会的建设者们来说,这无疑是十分具有参考意义和纪念价值的理念。
三、 法治社会下律师独立地位的维护和加强
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提出的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换言之,依法治国不是依照个人意志来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简而言之,依法治国就是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关键是执法必严,前提是有法可依,中心环节是有法必依,必要保证是违法必究。而法治是指以民主为前提和基础,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显然,在法治的环境下,法律是社会最高的规则,没有任何人或组织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那么,在这样一个以法律为准绳,以法律为国家治理的根本的社会则正是法治社会所具有的基本形态。所为法治社会,大体可以理解为这样一种社会,那就是拥有完整的法律体系;国家各个部门依法办事;人民群众和全体公民高度信服和遵守法律;拥有健全的司法体制。而对于律师而言,能够作为一个独特而又重要的群体在法治社会中借助于法律的力量合理地行使自己的职权,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独立地位,显然是这个社会交给律师的一份任务。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全体公民实现自身生存和发展的武器,法律也要求政府必须担当起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使命。
事实上,这种理念早在几年前的古希腊半岛就已经诞生。古希腊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就曾说道:“由最好的一人或由最好的法律统治哪一方面较为有利?”“法律恰正是没有感情的;人类的本性(灵魂)便谁都难免有感情”。这一问一答,正好从人性的弱点出发,来结局了一个法律的产生的根本问题。同时,也为人类更好的走向一个早期“民主”和“法治”的社会点燃了一盏明灯。在以后的漫长岁月中,亚里士多德的这段话和他所散发出来的法理光芒,民主光芒都是对后人不无裨益的。无独有偶,英国著名思想家洛克在他所著的《政府论》中,写道:“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这是因为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强暴,而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不能有这种自由。”一方面,肯定了法律的威严和价值,另一方面指明了法律的两面性,那就是没有法律的自由是空中楼阁的自由,没有保障的自由;没有自由的法律也只能是人类自我禁锢、自我束缚的牢笼。在法律和自由的角力下,二者最终的理性关系得以建立起来。而对于我国目前的现状而言,“依法治国”和“以人为本”的双重理念则显然是当下我国民主与法治建设的新的演绎。
作为法律建设和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律师在诉讼活动合非诉讼活动中独立地位的实现和对法律尊严的维护也恰恰体现了这一点。可以说,对于我国的法制建设而言,在法治社会的大背景下,律师的这种独立地位的最终实现也为我国法治社会的最终实现贡献了最基本的力量,扫清了相当重要的障碍。
那么,律师如何在法治社会的大格局中真正实现自己的独立地位,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呢。笔者认为,大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提升专业素质,应对各种难题。随着改革开发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逐步推荐,人民内部之间,市场经济之中,总难免出现一些这样或那样的新的难题。如何利用手中的法律武器,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利益,在诉讼活动中和非诉讼活动中行使自己的职责,为构建法治社会贡献自己应有的力量,律师首先要做到的就是不断提高专业素养。不仅要有扎实的理论基础,更要有学法用法、活学活用的实践能力。二,不断增强抗击诱惑和抵御腐败的能力。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有些律师在金钱、权力等的诱惑下丧失了道德底线,更有甚者,还做出了违法乱纪的事情,从而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律师的形象,同时也损害了法律的威严。如近期发生在重庆的“李庄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三,律师工作已经越来越成为一种关系复杂,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工作。因此,律师除了在掌握必备的专业素质,具备高尚的道德情操之外,还应该有审时度势,处理社会敏感事件等的能力。只有这样,律师的独立地位才能够在法治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中得以真正实现和巩固,法律的尊严也才能得到真正的维护。
四、 结语
在维护法律的尊严,履行律师的职责,建设法治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进程中,我们已经迈出了可贵的一步。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真正在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的道路上实现建设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目标,律师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在法律法规尤其是宪法的保护下,律师真正能够实现行使职权的自由和独立,已经成了新形势下我国律师一个新的机遇和挑战。“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在颁布于近22年前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里,我们看到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轨迹,也看到了在法治社会建设的大背景下,公民权利、法律尊严的维护是如何一步步迈向新的台阶的。而在其背后,独立地位支撑下的中国律师们,已经走在了法治社会建设的潮头。相信,在依法治国纲领的指引下,在新的《律师法》的指引下,中国的律师们一定能够早日实现独立参与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独立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力,也只有这样,律师和公民的权利也才能得到真正的维护,法律的尊严也才能得到捍卫,法治社会的构建也才能真正早日实现。
注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新修订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刘桂明.重新思考律师的定位与地位.法治论坛.第7辑.
孙中山全集.中华书局.1982.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1.
[英]洛克.政府论.商务印书馆.1986.
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1978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