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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态环境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關注,与此相对应的一个特殊群体——生态难民受到社会各界的注意,人们开始关注生态难民权益的保护问题。为此,本文笔者从我国环境政策的立法以及执法过程中对生态难民保护现状进行简要分析,提出完善生态难民环境保护法律政策,加强生态难民保护的对策,以期给相关部门改进工作以有益借鉴。
【关键词】环境政策;生态难民;保护
国际法中将难民定义为受到政治迫害、战争、以及严重扰乱公共秩序事件而被迫逃离本国,失去了政府保护的人群。现阶段,随着生态环境的日渐恶化,生态难民的概念进入人们的视野。所谓生态难民是指由于生存环境遭到破坏或者环境污染所导致的生活水平低于一定社会适度生活的人,通常情况下学者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对生态难民加以分类,按照生态难民的产生原因将其氛围环境破坏生态难民和环境污染生态难民;按照生态难民所生活的地域,又可将其划分为农村生态难民和城市生态难民。一、我国生态难民保护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地的环境污染问题也在不断增多,特别是近年来,各地的环境监测结果显示,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少之又少,大多数城市的空气中所含的二氧化硫以及颗粒物的浓度的超标,对于农村而言们很多地区也存在生态难民的情况,譬如在我国西北的黄土高原以及青藏高寒地区,存在很多特困人口。由此可见,我国的生态难民分布极其普遍,此外,现阶段由于在地域分布上的差异性较大,导致我国在生态难民的处理问题上面临更多的困境。由生态环境恶化导致的后果原本是由所有社会群体共同承担解决,但是,由于各地区所掌握的生产技能以及经济发展水差异较大,导致很多经济效益较好的地域比经济条件落后地区的人们获得更多的补偿收益,这种差异性又在社会上产生了新一轮的生态贫困和物质贫困。为此,环境政策制定应该进一步加强对生态难民的研究,加强人文关怀,不仅要完善生态难民保护政策,更要将相关的政策落实到人们的生活中,真正解决生态难民遇到的问题。
环境政策的制定在一定程度上对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社会资源合理配置等具有整合促进作用,但是,现阶段我国很多地区依然缺乏用法律手段保护生态难民的意识,过度重视经济的增长,忽视生态环境建设。加之,我国在保护生态难民的立法保护政策不够完善,不能适应现阶段国内生态难民的状况,无法起到科学保护生态难民权益的作用。二、环境政策中生态难民保护的对策
首先,进一步完善现阶段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适应生态难民的保护需求。为此,应该做到以下几点,其一,制定一系列有效的专门性的法律法规,使得生态难民的生命安全、医疗、教育等问题可以得到相应的法律法规的保护;其二,调整我国现有的环境保护政策,突出明确对生态难民的保护,改变以往用环境保护代替生态环境的情况,充分认识到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其三,宣传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发挥环境法律政策在保护环境和生态难民中的作用。
其次,建立环境公益性的诉讼机制,允许每个公民都可以参与到保护生态难民的队伍中去。所谓环境公益性诉讼机制是指每个公民,即使对于一些与环境污染无关的人,也可以为保护环境而提出诉讼。环境公益性诉讼机制在很多国家已经实施,国际上也有成功的案例,比如著名的田纳西诉讼案。在当前的中国国情下,实施这一政策有利于充分发挥整个社会的监督作用,进而发动全国人民参与到环境保护中去,对改善国家环境,加强生态难民保护具有重要作用。
再次,在环境政策的制定方面,应该注重对生态难民的倾斜保护,最大限度的减少生态难民的产生,坚决维护其合法权益。譬如,进一步健全影响环境评价机制,从源头上减少生态难民的产生,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要注意听取公众的意见,以保护相关环境利害人群的合法权益。此外,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和完善生态补偿制度,通常情况下,生态补偿可分为狭义和广义两方面,狭义上的生态补偿是对已经破坏的自然生态环境的补偿;广义上的生态补偿则不仅包括生态环境,更包括对生态环境区域和植被的保护,以及对公民因此而放弃个人发展机会的行为加以补偿。
最后,从社会保障法的层面,相关部门应该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机制,对生活困难的生态难民进行适当的财政支持。社会保障机制的制定和实施是依照一定的法律法规进行的,它是确保社会成员基本生活权利的制度保障,对于保护遇到特殊困难的社会成员,维护社会安定具有重要作用。为此,对生态难民的生活进行必要的社会保障,可以充分体现出国家对生活困难者的法律救济。比如,我国在南水北调、水库修建等环境工作实施过程中,都会使得很多社会成员移民,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他们的生活和工作成本,使得生活水平低于一定社会适度的人流离失所对此,国家有责任对其进行必要的物质帮助。三、结语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飞速增长,我国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加之,地震、泥石流、洪水等自然灾害频发,使得很多地区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由此产生了一部分特别需要政府和社会关注的人群——生态难民。为此,相关部门应该从各个角度加大对生态难民的关注和保护,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以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创建。
参考文献:
[1]高丽娟,霍文冕,窦立宝.环境难民问题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08(04).
