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社区认同与精神卫生立法——从长沙市精神障碍患者救助和管理的地方立法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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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碍患者属于缺乏自主选择能力的权利主体,对其救助和管理出于维护公共安全和保护弱者权益两项价值考量.我国精神卫生立法从整体上对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保护确立的是社会风险共担原则,但是地方立法在细则上,与国家立法原则有一定的出入,对社区认同于社会风险分担的价值落实不够,这反映出某些地方立法对压制型立法模式的路径依赖.要促使精神障碍患者权益保护的顺利实现,相关立法不仅要考虑政府义务的设定,也需要考虑社区功能的发挥.协商型立法是收集社区认同规范,保护社区共同价值,保护特殊弱势群体权益,促进立法模式转变的可能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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