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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近几年频发的国内品牌与“洋品牌”汽车召回事件中认识到缺陷汽车产品潜在的社会危害,以及政府相关部分在对缺陷汽车产品监管上的缺位与错位。虽然,这几年我国在缺陷汽车产品监管方面的政策法律制度建设已有了很大进步,但与西方工业国家对于缺陷汽车召回已经常态化的实践相比,我国仍有许多工作要加强,特别是在政府监管的相关责任设定上仍努力完善之。