[2]唐士梅.生态难民法律保护的不足及其完善[J].特区经济,2008(05).
[3]马生林.关注西部“生态难民”[J].柴达木开发研究,2003(02).
【关键词】环境政策;生态难民;保护
国际法中将难民定义为受到政治迫害、战争、以及严重扰乱公共秩序事件而被迫逃离本国,失去了政府保护的人群。现阶段,随着生态环境的日渐恶化,生态难民的概念进入人们的视野。所谓生态难民是指由于生存环境遭到破坏或者环境污染所导致的生活水平低于一定社会适度生活的人,通常情况下学者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对生态难民加以分类,按照生态难民的产生原因将其氛围环境破坏生态难民和环境污染生态难民;按照生态难民所生活的地域,又可将其划分为农村生态难民和城市生态难民。一、我国生态难民保护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地的环境污染问题也在不断增多,特别是近年来,各地的环境监测结果显示,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少之又少,大多数城市的空气中所含的二氧化硫以及颗粒物的浓度的超标,对于农村而言们很多地区也存在生态难民的情况,譬如在我国西北的黄土高原以及青藏高寒地区,存在很多特困人口。由此可见,我国的生态难民分布极其普遍,此外,现阶段由于在地域分布上的差异性较大,导致我国在生态难民的处理问题上面临更多的困境。由生态环境恶化导致的后果原本是由所有社会群体共同承担解决,但是,由于各地区所掌握的生产技能以及经济发展水差异较大,导致很多经济效益较好的地域比经济条件落后地区的人们获得更多的补偿收益,这种差异性又在社会上产生了新一轮的生态贫困和物质贫困。为此,环境政策制定应该进一步加强对生态难民的研究,加强人文关怀,不仅要完善生态难民保护政策,更要将相关的政策落实到人们的生活中,真正解决生态难民遇到的问题。
环境政策的制定在一定程度上对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社会资源合理配置等具有整合促进作用,但是,现阶段我国很多地区依然缺乏用法律手段保护生态难民的意识,过度重视经济的增长,忽视生态环境建设。加之,我国在保护生态难民的立法保护政策不够完善,不能适应现阶段国内生态难民的状况,无法起到科学保护生态难民权益的作用。二、环境政策中生态难民保护的对策
首先,进一步完善现阶段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适应生态难民的保护需求。为此,应该做到以下几点,其一,制定一系列有效的专门性的法律法规,使得生态难民的生命安全、医疗、教育等问题可以得到相应的法律法规的保护;其二,调整我国现有的环境保护政策,突出明确对生态难民的保护,改变以往用环境保护代替生态环境的情况,充分认识到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其三,宣传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发挥环境法律政策在保护环境和生态难民中的作用。
其次,建立环境公益性的诉讼机制,允许每个公民都可以参与到保护生态难民的队伍中去。所谓环境公益性诉讼机制是指每个公民,即使对于一些与环境污染无关的人,也可以为保护环境而提出诉讼。环境公益性诉讼机制在很多国家已经实施,国际上也有成功的案例,比如著名的田纳西诉讼案。在当前的中国国情下,实施这一政策有利于充分发挥整个社会的监督作用,进而发动全国人民参与到环境保护中去,对改善国家环境,加强生态难民保护具有重要作用。
再次,在环境政策的制定方面,应该注重对生态难民的倾斜保护,最大限度的减少生态难民的产生,坚决维护其合法权益。譬如,进一步健全影响环境评价机制,从源头上减少生态难民的产生,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要注意听取公众的意见,以保护相关环境利害人群的合法权益。此外,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和完善生态补偿制度,通常情况下,生态补偿可分为狭义和广义两方面,狭义上的生态补偿是对已经破坏的自然生态环境的补偿;广义上的生态补偿则不仅包括生态环境,更包括对生态环境区域和植被的保护,以及对公民因此而放弃个人发展机会的行为加以补偿。
最后,从社会保障法的层面,相关部门应该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机制,对生活困难的生态难民进行适当的财政支持。社会保障机制的制定和实施是依照一定的法律法规进行的,它是确保社会成员基本生活权利的制度保障,对于保护遇到特殊困难的社会成员,维护社会安定具有重要作用。为此,对生态难民的生活进行必要的社会保障,可以充分体现出国家对生活困难者的法律救济。比如,我国在南水北调、水库修建等环境工作实施过程中,都会使得很多社会成员移民,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他们的生活和工作成本,使得生活水平低于一定社会适度的人流离失所对此,国家有责任对其进行必要的物质帮助。三、结语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飞速增长,我国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加之,地震、泥石流、洪水等自然灾害频发,使得很多地区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由此产生了一部分特别需要政府和社会关注的人群——生态难民。为此,相关部门应该从各个角度加大对生态难民的关注和保护,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以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创建。
参考文献:
[1]高丽娟,霍文冕,窦立宝.环境难民问题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08(04).
[2]唐士梅.生态难民法律保护的不足及其完善[J].特区经济,2008(05).
[3]马生林.关注西部“生态难民”[J].柴达木开发研究,20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