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目前,住房补贴制度从制度、软件操作和实施上都存在一些问题。现行的住房补贴制度只是国家经济实力还不足以完全支付军人个人住房补贴情况下的一种过渡政策。现阶段它以基本达到这个目标。对其存在的较大和较多弊端,应通过改革进行完善。
一、军队住房补贴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住房资金保降水平偏低,住房补贴还来充分体现公平
以一名1982年度入伍的正团职干部为例,到2007年转业时按规定的标准可积累住房补贴20万元左右。而根据我国城市目前的房价标准,以三类城市中等住房价3300元/平方米为标准计算,正团职转业干部按90平方米的住房面积标准购房,需要30万元,而退役时发放的往房补贴只占其中的三分之二左右。如此大的差价,难免造成军人生活水平的下降。同时,根据《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改革方案》,补贴差别只体现在地区补贴系数上,而地区补贴系数是根据各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工资收入变动情况在2000年根据当时各地房价情况制定的。从现行制度来看,只有房价较高地区的军人才能享受地区补贴,而且地区房价和经济收入越高,地区补贴就越高。这种规定,一是没充分体现常年驻守艰苦边远地区的军队干部本身工作环境恶劣和牺牲奉献的补偿;二是未充分考虑军人职业的特殊性,没有体现对服役时间长短的差别;三是新制度规定已参加集资建房、安居工程和已购买房改成本价、标准价住房的军队人员不能享受住房,并没有考虑住房地区价格和入伍时间差异。
(二)没有考虑物价变动对住房补贴实际购买力的影响
国家统计局统计信息显示,近五年来我国物价上涨指数为3.4%。按这个比例,人民币的实际购买力每年要下降2.68%左右。银行的储蓄利息不能抵消物价上涨对购买力的浸蚀,从一个较长时期看,物价上涨是必然趋势,现在账户中的住房补贴在几十年后有较大程度的贬值。另一方面,目前军人工资的自动增资机制也不能完全适应国民经济增长和物价上涨的需求,军人工资增长速度还不及价格上涨指数。而且由于工资档次差别不大,干部提升一级职务,工资只增几百元,相应的住房补贴就更少了,所以对服役时间长的干部尤显不公平。
(三)资金制约明显,货币化分配只是一种“理念”分配制度
推行军队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除了要解决有房买、买得起的问题,还要首先解决资金的问题。如果大量干部,特别是离(退)休干部和边远艰苦地区在职干部都选购房子,受国家财政的影响,一时还拿不出,只能有重点地保障军队转业、复员人员住房补贴的发放。同时,虽然住房补贴和工资紧密相连,但并未真正成为工资的一部分,而是存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也并非一个实际的户头,可供随时支取,只是一个虚拟的计算金额的载体,不到退役,这个账户都不是实际存在的,所以说货币化分配只是一种“理念”分配制度。虽然军人消费者得到了购买住房的货币支付能力,但并没有真正地拥有货币本身。这个矛盾如果得不到很好的解决,难免会影响军人的工作情绪和住房保障的进一步完善。
二、完善住房补贴制度的具体建议
住房制度改革已经实行了七年的时间,为了加快改革进程,尽快建立适应部队情况的军队住房保障新体系,必须一严格执行现行政策,强化管理,规范操作。同时在落实制度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大胆实践,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来推进改革的完成。
(一)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
住房分配货币化是新旧体制间不可或缺的过渡桥梁,更是房改进程中不可逾越的阶段。深化以货币化分房为突破口的改革势在必行。我军货币化分配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发放住房补贴方式;二是住房公积金方式。
1、发放住房补贴方式。这是一种快速实现机制转换的有效方式,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采取此种方式,这也成为中国住房货币化改革的积极方向。其优点有:第一,分清了报酬与住房供给之间的关系,实现了按劳分配;第二,操作规范且透明度高,日后易于纳入工资;第三,有助于培养军人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
