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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理论中尚无"试验性金融监管"概念。但在实践中,具有试验性质的金融监管现象比比皆是。"试验性金融监管"概念属学界初创,一是为了构建试验性金融监管理论体系,指导和服务于金融监管改革与实践;二是为理论界继续对此现象进行回应和开展多学科、多维度的研究创造统一的平台和概念基础,以更好地推动整个理论界服务于金融监管改革和创新;三是为构建新的有效性和适用性更高的金融监管模式和体制创造前提和基础,最终实现金融监管模式和体制的创新与完善。"试验性金融监管"的实施主体可根据监管实施层级不同、监管主体性质不同、监管实施目的不同、监管权源不同等进行类型化划分。"试验性金融监管"的适用对象主要包括创新金融产品、服务、业务、主体、商业模式以及创新金融监管制度和模式。"试验性金融监管"的试验范围可划分为国家综合层面、分业层面、地方层面、特定区域层面四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