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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找出发生风险的可能性,预测和判断腐败现象发展变化的趋势和规律,进一步预见具有廉政风险的环节和领域;“防”,寻求防范办法,拿出有效措施,力求把具有廉政风险的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廉政风险防控充分体现了“预”和“防”的辩证统一。
首都有“五多”,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多,领导干部多,重点建设项目多,大额度资金使用多。各种诱惑与“陷阱”则是这“五多”的“衍生品”,不断考验着公职人员的“定力”。所以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是北京检察预防部门的当务之急。
2012年以来,北京市检察机关开始进行参与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探索,结合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通过个案预防、专项预防、预防调查、案例分析等形式,提出针对性廉政风险防控对策建议,建立机制模式,形成京城廉政风险防控的“精品妙计”。这些“妙计”所取得的成效得到了时任北京市委书记刘淇和高检院检察长曹建明的和批示和肯定。
“京品妙计”妙在何处
“首都检察机关的廉政风险防控,集中体现于如何做、怎么做才能达到良好的预防效果,在各种‘妙计’的引导下,检察预防部门就像啄木鸟,能将潜在问题逐一解决。”一位曾接受过预防部门廉政风险对策建议的企业负责人说道。
“四个原则”:明确职能定位。2012年,由北京市院主管领导作为课题负责人,预防处长及业务骨干共同完成了课题《检察机关参与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初探》,提出了检察机关参与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四个原则,明确检察机关参与廉政风险防控的职能定位。
首先,检察机关应注重参与形式的可操作性和防控措施的实效性,通过建立相应的制度规范,促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与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有效对接,实现有效性原则。其次,应注重立足监督职能,把握法律界限,既满足各系统各单位对检察机关积极参与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的期待和需求,又能妥善把握“参与不干预,服务不代替,到位不越位”的分寸和尺度,做到限性原则。之后,应结合区域特点、随着实践发展中出现的新任务和新要求,及时作出调整和补充,对具体廉政风险点的查找和防控制度的建议,也应及时予以修订、补充、反馈和完善,体现针对性原则。最后,检察机关应注重规范性制度引导和长效型机制构建,打造外部联系平台和内部信息平台,从而实现检察机关参与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专业、科学和高效,实现可持续性原则。
“六个模式”:规范工作方式。“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不能流于形式,首先就要看风险点找得准不准。”一名预防干警在介绍首都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时说道。为规范检察机关参与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北京检察预防部门制定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参与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并提出“六个模式”,促进检察机关参与廉政风防范工作规范化、有效化。
个案预防参与模式要求立足检察职能,找准参与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结合点和切入点。充分利用检察机关查办案件的资源优势,适时介入案发单位的廉政风险防控。根据案件发生的具体领域、环节、岗位进行比对分析,协助发案单位查找廉政风险点,查缺补漏,实现以点带面、以案促防。专项预防参与模式。要求积极参与重点领域、重点项目、重点环节和重点岗位防控,并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特点,每年确定1-2个职务犯罪高发的重点行业或领域,进行专项重点防控,及时控制和化解廉政风险。行业预防参与模式。讲究找准行业预防的时机,以具体项目开展及实际案例为切入点,深入行业的上下游单位实地调研,深入研究行业犯罪特点,剖析传统与新兴行业的职务犯罪共通之处、不同部门之间廉政风险点的对应关系,探讨可延伸的廉政风险防控模式,并处理好个案预防与行业预防的交叉和互动。完善预防咨询参与模式。以积极搭建预防咨询平台为核心,利用检察机关的办案资源和专业优势,提供预防咨询服务,使职务犯罪风险点的查找更加细致、深入和专业。充分发挥预防网络、共建机制的平台作用,推动相关单位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更加科学化和专业化。完善惩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参与模式则是通过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确立年度参与廉政风险防控的方向和重点,提高参与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整体性和协调性,争取得党委、政府和人大的重视和支持。延伸参与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触角。发挥检察联络室和人民监督员的作用。依托联络室平台,通过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密切联络群众代表等途径了解基层对廉政建设情况的综合评价。在工作中与人民监督员建立经常性工作机制,不断延伸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触角。
“锦囊”配“妙计”
密切配合纪委,促进廉政风险防控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有机结合,建立良好的沟通协作机制,是配合“妙计”的“锦囊”。廉政风险防控的核心是“规范权力、监控权力运行”。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承担着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门性工作。多年来按照“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求,与纪委和国家预防腐败部门的政策指导、组织协调、监督考核优势形成互补。因此,检察机关参与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在某种意义上是自身角色的一次积极定位,从单纯的执行者到有权威的参与者、党委信任的辅助者,不仅对自身预防水平的提升大有裨益,更对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科学发展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编辑:施杨 [email protected]