2.住房公积金方式。军队实施住房公积金以来,住房公积金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使用效益低等问题。因此,我军应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军队公积金个人货款制度,从而使住房公积金货款放宽至个人。
军队房改的最终目标是完全实现分房货币化。建立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相结合的保障思路,即以实施住房补贴为基础,以住房公积金贷款为辅助手段来切实促进住房改革问题,从而彻底实现机制的转换。
(二)增加住房补贴投入,完善住房补贴系数和地区补贴
前文提到,军人住房补贴总额只能占到规定住房面积售价的一半多左右。由于军人职业的特殊性,军人家庭的稳定必须得到充分保证。另外,出于对军人职业高危性的考虑,对军人给予相对高额的补偿也是合理的,所以军人的住房补贴的最低限额达到规定面积住房售价的75%以上为宜,这样才能基本保证绝大部分军人家庭的住房要求。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原来制定的标准和使用的范围已经不符合现在的实际情况,比如广州市花都区,按照规定不享受广州市的地区补贴系数,但是,花都区的房价已经基本上与广州其他享受地区补贴系数的区持平。在现行住房基本补贴系数不变的情况下,应适当提高服役后期的住房补贴标准,扩大地区补贴范围,补贴应适当向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干部、士官倾抖。
(三)改变现行计算方式
①以一次算清代替现行住房补贴账户。采用一次算清的方式可以很好地解决实际购买力下降的难题。有以下三种方式可供选择:如转业费发放那样,在转业时以转业时职务为准一次算清;依据现行制度一次算清方式,以提干或改选士官时为分点,设置公式,提(改)前以年算,提(改)后按月算,一次算清;使用速算系数,服役年限对应一个速算系数,按服役年限增长,职务、警衔分别各对应一个速算系数,采取相乘或相加得出对应职务、警衔及服役年限的总系数算出住房补贴总数。
②按月支取,随工资发放。但在现阶段受国家经济、整个社会工资收入水平等条件限制。
③按需支取。即在服役期间购房时提出申请,可预先支取一部分。具体计算按申请时职务计算,同过去公积金计算方式,这较为实用,但记录较难,财务人员更换或调动单位时容易造成支取记录丢失的问题。
(四)改变支取方式
在够条件支取情况下,由于采取一次性算清方式,支取程序和过程都变得简单、快捷,由各单位营房部门开具支取单,由干部部门审核盖章确认后,财务部门审核发放即可。
一、军队住房补贴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住房资金保降水平偏低,住房补贴还来充分体现公平
以一名1982年度入伍的正团职干部为例,到2007年转业时按规定的标准可积累住房补贴20万元左右。而根据我国城市目前的房价标准,以三类城市中等住房价3300元/平方米为标准计算,正团职转业干部按90平方米的住房面积标准购房,需要30万元,而退役时发放的往房补贴只占其中的三分之二左右。如此大的差价,难免造成军人生活水平的下降。同时,根据《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改革方案》,补贴差别只体现在地区补贴系数上,而地区补贴系数是根据各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工资收入变动情况在2000年根据当时各地房价情况制定的。从现行制度来看,只有房价较高地区的军人才能享受地区补贴,而且地区房价和经济收入越高,地区补贴就越高。这种规定,一是没充分体现常年驻守艰苦边远地区的军队干部本身工作环境恶劣和牺牲奉献的补偿;二是未充分考虑军人职业的特殊性,没有体现对服役时间长短的差别;三是新制度规定已参加集资建房、安居工程和已购买房改成本价、标准价住房的军队人员不能享受住房,并没有考虑住房地区价格和入伍时间差异。
(二)没有考虑物价变动对住房补贴实际购买力的影响
国家统计局统计信息显示,近五年来我国物价上涨指数为3.4%。按这个比例,人民币的实际购买力每年要下降2.68%左右。银行的储蓄利息不能抵消物价上涨对购买力的浸蚀,从一个较长时期看,物价上涨是必然趋势,现在账户中的住房补贴在几十年后有较大程度的贬值。另一方面,目前军人工资的自动增资机制也不能完全适应国民经济增长和物价上涨的需求,军人工资增长速度还不及价格上涨指数。而且由于工资档次差别不大,干部提升一级职务,工资只增几百元,相应的住房补贴就更少了,所以对服役时间长的干部尤显不公平。
(三)资金制约明显,货币化分配只是一种“理念”分配制度
