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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司法规律和认识中的价值立场没有比较就没有特点。比较是相对而言的。司法也一样,司法有特点,但是司法区别于其他现象的特点是什么?区别和认识事物,进一步的意义是,既是事物的规律性来指引我们的实践活动。我们讲司法的特点,意味着将司法和其他的特点进行区别,特性是基于比较和区别产生的。那么区别不是一次性完成的。我们讲由于特点的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