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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政发[2018]9号为有效控制燃煤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号)、《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商品煤质量指标要求通告如下: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的商品煤(不含民用型煤)须符合硫份(St,d)0.6%、灰分(Ad)15%的质量指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