推行军队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除了要解决有房买、买得起的问题,还要首先解决资金的问题。如果大量干部,特别是离(退)休干部和边远艰苦地区在职干部都选购房子,受国家财政的影响,一时还拿不出,只能有重点地保障军队转业、复员人员住房补贴的发放。同时,虽然住房补贴和工资紧密相连,但并未真正成为工资的一部分,而是存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也并非一个实际的户头,可供随时支取,只是一个虚拟的计算金额的载体,不到退役,这个账户都不是实际存在的,所以说货币化分配只是一种“理念”分配制度。虽然军人消费者得到了购买住房的货币支付能力,但并没有真正地拥有货币本身。这个矛盾如果得不到很好的解决,难免会影响军人的工作情绪和住房保障的进一步完善。
二、完善住房补贴制度的具体建议
住房制度改革已经实行了七年的时间,为了加快改革进程,尽快建立适应部队情况的军队住房保障新体系,必须一严格执行现行政策,强化管理,规范操作。同时在落实制度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大胆实践,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来推进改革的完成。
(一)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
住房分配货币化是新旧体制间不可或缺的过渡桥梁,更是房改进程中不可逾越的阶段。深化以货币化分房为突破口的改革势在必行。我军货币化分配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发放住房补贴方式;二是住房公积金方式。
1、发放住房补贴方式。这是一种快速实现机制转换的有效方式,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采取此种方式,这也成为中国住房货币化改革的积极方向。其优点有:第一,分清了报酬与住房供给之间的关系,实现了按劳分配;第二,操作规范且透明度高,日后易于纳入工资;第三,有助于培养军人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
2.住房公积金方式。军队实施住房公积金以来,住房公积金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使用效益低等问题。因此,我军应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军队公积金个人货款制度,从而使住房公积金货款放宽至个人。
军队房改的最终目标是完全实现分房货币化。建立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相结合的保障思路,即以实施住房补贴为基础,以住房公积金贷款为辅助手段来切实促进住房改革问题,从而彻底实现机制的转换。
(二)增加住房补贴投入,完善住房补贴系数和地区补贴
前文提到,军人住房补贴总额只能占到规定住房面积售价的一半多左右。由于军人职业的特殊性,军人家庭的稳定必须得到充分保证。另外,出于对军人职业高危性的考虑,对军人给予相对高额的补偿也是合理的,所以军人的住房补贴的最低限额达到规定面积住房售价的75%以上为宜,这样才能基本保证绝大部分军人家庭的住房要求。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原来制定的标准和使用的范围已经不符合现在的实际情况,比如广州市花都区,按照规定不享受广州市的地区补贴系数,但是,花都区的房价已经基本上与广州其他享受地区补贴系数的区持平。在现行住房基本补贴系数不变的情况下,应适当提高服役后期的住房补贴标准,扩大地区补贴范围,补贴应适当向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干部、士官倾抖。
(三)改变现行计算方式
①以一次算清代替现行住房补贴账户。采用一次算清的方式可以很好地解决实际购买力下降的难题。有以下三种方式可供选择:如转业费发放那样,在转业时以转业时职务为准一次算清;依据现行制度一次算清方式,以提干或改选士官时为分点,设置公式,提(改)前以年算,提(改)后按月算,一次算清;使用速算系数,服役年限对应一个速算系数,按服役年限增长,职务、警衔分别各对应一个速算系数,采取相乘或相加得出对应职务、警衔及服役年限的总系数算出住房补贴总数。
②按月支取,随工资发放。但在现阶段受国家经济、整个社会工资收入水平等条件限制。
③按需支取。即在服役期间购房时提出申请,可预先支取一部分。具体计算按申请时职务计算,同过去公积金计算方式,这较为实用,但记录较难,财务人员更换或调动单位时容易造成支取记录丢失的问题。
(四)改变支取方式
在够条件支取情况下,由于采取一次性算清方式,支取程序和过程都变得简单、快捷,由各单位营房部门开具支取单,由干部部门审核盖章确认后,财务部门审核发放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