首都有“五多”,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多,领导干部多,重点建设项目多,大额度资金使用多。各种诱惑与“陷阱”则是这“五多”的“衍生品”,不断考验着公职人员的“定力”。所以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是北京检察预防部门的当务之急。
2012年以来,北京市检察机关开始进行参与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探索,结合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通过个案预防、专项预防、预防调查、案例分析等形式,提出针对性廉政风险防控对策建议,建立机制模式,形成京城廉政风险防控的“精品妙计”。这些“妙计”所取得的成效得到了时任北京市委书记刘淇和高检院检察长曹建明的和批示和肯定。
“京品妙计”妙在何处
“首都检察机关的廉政风险防控,集中体现于如何做、怎么做才能达到良好的预防效果,在各种‘妙计’的引导下,检察预防部门就像啄木鸟,能将潜在问题逐一解决。”一位曾接受过预防部门廉政风险对策建议的企业负责人说道。
“四个原则”:明确职能定位。2012年,由北京市院主管领导作为课题负责人,预防处长及业务骨干共同完成了课题《检察机关参与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初探》,提出了检察机关参与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四个原则,明确检察机关参与廉政风险防控的职能定位。
首先,检察机关应注重参与形式的可操作性和防控措施的实效性,通过建立相应的制度规范,促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与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有效对接,实现有效性原则。其次,应注重立足监督职能,把握法律界限,既满足各系统各单位对检察机关积极参与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的期待和需求,又能妥善把握“参与不干预,服务不代替,到位不越位”的分寸和尺度,做到限性原则。之后,应结合区域特点、随着实践发展中出现的新任务和新要求,及时作出调整和补充,对具体廉政风险点的查找和防控制度的建议,也应及时予以修订、补充、反馈和完善,体现针对性原则。最后,检察机关应注重规范性制度引导和长效型机制构建,打造外部联系平台和内部信息平台,从而实现检察机关参与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专业、科学和高效,实现可持续性原则。
“六个模式”:规范工作方式。“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不能流于形式,首先就要看风险点找得准不准。”一名预防干警在介绍首都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时说道。为规范检察机关参与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北京检察预防部门制定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参与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并提出“六个模式”,促进检察机关参与廉政风防范工作规范化、有效化。
个案预防参与模式要求立足检察职能,找准参与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结合点和切入点。充分利用检察机关查办案件的资源优势,适时介入案发单位的廉政风险防控。根据案件发生的具体领域、环节、岗位进行比对分析,协助发案单位查找廉政风险点,查缺补漏,实现以点带面、以案促防。专项预防参与模式。要求积极参与重点领域、重点项目、重点环节和重点岗位防控,并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特点,每年确定1-2个职务犯罪高发的重点行业或领域,进行专项重点防控,及时控制和化解廉政风险。行业预防参与模式。讲究找准行业预防的时机,以具体项目开展及实际案例为切入点,深入行业的上下游单位实地调研,深入研究行业犯罪特点,剖析传统与新兴行业的职务犯罪共通之处、不同部门之间廉政风险点的对应关系,探讨可延伸的廉政风险防控模式,并处理好个案预防与行业预防的交叉和互动。完善预防咨询参与模式。以积极搭建预防咨询平台为核心,利用检察机关的办案资源和专业优势,提供预防咨询服务,使职务犯罪风险点的查找更加细致、深入和专业。充分发挥预防网络、共建机制的平台作用,推动相关单位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更加科学化和专业化。完善惩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参与模式则是通过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确立年度参与廉政风险防控的方向和重点,提高参与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整体性和协调性,争取得党委、政府和人大的重视和支持。延伸参与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触角。发挥检察联络室和人民监督员的作用。依托联络室平台,通过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密切联络群众代表等途径了解基层对廉政建设情况的综合评价。在工作中与人民监督员建立经常性工作机制,不断延伸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触角。
“锦囊”配“妙计”
密切配合纪委,促进廉政风险防控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有机结合,建立良好的沟通协作机制,是配合“妙计”的“锦囊”。廉政风险防控的核心是“规范权力、监控权力运行”。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承担着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门性工作。多年来按照“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求,与纪委和国家预防腐败部门的政策指导、组织协调、监督考核优势形成互补。因此,检察机关参与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在某种意义上是自身角色的一次积极定位,从单纯的执行者到有权威的参与者、党委信任的辅助者,不仅对自身预防水平的提升大有裨益,更对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科学发展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编辑:施杨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